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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导读---第十二编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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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核心动力

应知应会

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必须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嫦娥”揽月、“天问”探火、“中国天眼”运行、DeepSeek出世,诸多成就都彰显了我国科技实力的迅猛增长。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也必须承认差距的存在。科技安全是科技发展的保障,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前提。在一些关键核心技术,被西方发达国家“卡脖子”是我国科技安全面临的现实挑战。维护科技安全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我国科技实力的提升。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我国科技创新的方向是“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以此为导向,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科技创新的源头需要高质量的科技供给,才能从源头解决关键的技术性难题。高质量的科技供给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在关键领域的自主可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法治故事

2021年4月7日,由湖南科技大学领衔研发的首台“海牛Ⅱ号”海底大孔深保压取芯钻机系统,在南海超2000米深水成功下钻231米,刷新了世界深海海底钻机钻深纪录。这一成果填补了我国海底钻深大于100米,具备保压取芯功能的深海海底钻机装备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在这一技术领域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这对于中国未来的能源格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海牛Ⅱ号”海底大孔深保压取芯钻机系统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专项”课题,湖南科技大学教授万步炎为项目负责人。万步炎教授和他的科研团队,从2000年起研制深海海底钻机,2003年成功研制出我国首台深海浅层岩芯取样钻机,开启了我国自主研发深海海底钻机之路。2010年,成功研制出深海中深孔岩芯取样钻机,2015年成功研发“海牛号”海底多用途钻机,一步步改写了我国深海钻机技术历史。尽管已取得巨大成功,但万步炎教授及其团队的脚步没有停下,他们已经把目光瞄向11,000米水深的马里亚纳海沟,力争在未来几年内,实现11,000米级水深地质钻探取样,为揭示海沟扩张演化规律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及生命过程演化规律提供科技利器。

 

条文链接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法治博览

海瑞上书嘉靖帝,痛陈“嘉靖嘉靖,家家干净”。奏疏递上后,海瑞随即被捕入狱。在徐阶的帮助下,海瑞才得以获赦,官复原职,并逐步升至应天十府巡抚。但是他铁面无私,对一直有恩于他的徐阶也毫不留情,将徐家仗势多占的40万亩良田退还原主,将欺压良民的徐阶的两个儿子及20多个家人依律问罪。

 

02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

应知应会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一方面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基础设施覆盖了数据收集、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保障等各环节。例如5G、光纤、卫星互联网等网络设施为数据提供高速连接能力,算力设施为数据提供高效处理能力,网盘、区块链等解决数据流通问题。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共享并创新应用。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融合,创新应用场景,提升数据价值。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作用初步显现”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作用充分发挥”为目标,提出了全国数据系统在配套制度建设、政务数据共享、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创新实践等方面的十七项措施,释放了积极利用公共数据的政策信号,有助于充分挖掘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

 

法治故事

2024年10月28日,国家层面“公共数据应用示范场景”建设正式启动。从当前开始,到2025年底,国家数据局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数据管理部门,大力推动供需对接、部省协同,每季度发布一批“公共数据应用示范场景”,目标是培育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应用成果,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开发利用模式。到2025年2月,国家数据局已经发布了第一批18个、第二批20个应用示范场景,覆盖民用商业卫星数据、医保骗保识别、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低空经济、海洋产业、智慧文旅、基层治理等领域。例如“统筹民商卫星数据,助力防灾减灾”“创新医疗保障‘支付+核保+监管’”“旅游景区入园便利与客流监测”“强化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动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等场景。湖南省数据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版权局牵头的“音视频数据激发媒体活力,促进文创产业融合发展”入选第二批应用示范场景。

 

条文链接

《数据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七) 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在市场需求大、数据资源多的行业和领域,拓展应用场景,鼓励经营主体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法治博览

唐太宗时期,文武大臣向朝廷推荐优秀年轻官员时,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现象,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伪造履历之事被发现。唐太宗决定处死他,大理少卿戴胄却劝谏说:“按律他只能被判处流放。”唐太宗说:“你倒做起好人来了,朕说砍头就得砍头。”戴胄回答说:“陛下是痛恨那些伪造履历的人,但不能言出法随。”唐太宗沉思片刻后认可了戴胄的谏言。

