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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一、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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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1: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法律概览

管党治党,对党员严格要求,是我党一贯的优良作风。历史上,我党对张国焘进行严厉处置,就是典型的例子。1935年,张国焘率领的红四方面军和毛泽东率领的红一方面军终于胜利会师。张国焘自恃拥有8万军队,而红一方面军只有1万人,自认为部队指挥权应该掌握在自己手里。为了获取红军最高指挥权,张国焘开始把主要矛头指向党中央,狂妄地以“党中央”的名义致电毛泽东等人,宣称“你们应称北方局、陕甘政府和北路军,不得再冒用党中央名义”。针对张国焘的分裂主义行径,毛泽东始终顾全大局,多次予以劝诫。然而,张国焘丝毫不理会党中央的劝阻,继而投靠国民党,进行破坏民族抗日团结与党的团结的活动,完全失去了共产党员的立场。1938年4月,党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开除张国焘党籍的决定》。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纯洁党员队伍,永葆党组织的青春与活力,党中央因应时代的需要,制定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了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稿。202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办法》。

《办法》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精要

1.什么是组织处置?怎样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2014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规定了组织处置的程序步骤。2019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作出规定,明确了限期改正、除名处置的具体情形。《办法》认真总结组织处置工作实践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做好衔接,规定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明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

2.适用组织处置的情形VS不适用情形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综合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等,充分考虑党员行为和基层实际,《办法》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了规定。

(1)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信仰宗教的;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主要由于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经查找已取得联系,失去联系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等方面。

(2)劝其退党,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等方面。

(3)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的等方面。

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主观客观,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3.组织处置的线路图

《办法》明确规定,党员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事前备案后,按照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置意见、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5个程序进行处置。同时,《办法》还对退党除名、自行脱党除名程序,以及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程序作了规定。

4.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并行不悖

《办法》依据党章,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规定了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和具体程序鉴于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有侧重、各司其职,为厘清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的区别,发挥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办法》明确规定,违犯党纪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

5.处置不当?你有权申诉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6.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扛起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加强对组织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审核把关与督促落实,定期对组织处置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基层党委履行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所属党支部按照规定开展组织处置并全程指导;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处置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法治故事

浙江浦江县对不合格党员动真格,予以严肃处置,该县党委负责机关对430名党员亮“黄牌”限期整改,对55名不合格党员予以劝退和除名。浦江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文件,梳理了10个方面的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主要在党员的理想信念、政治立场、组织纪律、大局观念、法治观念等方面进行界定,并于2013年4月起组织党员群众对照标准开展民主测评。哪些党员属于不合格党员?根据相关规定,对照党员先锋指数标准,浦江县委梳理出了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蜕变、组织纪律涣散、大局观念弱化等10个方面的界定标准。为了防止党员内部测评中出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等形式主义问题,群众成了重要的考官。因为是否存在违章建筑、参与迷信活动、赌博、不赡养父母等情况,群众最清楚,不少不合格党员就是在群众的测评中浮出水面的。浦江县杭坪镇党员薛某长期摆摊算命,被外界称为“薛半仙”。过去,该村党支部明知道他参与迷信活动,但怕得罪人一直没有对其进行处置。这次,“薛半仙”被镇党委清退出党。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六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二)信仰宗教的;

(三)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四)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主要由于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经查找已取得联系,失去联系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情形。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第七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

(一)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

(二)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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