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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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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人生没有彩排 每天都是现场直播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在讲课之前,我们先一起讨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什么人过得最快活” 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据史料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群臣:“天下何人快活?”群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言功成名就者快活,有言金榜题名者快活,有言富甲天下者快活……朱元璋听后面露不悦之色。沉默片刻,一个叫万刚的大臣答道:“畏法度者快活!” 朱元璋顿时大悦,夸其见解甚独。

“畏法度者快活”, 于今人仍有所启迪,尤其对于领导干部。大凡畏法度者即尊纪守法的人,必不肯违反法度干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就用不着整天提心吊胆,害怕半夜鬼敲门,更用不着担心东窗事发坐牢狱、掉脑袋。没有了这些费心劳神的 忧愁,自然就活得洒脱自在。

我想, 我们今天在坐的不用说,应该都是快活活得洒脱自在的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今天还要安排这堂课呢?我想原因无非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廉政教育,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什么这样说?为什么这样说?这里给大家讲个煮青蛙的故事。我们如果把一只活青蛙突然放在开水里去煮,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

水里跳出来。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一但等到水温升高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就已经没有 力量从水中跳出来了。道理很简单,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 易被我们所忽视的。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时,发现又为时已晚。所以说,教育必须 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同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危害,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显得更为直接,更为严重。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往大的说,害国害民害形象。中国有句古话: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 罪的存在, 严重地制约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影响着我们共产党人的形象; 往小的说,往小的说, 害已害家害亲人。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试不起的,同时也是不能试的游戏。不知大家有没有到看守所参观过,在那儿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什么?别人怎么看,我不知道。我印象最深的是犯罪分子的眼神。这种眼神,有羞愧、有对狱内生活的不满;但更多的,我想是对我们这些参观者的忌妒。忌妒什么?忌妒我们有自由而他们没有。可以这样说,准备这堂课,其中就有一个警醒大家的意思,任何时候都不要拿自己的自由去冒险。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果说我们准备的这堂课能够使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 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和良知的话也就达到了目的。刚才说了,职务犯罪是试不起的,也是不能试的游戏。也正是基于这一点, 我把今天这堂课的题目定为“人生没有彩排,每天

都是现场直播同大家共勉。下面,我们一起具体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是什么是职务犯罪;第二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1、职务犯罪的概念

要认识什么是职务犯罪,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叫腐败。什么叫腐败?一般说来,腐败含有三层意思:①腐烂;②行为堕落;③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我们通常讲的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员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腐蚀破坏现有社会关系,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所谓腐败现象是指政权体系中出现的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等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现象。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 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浪费,腐化堕落等。

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腐败现象最严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和最高形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我们所说

的职务犯罪,实际上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的、 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具有必然联系的、 触犯刑律应受刑法惩罚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 2、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 《刑法》明确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②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发放、社会捐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代征或代缴税款、计划生育管理、户籍、征兵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刑法规定有三类五十三种,由检察机关管辖。

①贪污受贿类有十二种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②渎职类有三十四种犯罪;

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有七种犯罪。

无论何种犯罪都有两种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作为:主要表现有贪污、 表现形式 贪污 贿,枉法追诉、裁判,刑讯逼供等。不作为:主要表现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环保监管失职等。

重点罪名:

1、贪污罪(刑法382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贪污公款0.5万元以上。

刑罚:个人贪污0.5-5万的,处1-7年有期徒刑;贪污5-10万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贪污1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所得要全额追缴或退赔。贪污罪还可以并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犯罪表现:因监管不严、个人私欲膨胀,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开发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是个人单独行动,也可能为几个人串通共同犯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篇二: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认清反腐形势 远离职务犯罪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丛 祥

(2016年5月24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我既感到高兴和荣幸,又感到诚惶诚恐。一方面,怕因为水平有限,讲不出应有的效果,另一方面,又怕老生常谈,担误了大家宝贵的时间。因此,我从接到这个任务开始,就一直在考虑,跟大家交流点什么内容?想来想去,每年都在搞法制教育,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大家都一定听过,有的甚至可能听过好多遍,就算有的朋友没有听过,打开刑法典,也都会明白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行贿罪、受贿罪等等,包括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也是因为时间关系,所以,今天在这里我就不再赘述,还是直接以“认清反腐形势,远离职务犯罪”为题,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分析;二是职务犯罪的主观心理剖析;三是职务犯罪给我们的警示;四是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朋友们批评指正!