 

03数据跨境安全与自由流动并重

应知应会

《经济学人》杂志2017年就预言,“数据之于本世纪,就像石油之于20世纪:它是发展和改变的动力。”在当前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数据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国际社会之间数据的开放与合作不可避免,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数据跨境流动有助于弥合全球数据鸿沟,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法》首次提出了数据安全自由流动的原则,数据自由流动原则和数据安全流动原则并行,重要数据可控约束自由流动。根据《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技术安全是数据安全的基线,政治安全是数据安全的顶线,国家控制“攸关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数据”,避免损害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

 

法治故事

王某通过某咨询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购买了某国际酒店公司的住宿服务,并在某国际酒店公司的移动应用App上预订了境外酒店。预订过程中,王某点击勾选了某国际酒店公司的《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并提交了姓名、国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事后,王某发现其提交的个人信息被传送共享至全球多个地区和接收主体。王某认为两公司跨境处理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遂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公司为消费者预订域外酒店服务收集案涉个人信息,此种情况下的个人信息出境,属于履行合同必需,无须单独同意。但被告公司在其《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中,未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未能依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另查明,被告公司基于商业营销目的,还向位于美国和爱尔兰的某第三方公司传输处理相关个人信息,该处理行为及其处理目的超出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也未向王某充分告知并取得其单独同意,属于违法处理行为,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条文链接

《数据安全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法治博览

唐太宗派大将军李靖率军讨伐吐谷浑时,高甑生跟随出征。高甑生自以为是唐太宗的旧部,无视李靖的命令,结果贻误了军机,李靖准备按军法将其治罪。但高甑生根本不认罪,反而向唐太宗状告李靖谋反。唐太宗派人追查,发现所谓李靖谋反纯粹是高甑生的诬告,当即下令治高甑生的罪。

 

 

04使用计算机软件不可“越界”

应知应会

当今计算机软件已成为大家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知识产权品类,小到一款App小程序、小游戏,大到工程设计系列软件、人工智能,用途各异,价格也相差巨大,但无一不给我们带来方便、迅捷的使用体验,其中都凝聚着设计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可随心所欲使用。

实践中,手机App开发中部分功能可能已经有在线软件进行过开发,并将相关动态库文件打包置于App安装包中,获取十分便利。如果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使用该内容,仍可能侵害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App安装包向公众开放下载,一般仅意味着权利人许可用户下载使用,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允许公众复制、修改其代码,开发人员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注意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公开下载的软件。

 

法治故事

某软件公司享有涉案某大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河南省某建筑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日常办公中大量使用并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案涉系列计算机软件。某软件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诉讼中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和解,河南省某建筑科技公司承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未经事先明确书面许可,不复制、授权复制或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任何计算机软件全部或其部分,同时河南省某建筑科技公司同意以80万元的价格获取涉案软件两年期限授权。

 

条文链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治博览

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遂制《大明律》。但是朱元璋认识到,要老百姓去背那些条文是不可能的,通过生动的案例更能达到普法的效果,因此命人采集了多个罪犯的案例,编成《明大诰》,里面还详细记述了对这些犯人所使用的各种刑罚方法以及犯人的各种犯罪行为,让老百姓吃完了饭可以当休闲读物来看。

 

05网络文学短剧改编,刚“上路”别“迷路”

应知应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小说的流行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催生了许多基于网络小说的改编作品,如短剧、电影、电视剧等。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小说改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短剧在传播过程中容易产生侵权行为,使得网络小说改编短剧的侵权争议不断。如何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要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一般认为,只有当短剧对网络小说进行了实质性的改编,即网络短剧使用了网络文学的核心表达,原网络小说的内容、风格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才能认定短剧侵犯了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实践中,不以作品性质不同而产生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而应比对两者相似之处,包括故事背景、主线剧情及脉络、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等。

 

法治故事

小说A连载于网络平台,某科技公司与作者签订了合作协议,获得该小说专有排他形式的、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维权权利。

