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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八、厉民之事,毫末必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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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1: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

 

大事纪要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下发后,湖南省司法厅随后发布了《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省级层面制定的首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1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与会人员一起解读了《条例》的特色亮点:

1.《条例》通过明确行政执法的概念、共性要求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让执法更加公正文明。《条例》第六条要求执法人员“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2.针对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三种途径,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咨询论证机制,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和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时,《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与已施行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衔接贯通,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了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3.《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针对特殊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或者督办。第九条规定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第十条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交办的事项,应当进行督办。

4.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专门作出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配合。

《条例》是对《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背景介绍

2022年9月,某县金融办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人员在该县以投资项目返还利息的方式面向公众进行业务推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某县金融办调查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广大公众谨慎投资”的风险提示函。该公司认为该县金融办未经认真核查相关事实,就将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认定为公司的行为,并且在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发布风险提示函,涉嫌违法。2022年10月,该公司通过该市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向市司法局申诉,要求撤销该风险提示函。市司法局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后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某市司法局认为,县金融办在未查清违法事实、未保障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就作出在官网发布风险提示函的行为,该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某市司法局向县金融办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自行纠正。县金融办收到意见书后进行整改,撤回投资风险提示函。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要求“加快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为行政执法监督作出顶层制度设计。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行政执法监督为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联延伸

2023年9月,某市司法局在访谈某天然气输送公司负责人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反映近年来检查主体多、检查内容多、检查频次高、检查标准不一,企业疲于应付,迎检负担沉重。从2021年到2023年,公司每年都接受上百次检查。2021年迎接检查326次,接待检查人员5344人次;2022年迎接检查156次,接待检查人员1465人次;2023年7月底前,迎接检查110次,接待检查人员513人次;检查主体主要涉及发展改革、安全生产、能源等多个执法领域,检查层级涉及省、市、县、乡四个层级。该市司法局依法对此情况开展监督。在查清情况、找准原因的基础上,市司法局认真履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计划提前报告和“扫码入企”规定,将不同科室检查任务整合形成检查计划,报送平台匹配,形成联合检查计划,紧急检查通过“绿色通道”进行申报。

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为了将依法行政的责任目标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提上了议事日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立法也呼之欲出。202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第二部分是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保障措施。《意见》指出,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到2024年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事务。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制度体系、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要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跨领域跨部门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工作。要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

 

内容选读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提升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准确、全面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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