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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导读---第六编 犯罪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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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虽远必“诛”,对跨境电诈追着打

应知应会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跨境电诈严重侵犯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跨境电诈的犯罪园区不在我国领域内,多集中在东南亚,其中一些犯罪分子也不是中国国籍,我国跨境打击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其中属地管辖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主权的要求,是刑法基本的、主要的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除了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之外,还可以延伸到悬挂了中国国旗的船舶或注册为中国国籍的航空器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即便停泊或者航行在我国领域之外,仍然属于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不只限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形,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行使管辖,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定罪判决并执行。因此,跨境电诈的犯罪行为地虽然在境外,不管犯罪人是不是中国国籍,只要针对我国人民群众诈骗的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可以依据属地管辖权,依法行使司法主权,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

 

法治故事

2024年12月30日,某市检察院依法对长期盘踞缅北果敢,依托武装力量,大肆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明家犯罪集团成员及关联犯罪集团成员明某平、明某珍、明某兰等3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明家犯罪集团利用其家族在果敢地区的影响力,发展并依托武装力量,在果敢老街等地设立多个产业园区,招揽、吸引“金主”入驻园区,为各园区“金主”犯罪集团大肆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武装庇护。其中,明家犯罪集团指挥武装力量,庇护电诈犯罪集团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伙同电诈犯罪集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造成多名中国公民死亡;武装庇护赌博犯罪集团开设赌场,供中国境内公民网络赌博及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赌资达数十亿元;武装庇护他人组织中国籍妇女出境卖淫,向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人员贩卖毒品。

此次被公诉的39名被告人中,有16人为缅甸籍,部分犯罪行为虽然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依法追诉明家犯罪集团犯罪行为,符合国内法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国际义务,正是依法行使我国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

 

条文链接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治博览

寇准开创了政务公开的先河。寇准任知县期间,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巧立名目,额外加征财物,中饱私囊,他令人把县中应当纳税、服役者的姓名、住址等项,写在纸上,张贴在城门上,公布于众。老百姓见寇准执法公正、为政清廉、体察民情,都深受感动。凡是应该缴纳赋税者,无不如数按时送交,从不拖延时日。

 

02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应知应会

“法律是理性的命令,刑罚是理性的结果。”刑罚处罚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多么谨慎都不为过。自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正,刑法增删了一些罪名,扩大了部分犯罪的适用主体,调整了部分犯罪的刑罚。例如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主体扩大到了“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二)》还增加规定了七种从重处罚的严重行贿情形,并调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能不能适用于修正案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呢?不能一概而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该条规定,修正案原则上没有溯及力,要从旧。也就是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于修正前的行为。例如,一个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之后被发现非法为亲友牟利,但非法牟利行为是2024年3月之前实施的,因为当时的刑法还没有规定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那就不能作为犯罪进行处罚。但是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例外情况是:如果实施行为时刑法规定为犯罪,但审判时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或者处刑更轻,则适用新法,这就是兼从轻原则。认定犯罪及量刑所依据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也适用这一原则。例如,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应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该司法解释将无证醉酒驾驶从重处罚的情形从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无证驾驶机动车”缩小至“无证驾驶汽车”。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不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审判时应适用新司法解释按照“从轻”原则处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出发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因为一个人只能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来预测行为后果,如果以其实施行为之后的法律对其之前的行为进行惩罚,会使行为是否合法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符合法治精神。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的同时,允许轻法具有溯及力,是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要求。

 

法治故事

2023年12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查询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彭某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彭某某虽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所驾机动车类型为二轮摩托车,不是汽车。2023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中第三项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该规定,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适用从轻原则,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条文链接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治博览

宋慈是大宋提刑官,先后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几乎一生都在从事司法刑狱。他撰写了《洗冤集录》,这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因此被尊称为法医鼻祖。从流传至今的《洗冤集录》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此书被我国历代刑狱官奉为圭臬。

 

03自首坦白,从宽处罚

应知应会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从宽”的教育疏导作用,增进社会和谐。自首和坦白是刑法规定的两个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供述”,就可以认定为“坦白”。“如实供述”要求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不能有所隐瞒。如果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事实,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自首的认定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除“如实供述”的情节外,还要求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而非被抓捕到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单位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被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之时,自己主动到办案机关或所在单位、组织投案,接受审查。如果没有自动投案,但是如实供述的时候交代了办案单位还没有掌握的不同种类的其他罪行的;或者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也可以视为自首。例如,因受贿犯罪事实被调查的过程中如实交代了贪污行为,就贪污罪部分可“以自首论”。

