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1|回复: 0

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八、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生态杀手”处置样板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回帖

38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8
发表于 2025-9-18 22: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是全国首例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既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也没有相关案例可供借鉴。该案的成功办理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为以后此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指导。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华未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粤04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易某华犯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易某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说法

王丹(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公认的本地“生态杀手”。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中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海关监管区内发现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案件频发。与之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促使生物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然而,由于《刑法》对“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导致司法实践对本罪的适用存在一定困难。为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将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作为参考案例收录入库。该案为判定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违法行为应否入罪提供了案例指引。

 

法律分析

1.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

外来入侵物种,是非本地原生的,通过自然或人为途径被引入新的生态环境,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粮食安全以及人类健康等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物种的统称。其危害大、影响广,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严重问题。

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应当以相关前置规范为依据。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规定可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系行政犯,即本罪的成立应当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确定哪些物种是外来入侵物种,主要属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故而,本罪中的外来入侵物种范围亦应当依据前置规范进行认定。《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根据《生物安全法》的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定了《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列明了8个类群共59个需重点管理的外来入侵物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重点。同时,对《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后续相关部门会在风险研判和入侵趋势分析基础上,适时进行物种的增减。可见,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涉案物种是否属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根据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本案中,涉案红耳彩龟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属于外来入侵物种。

2.对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坚持综合判断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予以定罪处刑。这是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罪名,对于这一罪名“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也无判例可循。

但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适用刑法条文对危害后果严重、扩散风险较大的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基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审查所涉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可以按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常用的“数量(数额)+情节”模式,综合考量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涉案生态区位,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可综合考虑行为人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行为的手段和次数,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和价值,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对当地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等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情况,涉案生态区位是否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主要粮食产区、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湖泊水域等,综合判断所涉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本案例中,被告人易某华一次性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多达1760只,数量较大,参考总价达人民币88000元,数额较大,一旦进入我国自然环境,彻底清除难度较大,存在严重破坏入侵地本土龟生存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向人畜传播病菌等重大风险,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被告人易某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首先,易某华未经批准,利用车辆藏匿运输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无申报通道过关进境,属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其次,易某华一次性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数量多达1760只,参考总价达88000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最后,易某华虽供称不知道红耳彩龟被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但明确供称在入境前明知涉案车辆上藏匿大量红耳彩龟,入境后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故其具有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易某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健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本案例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提升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让更多的人真正认识到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的重要性,守牢国门关口,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此外,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饲养外来入侵物种,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关联索引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 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 X

GMT+8, 2025-10-21 21:29 , Processed in 1.24206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