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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导读---第七编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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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管住“熊孩子”毫不手软的打赏

应知应会

“也就3天,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光打赏就花出去12,713.5元”“不查消费记录不知道,孩子竟然能陆续打赏105笔,消费支出18,500元”……这是假期沉迷直播间的“熊孩子”给主播打赏的部分新闻。未成年人冲动高额打赏、被诱导打赏等,破坏了直播行业的健康生态。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制度保护了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全者的利益,使其不因自己的轻率行为而受损失;也使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全者不能参与其无法参与的活动,避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

针对未成年人擅自盲目打赏网络主播的问题,应当结合家庭背景、经济状况及打赏的数额、频率等各方面情况,考虑打赏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相适应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相适应的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法治故事

齐齐是个很乖的男孩子,9岁时就能帮助妈妈买酱油、买菜。妈妈因忙碌无法陪伴齐齐时,就会让他玩自己的手机。10岁时,齐齐观看网络直播,并学着别人帮主播刷“火箭”,但并不理解购买这些东西扣的是妈妈卡上的钱,一会儿工夫就花了两万元。对于9岁的齐齐来说,买菜、买酱油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该行为在民法上是有效行为;但与买菜不同,10岁的齐齐观看网络直播,打赏主播两万元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若能证明齐齐的打赏行为确实未经监护人的同意、追认,齐齐的妈妈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相应的款项。

 

条文链接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治博览

吴祐是东汉时期的官员,以仁义执法著称。他审案时,常常用道德晓谕当事人,力求和解。同时,他也善于倾听人民的声音,尽其所能为民解决问题。在吴祐的治理下,民间争端减少,官吏和百姓的关系更加融洽,民间的支持和信任也使得吴祐的威望不断提高。具有仁爱精神和简易作风的吴祐也深受百姓的爱戴。

 

02为网络虚拟财产“正名”

应知应会

在光怪陆离的网络世界里,我们谈笑风生、快意恩仇。然而,围绕虚拟财产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早在2003年,北京就出现了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因网游装备不翼而飞,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可了网游装备的价值,判决运营商恢复李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

自此之后,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陆续见诸报端,如在安徽芜湖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妻子要求将丈夫经营的网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判决酌定丈夫应当补偿妻子网络店铺的价值。此外,关于QQ账号、电子邮箱等虚拟账户能否继承、转让,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也持续引发热议。

虚拟财产是一种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人物、游戏账号,还包括其他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能够转化为现实财富的财产,例如虚拟货币、各类电子消费券、电子邮箱、经注册的域名、网店、自媒体账号等。《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身份”地位予以确立,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法治故事

原告周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和平精英”游戏账号,并在账号中充值且留有未用完金额。后周某通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租号玩”平台将游戏账号出租给被告邹某某使用,但由于邹某某游戏时多次使用外挂操作,违反游戏平台相关规范,导致周某的游戏账号被腾讯平台查封,查封期限为10年。因该账号被封号,原告周某游戏账号中的充值款10年内不能使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邹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由被告邹某某赔偿原告周某同等级别的游戏账号。二是若被告邹某某未赔偿同等级别游戏账号,则赔偿原告周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条文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治博览

管仲是春秋时期齐国的名相,他辅佐齐桓公,以法治国,使齐国由弱变强,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五霸之首。管仲承袭了自齐太公以来一直保持的重农耕、重工商、尊贤尚功、宽厚爱民思想,在齐国颁布了一套新的法律措施,其中不少举措堪称中国史上乃至人类史上的“第一”。

 

03“意定监护”,守护生命最后的尊严

应知应会

上海八旬老人王老伯在老伴和儿子相继去世后成为独居老人。儿子的后事与他自己摔倒住院的事都由楼下水果摊摊主料理。此后,老人邀请住在简易棚的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建成一个特殊家庭;几年后,老人带着水果摊主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这场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意定监护到底是否合理合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并与之订立监护合同,将自己的监护事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受任人,当监护原因发生时,由受任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监护责任的一种监护设立方法。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采用书面协议形式,由将来需要监护的成年人和愿意为其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成为意定的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接受监护保护。

 

法治故事

刘某甲于2018年因出车祸导致偏瘫,由于孤身一人,又担心自己以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与其弟弟刘某乙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自己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弟弟担任监护人。2019年6月,刘某甲病情恶化,认知能力开始弱化,刘某乙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人确认程序,要求法院认定刘某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自己为刘某甲监护人。

法院认为,刘某甲在其认知能力清楚时与刘某乙签订监护人委托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刘某甲现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认定刘某乙为刘某甲的监护人。

 

条文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法治博览

王安石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也是重要的法治人物。当时开封府有个妻子嫌弃丈夫长得太丑,居然半夜动刀子将其砍伤,朝野上下一致认为该妇人依律当斩。王安石说道:“这明明是重伤害,依律当比谋杀亲夫减二等处理。”宋仁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并把王安石“区别处理”的意见当作正确司法解释写进了条令:“帝从安石说,且著为令。”

 

04“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应知应会

在充满人情味的社会,朋友之间常常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但如果在搭车期间发生车祸,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即前文所述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故事

杨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刘某与聂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聂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向杨某和聂某主张侵权责任。法院认为:杨某驾车搭载刘某系好意搭载,应减轻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杨某应承担的责任以减轻20%为宜。杨某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安全驾驶车辆的责任。

 

条文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治博览

荀子刚当上兰陵令的时候就发现兰陵的治安问题很多。小偷小摸的,打架斗殴的,让人头疼。于是,他决定来个“法治大升级”,立刻推行了一系列法律政策,强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在他的治理下,兰陵的治安状况逐渐好转。荀子认可孔子的礼治、王道等理论,但在实现方式上与法家更为接近。

 

05《民法典》为性骚扰受害者“撑腰”

应知应会

性骚扰一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然而,即便如此,2021年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性骚扰受害者维权仍然存在较大难度,《民法典》真正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有力的法律武器,让性骚扰维权有法可依,让责任落到实处。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露出色眯眯的眼光,摆弄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等。

那么,遭遇性骚扰该如何应对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表明,性骚扰行为已被纳入《民法典》的保护范畴,尤其是当性骚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起诉性骚扰的实施者,主动出击!