对自首、坦白的犯罪人从宽处罚的规定,一方面是为办案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犯罪分子能如实交代,一般都有改过自新意愿,对其宽大处理,适用较轻的刑罚也能达到刑法惩罚与预防的目的。

 

法治故事

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某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40余万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某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李某部分受贿系未遂,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李某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条文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治博览

况钟是明朝最勤奋的知府之一。他上任后,着手处理之前的旧案,整肃吏治、端正风气,注意清理冤狱,为民申冤。昆曲《十五贯》以况钟为原型,刻画出他体民苦、察民情,刚正不阿,执法严明,断案不搞逼、供、信,注重调查研究和真凭实据的形象。

 

04行人闯红灯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应知应会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但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是要造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出现一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三人以上的重伤后果,或者不能赔偿的财产损失为三十万元以上。其次要求肇事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事故中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在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常见的肇事者违反交规的行为有超速、酒后驾车、闯红灯、违章停车等。特别要注意的是,肇事者不一定就是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千万不要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逸。肇事逃逸不仅难逃法网、逃避不了责任,还会面临更重的处罚。交通肇事罪配置刑罚时强调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要在现场履行救助义务,不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不逃逸配置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逃逸则配置了最高十五年的刑罚。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个或两个重伤后果,只要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履行救助义务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一旦逃逸就会从一般交通肇事升级到交通肇事罪。更有甚者,如果肇事者逃逸导致伤员耽误救治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要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量刑。交通肇事后不逃逸的话,即使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只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档,如果积极赔偿,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和解,有很大机会是能争取到缓刑的。

 

法治故事

2024年5月的某天早上,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越马路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后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周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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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治博览

海瑞根据自己在淳安的治理经验写了《兴革条例》,还在应天推行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项目和征收手续,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增加了明政府的财政收入。海瑞在淳安的一项最被人称颂的政绩就是重视刑狱,办案注重调查研究,有“海青天”的美誉。

 

0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如抱薪救火

应知应会

安全事故发生后,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因为私心私利,不报、谎报事故以逃避责任,从而导致抢救时机被延误,使得本来可以避免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未能避免,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这种无视生命的行为是我们不能容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报、谎报的安全事故常见的有环境污染、矿难、洪灾、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重大伤亡事故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地方政府的直接责任人。不报是不及时上报,先隐瞒被发现后再上报也属于不报;谎报是虽报告但虚构发生原因或隐瞒实际情况。因为不报、谎报的行为导致贻误事故抢救,扩大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的,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不报、谎报的行为,但严重的事故后果并不是贻误抢救时机导致的,则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的责任人总是心存侥幸,但要知道纸包不住火,悠悠众口难堵,最终还要面对刑事制裁。

 

法治故事

2023年8月21日凌晨,凉山州金阳县芦稿林河流域受上游短时强降雨影响暴发山洪泥石流灾害,位于芦稿林河下游的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4216线金阳至宁南段高速公路JN1项目经理部钢筋加工场施工人员驻地被冲毁,最终造成6人死亡、46人失联、21人受伤,项目负责人将驻地实际人数201人谎报为85人。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等。经调查认定,涉事企业有组织地实施了谎报、瞒报失联人数的违法行为。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灾害防范应对、日常防汛管理和项目建设监管等方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凉山州、金阳县部分干部存在默许纵容企业谎报、瞒报失联人数行为。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对灾害中涉嫌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127名中共党员、监察对象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四川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谎报安全事故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2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报、谎报不过就是抱薪救火、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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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治博览

袁可立是明朝命官,负责巡视京都西城。时有皇帝弄臣仗势杀人,百官皆不敢问。袁可立将弄臣的罪行张榜于五都衢。弄臣的家人持重金至袁可立门上,袁可立勃然大怒道:“杀人者死,朝廷法也,即弄臣顾可脱乎?”皇帝绕过内阁直接下旨豁免弄臣的罪行,袁可立在命案和王法面前没有给皇上留面子,毅然将弄臣正法于市。

 

06自诉转公诉,同网络上的诽谤“较真”

应知应会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少数情况下需要被害人自诉控告,不告不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原则上是“告诉才处理”,属于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控告的自诉案件。因为传统社会侮辱诽谤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把是否告诉的决定权交给被害人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这种情形下如果公权力机关贸然介入,反而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例外情形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会转为公诉案件。这个例外规定原来基本上是一个沉睡条款。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达,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按键伤人”行为常有发生,贬损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降低社会公众安全感。可是面对这种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不知道被告人是谁,可能根本就无从告诉。被害人进行自诉的难度很大。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上述列举情形及其他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侮辱诽谤案件的公诉标准,不再是笼统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侮辱诽谤案件转为公诉提供了依据。