某科技公司发现视频平台上热播短剧B与涉案小说从整体的故事主线、情节、顺序及架构、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到具体的描述、台词、人物及地点名称均一致,该短剧与涉案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遂起诉。

经比对,法院认定被诉短剧与涉案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涉案作品改编的事实,侵犯了其改编权和摄制权。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条文链接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治博览

赵广汉受存钱罐的启发,令手下人制成瓦质的缿筒,用来接收揭发信。有了这种举报箱,赵广汉根据得到的线索,组织力量及时查处被举报事项,极大地稳定了社会治安。赵广汉善于运用“钩距法”寻找线索。所谓“钩距”,就是旁敲侧击,辗转推问。被问的人都招架不住,赵广汉脑子转得飞快,马上就能判断打听出结果是不是合理准确。

 

06“傍名牌”,侵权一时爽,赔偿泪两行

应知应会

“adidas”变“adimas”“abibas”,“可爱多”变“多可爱”,“书亦烧仙草”变“弗亦烧仙草”,“奥利奥”变“粤利粤”……这些极其相似的品牌,乍一看你能分清吗?

这些商品乍一看,很难与正规商品分辨开来,它们大多只在商标上有稍许不同,外包装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能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一字之差”的商标比比皆是。是巧合?还是傍名牌?

所谓傍名牌,即通过突出使用以驰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某驰名商标的商品产生联想,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名商标的商品有着某种联系,从而借用名牌的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傍名牌是一种边缘性的、复合型的、新型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见不鲜。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流量,攀附知名品牌或连锁品牌,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标识。殊不知,“傍名牌”构成商标侵权,一旦查实将受到法律严惩。侵权一时爽,赔偿两行泪!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进一步加大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于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

 

法治故事

“绿色心情”注册商标在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一般公众混淆,属于“傍名牌”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6月27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绿色心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并销毁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文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治博览

吴祐是一位东汉时期的官员,以仁义执法著称。他的父亲是清官,吴祐自幼就懂得节俭和勤劳。他十分聪明,善于思考问题。艰苦的成长经历让吴祐逐渐形成了敦厚、质朴、谦逊的性格,这也是他日后为政所倡导的仁爱和与民同乐理念的根源。吴祐为官期间,勤勉执政,以身作则。他审案时,常常用道德晓谕当事人,力求和解。

 

 

07职务发明还是个人创造?专利权属上大有文章

应知应会

专利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新产品、新技术依法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为了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就需要赋予发明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其作出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司法实践中,专利权属纠纷常见的类型之一就是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与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以及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法治故事

原告臻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于某、王某、胡某等3位归国创业人员共同创立的高科技公司,旨在推动某核心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2019年9月,胡某创立瑞某公司。涉案专利由瑞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原告臻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胡某在臻某公司的职务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臻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臻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冰释前嫌,表示未来将继续在生物药领域开展新药研发。

 

条文链接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法治博览

在汉朝,偷盗祖庙和祖坟都是大罪。汉文帝时,盗贼偷盗汉 高祖庙中的玉环被抓住。汉文帝很生气,下令将其交给廷尉处置。廷尉张释之审理后按律以偷盗宗庙服饰器具之罪奏报皇帝,判处该罪犯死刑。可汉文帝想将罪犯灭族以解气。面对皇帝的怒气,张释之虽脱帽叩头谢罪,却坚持不能加重惩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仅对罪犯个人实施死刑。

 

08算法就是商业秘密

应知应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四个特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保护企业产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

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

 

法治故事

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监测跟踪”服务;被告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智能检索算法本质上是一种算法推荐,原告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保持竞争优势,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效果,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抗辩理由。被告“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搜索算法构成实质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原告的案涉商业秘密。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条文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治博览

公元220年,曹丕篡汉称帝,担心民间流言太多,对他不利,设立“妖言罪”,要求对他有异议者一律处死。高柔劝曹丕废除此罪,因为奸恶之人会利用告发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冤案会增加,老百姓会生活在恐惧之中。曹丕拒不接受。几年后,如高柔所言,民怨更大,犯罪者变多,曹丕醒悟,废除了这条法令,更加信任高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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