一、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分析

在分析形势之前,请让我们一起来看一段视频(插入深圳卫视的视频)

视频看完了,下面我们共同来分析一下当前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

(一)中央反腐决心空前。我们党对反腐败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特别是习近平同志担任总书记以来,党中央更是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仅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这项工作,而且身体力行,带头严于律己,给全党做出榜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120多次,作出重要批示30多次,几乎是逢会必讲、反复强调,对反腐败工作表明了鲜明态度。在党中央的亲自指挥和推动下,全国反腐倡廉局面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生深刻变化,查办腐败大案要案力度明显加大,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

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发出“打虎”宣

言: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指出:要让每一

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进行到底。

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深刻分析了我们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再次强调全党要始终保持高度警觉,抓常、抓细、抓长,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复发反弹。 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明显,同时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

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王岐山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新形势下我们党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方面,必须坚定立场方向,坚定信心决心,坚决打赢这场斗争。反腐败斗争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不断增强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

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习近平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深化改革。

2013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其中提出,今后五年仍将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强调,要严肃查办下列五类腐败案件: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商业贿赂案件。

反腐迅速、公开、依法推进,目前已经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节点。王岐山指出:

党中央横下一条心,一定要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 反腐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反腐开始从治标转向治本 “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要加大治本的力度”。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高潮。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新形势下,我们面临严峻挑战,尤其贪污腐败,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全党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须自身硬,要从严治党”。 一系列的重拳出击,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反腐败的强大声势、攻势。

习总书记早在2012年底成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后当即向全党发出警示,他说:“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总书记的这句话语重心长,充分表明我党对腐败问题的深刻认识和反腐败的坚强决心。

现在让我们再来看一段视频,看看我国古代当权者是如何理解和对待腐败问题的(插入视频康熙王朝)。

看完这段视频和前面我们分析的形势,我相信大家对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应该有了深刻的理解。

(二)当前反腐力度史无前例。根据年初中纪委和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数据,现在平均每天有396名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处分,每两天一个厅级干部“中枪”,每月一名省部级干部“落马”,应该说,反腐斗争的基本态势已基本形成。其表现为:一是旗帜鲜明。党的十八大一改对腐败问题遮遮掩掩的暧昧态度,鲜明地指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

篇三: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涉及罪名

1、利用税收执法权进行职务犯罪

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在转引买卖税款中贪污受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金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时贪污受贿;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纳税人。

(1).征收入库环节。容易发生应征不征,或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混淆入库等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待征手续,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

(2).管理环节。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个体户纳税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方面,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税务稽查环节。主要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上,特别是在检查环节上,容易出现人情选案、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等违法违纪行为。

(4).税务处罚环节。容易出现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等问题。

2、利用行政管理权进行职务犯罪

以行政管理权违法的主要是在建筑工程发包时贪污受贿;在大宗物品采购时贪污受贿;在管理经费时贪污、挪用;在人员调动、干部任用时受贿;利用财务管理混乱私分公款。

(1).人事管理。在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容易发生不坚持用人标准,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

(2).财、物管理。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建设,服装制作,票据印刷,税控设备的配置,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大宗货物采购等方面,容易出现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流费,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收受回扣、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罪名类型上看有以下三种

1、占有型职务犯罪。即用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等形式,多收少报,贪污公款;截留或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赢利活动;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将公物、公款、罚没款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者利息等。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占有型职务犯罪的两个罪名: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刑法》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具体内容:

①、贪污罪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贪污罪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贪污罪案例:

某市地税局一名税收专管员采取虚开收据不入帐的手段,贪污某纳税户应缴税款5万多元。

(2)、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和数额的限制:立案标准是5千以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案例:

枝江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员闫海蓉、熊小杰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0月间,合谋在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业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套开税收通用缴款单的手段,挪用收取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作案63起,涉案金额达178万余元,其中,挪用的最大一笔有48万元。而挪用的保费绝大多数都被二人用于“赌码”,最终血本无归。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闫海蓉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熊小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闫海蓉今年32岁,熊小杰今年29岁,二人的小孩都还不到两岁,在接到服刑通知的时候,两人都再次泪流满面,但法不容情,她们不得不为自己的贪欲买单。

2、交易型犯罪。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1)、刑法第385条的罪名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主要应该说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为必要。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26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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