 

法治故事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女子谷某某取快递时,被快递站隔壁的便利店店主郎某某偷拍了一段9秒钟的视频。随后,他和另一个朋友何某某一起,编造出了多段聊天记录,捏造了一个谷某某出轨的故事发到车友群。这些“聊天记录”随后被打包转发,迅猛扩散。谣言导致谷某某被公司劝退,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2020年10月26日,谷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020年12月14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谷某某诉郎某某、何某某诽谤案。随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将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2021年4月30日,该案在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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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治博览

太守石昆玉因为廉洁刚正而得罪应天巡抚李涞。李涞对石昆玉进行陷害。袁可立按状依法为石昆玉洗雪冤狱,对此同僚们十分害怕。袁可立说:“万事由我一人承担,我为什么要听任上台官员而诬陷我们的贤太守呢?”案件调查完毕,袁可立对李涞宣读调查结果,声音铿锵有力。李涞十分羞愧,无地自容,自己弹劾自己而去职。

 

07擦亮眼,远“帮信”,莫成违法“工具人”

应知应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一些人贪图小利,主动向电信诈骗分子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成为“洗白”犯罪所得的帮凶,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帮信罪案件在2024年是排在第五位的高发刑事案件,很多帮信罪罪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电诈不是犯罪,却不知因为自己提供的帮助,导致电诈分子得逞,被骗资金难以追回,是电诈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或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属于帮信罪规定的帮助行为。规定里的“明知”既包括确切地知道,也包括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谨记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套现,否则就可能成为网络信息犯罪的帮凶,陷入牢狱之灾。

 

法治故事

2022年1月,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个人的三张银行卡、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手机等,提供给犯罪团伙用于“跑分”,并提供身份验证等支付结算帮助。经查,林某提供的账户被用于相关资金的频繁转入、转出或中转,提供的银行卡流水为88万元,其中涉电信诈骗资金12.2万元。林某最终利用“跑分”非法获利215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条文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治博览

包拯当天长县县令时,一老农前来告状,说自家的牛被人割了舌头。包拯让老农回家把牛宰杀后卖了。在宋朝,私自杀牛可判死罪。一天后,一个邻居来到县衙报案,说:“一老农私自杀牛,请判死罪!”包拯一拍惊堂木,质问他:“你为何要割掉他家牛的牛舌,陷害他?”那人一下子被吓得瘫倒在地,供认了罪行。

 

08用外挂薅羊毛,真“刑”

应知应会

电商平台的竞争日益激烈,各个带货直播间推出了各种低价秒杀、秒杀免单等优惠活动,消费者拼手速薅卖家的羊毛。但我们有时候会发现,有些人在零点零几秒的时间里就完成了抢购,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手速。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用软件秒杀抢购了。抢购者使用自动化抢购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绕过平台的一些限制,在普通用户尚未开抢前,就已经进行下单操作,从而成功秒杀。用外挂程序薅羊毛的行为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制造了不公平的购物环境,对平台的运营生态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这种薅羊毛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制的范围,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2500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升档量刑。除了使用外挂薅羊毛会构成犯罪外,给他人提供这类违法薅羊毛软件也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工具的行为,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消费者采用合法途径获取优惠受到法律保护,通过非法手段“占便宜”,则是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治故事

刘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开发编写的计算机软件,非法获取电商购物平台信息系统数据,对电商官网活动商品进行秒杀抢购,之后再通过将商品转卖给“黄牛”或者自行出售的方式进行获利。经鉴定,该软件可以批量登录电商平台手机客户端,绕过签名验证算法,对店铺、用户以及商品信息进行自动获取,创建订单并完成提交和支付流程,从而实现完整的定时自动下单、自动付款等功能。刘某还将该软件提供给安某某使用。截至案发时,刘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14948次,非法获利220万余元,提供该软件给安某某使用获利8万元。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条文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治博览

西汉时期,汉文帝刘恒以其独特的法治理念和温和的统治方式著称。汉文帝坚持黄老之学的思想,主张“赏罚信”,即严格执法。他深信“法立而弗敢废”,立法后不应轻易变更。汉文帝废除了连坐法,后又废除了肉刑,改为笞刑和杖刑,进一步体现了他的仁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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