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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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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资江流域生态流量管控指标。[/align][align=left]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资江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河道生态流量。[/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align][align=left]资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口监管,建立资江流域重点监管取水口名录,并按照“一口一账”逐口建立台账,实行电子化管理。[/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梯级开发的控制和管理,确因区域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在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新建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综合效益评估,报有关机关批准。[/align][align=left]对资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堤防、护堤地的安全,依法处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资江流域实行严格的采砂采石采土管控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废弃船舶和浮动设施可能影响航行安全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清运;逾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所需费用由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建设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生态廊道,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能力。[/align][align=left]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align][align=left]在资江流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江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以安化县雪峰湖、桃江县羞女湖等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组织开展生态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监督指导湿地生态旅游活动。[/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统筹协调辖区内河湖清淤疏浚工作,推进资江河湖水系连通。[/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在资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资江干流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资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制定。[/align][align=left]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align][align=left]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水生生物保护义务,采取建设过鱼设施、增殖放流和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资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资江干流其他区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lign][align=left](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align][align=left](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align][align=left](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align][align=left](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align]垂钓人员应当及时清理垂钓活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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