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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2022年学法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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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7, null, left][b]一、修法背景[/b][/p][p=37, null, left]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6月29日颁布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生产安全形势逐步好转。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p][p=37, null, left]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在总结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方针政策为指导,吸收、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次修订是十分及时的,也是十分必要的。[/p][p=37, null, left]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p][p=37, null, left][b]二、重点内容解读[/b][/p][p=37, null, left]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9条,具体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p][p=37, null, left]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p][p=37, null, left][b](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b][/p][p=37, null, left]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规定: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p][p=37, null, left][b](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b][/p][p=37, null, left][b]一是[/b]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b]二是[/b]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b]三是[/b]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b]四是[/b]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p][p=37, null, left][b](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b][/p][p=37, null, left][b]一是[/b]强化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b]二是[/b]厘清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b]三是[/b]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p][p=37, null, left][b](四)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b][/p][p=37, null, left][b]一是[/b]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比如,修改前,对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可处以二千万元的罚款,此次修改增加一款,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b]二是[/b]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b]三是[/b]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b]四是[/b]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p][p=37, null, left][b]三、条文链接[/b][/p][p=37, null, left][b]《安全生产法》第三条[/b]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p][p=37, null, left]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p][p=37, null, left][b]《安全生产法》第五条[/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p][p=37, null, left][b]《安全生产法》第九条[/b]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p][p=37, null, left]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p][p=37, null, left][b]《安全生产法》[/b][b]第[/b][b]十条[/b]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p][p=37, null, left]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p][p=37, null, left]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p][p=37, null, left][b]四、典型案例[/b][/p][p=37, null, left][b](一)基本案情[/b][/p][p=37, null, left]2021年3月,烟台海关对2批企业申报的出口三氧化二砷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使用包装容器为集装袋。三氧化二砷是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第6.1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1561,包装类别为Ⅱ类,同时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现场检检发现货物外包装不清洁,且内衬袋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扎口,无法达到牢固封口目的,不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SN/T0987.2-2014中“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绳扎封口:袋内应无气体、袋口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再将袋口朝下折转、用绳紧绕二道,扎紧打结”的要求,无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烟台海关向企业出具不合格通知单。[/p][p=37, null, left][b](二)法律分析[/b][/p][p=37, null, left]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首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必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令、规定,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妥善安排仓储运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手续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验监管。对于不如实申报的情况,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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