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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八五普法导读》---四、“绿色化”“预防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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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3: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典型案例
2017年 3月,环保组织“野性中国”在云南恐龙河自然保护区附近进行野外调查时发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其栖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设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毁掉绿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栖息地,存在导致该区域绿孔雀灭绝的可能。该水电站配套工程将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此,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和“野性中国”向原环保部发出紧急建议函,建议暂停红河流域水电项目,挽救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最后完整栖息地。由于水电站项目已开始建设, 2017年 7月 12日,“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该项目的环评单位)共同消除云南省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水电站建设对绿孔雀、苏铁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热带季雨林和热带雨林侵害的危险,立即停止该水电站建设,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域植被进行砍伐等。该案被立案受理之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法律处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绿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并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对该水电站淹没区内植被进行砍伐。对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后续处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由被告新平公司向原告“自然之友”支付为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8万元。“自然之友”、新平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自然之友”、新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该案是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机关和组织或者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自然之友”是民间环保组织,具备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环境资源是社会公共利益,绿孔雀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保护绿孔雀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由此可见,被告方的行为损害了全社会的环境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订,规定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发挥重要作用。本案是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中,“自然之友”针对水电建设项目可能导致绿孔雀灭绝和生态环境破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停止水电站项目建设。“云南绿孔雀案”贯彻《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即由“协调发展”向“绿色发展”“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转变,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预防一切可能对生态环境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造成破坏的行为,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划出一条法律红线,人类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加大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调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稳定性,凡是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人类应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敬畏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如果人类仍抱着“人定胜天”的错误理念,继续破坏生态环境,罔顾生态安全,挤占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空间,那么人类就会面临“我征服了一切,却站在墓群中间”的困境。

专家点评
“云南绿孔雀案”被誉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的经典创新性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该案坚持生态优先,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令预防性诉讼理念深入人心,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彰显了中国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大国担当,具有国际性借 鉴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 郭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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