 

法治故事

张女士因病在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同在医院住院的男子蒋某,趁她病中无力,通过抚摸身体等行为对她进行性骚扰,张女士随即向警方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对蒋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事后,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侮辱,精神遭到严重打击,蒋某应当给予一定精神损害赔偿,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蒋某对张女士进行身体接触、抚摸等行为属于具有性本质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张女士的个人意愿,侵犯了张女士的人格权,致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心理上承受压力,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折磨,破坏受害人感情上的安宁,张女士有权据此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官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后,蒋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条文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博览

公元1042年,包拯任职端州三年期满,即将乘船离开。端州百姓为了表达对包拯体恤民情的感激,送给他一方端砚。手下人见是一方砚台,并非金银珠宝,便收下了。船出羚羊峡,刚行至江中不久,包拯发现了砚台的事,严厉申斥了手下,并将这方端砚抛入江中,还于端州。这就是著名的“不持一砚归”的故事。

 

06守护私生活安全,拒绝被非法曝光

应知应会

“这里是某某售楼处,您最近有购房打算吗?”

“我们是某某财经的,请问您最近股票操作如何?我们有专业研究部老师可以帮您做专业诊断。”

“我们是某某女装,我们上了一批新款秋装,老顾客价格优惠,您什么时间有空来看看?”

“我是淘宝店客服,您在我们店里购买的拖鞋收到了吗?能不能给我一个五星好评,拜托拜托,不给好评老板会扣工资的。”

……

有没有片刻不得安宁的感觉?救星《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规定在人格权编。“私人生活安宁”对于个人而言,既是重要的人格权利,也是安居乐业的生活基础。《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这意味着大到人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小到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环境污染,都可以被认定为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和“侵犯个人隐私”。

 

法治故事

2020年6月至12月,原告孙某燕持续收到营销人员以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的推销电话,以“搞活动”“回馈老客户”“赠送”“升级”等为由数次向孙某燕推销套餐升级业务。其间,孙某燕两次拨打该通信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孙某燕不堪其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通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和破坏。本案中,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应当在服务期内为孙某燕提供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孙某燕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擅自多次向孙某燕进行电话推销,侵扰了孙某燕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了对孙某燕隐私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未经原告孙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其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原告孙某燕交通费用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条文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治博览

范仲淹在主管山西军政期间到汾州视察,百姓闻讯而拦路告状。范仲淹当即安排随从接待,数百名告状人的事很快就妥善处理完毕。麟州因为盗寇扰乱,村寨被毁,村民逃散,范仲淹召回三千多户流民,免了他们的税收,允许民间酿酒卖酒,保障了人民的生活。范仲淹的法治措施造福了当地人民。

 

07“自助行为”彰显自然正义

应知应会

吃“霸王餐”的顾客不付钱想要开溜,店主能不能扣留对方的财产?抓到偷拿超市商品的扒手,商家能否先扣下他的财物,留待警察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如果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及时保护,能自己“出手”吗?《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助行为”条款给出答案:可以,但必须得有分寸!

自助行为是指当自己合法权利受到外来不法侵害或面临将要受到损害的危险状态时,通过自己的力量,运用合法的手段,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一种行为。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自助行为必须于情势紧急且无法求助国家机关之时为之,如果并非情况紧急,或者有寻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机会和渠道,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进行自我保护和救济。同时,自助行为针对的对象和行为的强度必须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私力救济空间,对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它反映了社会需求,体现了时代精神,也彰显了公平正义。

 

法治故事

一女子到餐厅吃饭,点了四头南非干鲍、雪花牛肉、龙虾汤烩翅、燕窝等四样菜品,价值1822元。吃饱喝足后,该女子想不付款就偷偷溜走,被服务员发现后阻拦,餐厅经理与其沟通无果后报警。本案中,首先,餐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次,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再次,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餐厅才对女子的人身自由适当约束;最后,餐厅限制人身自由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没有超出必要范围。因此,餐厅及其服务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条文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治博览

韩非子认为治国理政,首先必须有法。他在《有度》一文中写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国家不会永远强盛,也不会永远弱小,好好地立法,让所有人都好好地守法,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强大。

 

08“自甘风险”条款为群众文体活动松绑

应知应会

时值假期,很多朋友喜欢约上三五好友来一场酣畅淋漓的球赛,既锻炼了身体,又增进了友谊。如果在参加该类活动过程中,不小心导致自身受伤,能否要求其他参与者赔偿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条款给出了答案。

自甘风险也叫自甘冒险、自愿承担风险。可将其定义为“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主要包括对抗性竞赛活动,如足球、篮球、羽毛球等激烈的对抗性运动比赛;冒险类活动,如探险、极限运动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类,如骑马、轮滑等对抗性较少、风险系数较低的活动。值得一提的是,该类文体活动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活动,诸如打黑拳、飙车等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承认的活动理应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开展。

 

法治故事

70多岁的宋某为羽毛球爱好者,自2015年起就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在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某与周某和其他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事发后,宋某在周某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遂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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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治博览

包拯是北宋时期的著名清官,他的侄子包勉因犯罪被包拯依法处决。包勉犯下了杀人强奸的重罪,按照当时的法律应当处死。尽管包拯内心非常纠结,但他最终还是决定依法办事,公开处决了包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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