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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2022年学法读本---动植物部分学法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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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       一、颁布的背景[/b][/align][align=left]       生物安全,不仅影响个体生命安全,更关乎国家公共安全,关乎人类安全。生物安全包括传统生物安全和非传统生物安全,既有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问题,也有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更有利用生物技术促进生命健康发展方面的问题。生物安全的威胁时刻在我们身边,我国已先后出现2002年非典、 2009年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 2013年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2015年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疫情,近几年的非洲猪瘟、水葫芦、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生物给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巨大损失,2019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大流行,更加凸显出国家制定颁布生物安全法的必要性迫切性。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同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生物安全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从法律层面提出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目标。[/align][align=left][b]       二、与海关职能相关的重点内容解读[/b][/align][align=left][b]      (一)加强了在口岸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b]在国境口岸,为了有效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根据《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海关应主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安全监测网络;二是开展口岸查验,验证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等是否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三是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依法处置;四是参加联防联控机制。[/align][align=left]     [b](二)加强进境生物实验材料管理。[/b]对于进境病原微生物、科研用能繁殖的种子、种苗、遗传物质等材料,加强海关的检疫审批与安全监管,防止该材料非预期使用和非法使用,监督使用单位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生物安全法》第五章要求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等,防止逃逸。在实验完毕后,海关应根据《生物安全法》要求,监督该生物的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align][align=left]     [b](三)推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和建立国际合作网络。[/b]《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海关应积极推动此项工作,不断提升口岸疫情截获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的联动,形成“政府主导、海关主管、部门联动”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模式。同时应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align][align=left]     [b](四)参与相关制度建设和相关领域防控活动。[/b]海关应结合职责,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相关领域发挥重要作用。[/align][align=left]      [b]三、条文链接[/b][/align][align=left][b]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b]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align][align=left][b]     《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一条[/b]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align][align=left][b]     《生物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b]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align][align=left][b]     《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b]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align][align=left]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align][align=left]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align][align=left][b]       四、典型案例[/b][/align][align=left]       长沙海关截获胸天牛([i]Sternotomis pupieri[/i])[/align][align=left][b]     【截获情况】[/b][/align][align=left]      2021年2月27日,长沙海关所属长沙邮局海关国际邮件监管中心查验现场在对进境邮件进行例行查验时,发现内容物为色彩鲜艳的昆虫3头(附物种标签),该邮件来自法国,邮件编号为EW094626516FR。邮件随附资料显示该昆虫采集于非洲喀麦隆。经实验室鉴定并专家复核,确认其中2头为沟胫天牛科胸天牛([i]Sternotomis pupieri[/i])。[/align][align=left][b]     【危害性】[/b][/align][align=left]       胸天牛是一种植食性[url=file:///C:UsersAdministratorhttps:/baike.so.com/doc/2612558-2758588.html]昆虫[/url],主要取食木本[url=file:///C:UsersAdministratorhttps:/baike.so.com/doc/3638470-3824563.html]植物[/url], 其幼虫生活于木材中,会对树木或建筑物造成危害;此外其还有可能是一些病原微生物的传播媒介,造成植物疫病疫情传播扩散,导致农林生产受损。近年来,因该类天牛造型美观、色彩斑斓,引来不少昆虫爱好者收藏购买,甚至不惜跨境邮购。因该昆虫在中国尚无分布,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极大。[/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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