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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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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在共用楼道等共用区域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共用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在车站、码头及其周围区域强行揽客住宿、乘车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安排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的人员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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