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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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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

众人所知,在中国有个“城管部门”,并且经常登录新闻报纸头版,大家只知道这个“城管”管事很多,工作很难干,但具体又说不上来。在这里,让我给你讲讲吧。

从理论上,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要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在这一点上,城管执法意义深远。

但是,在今天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难、暴力执法、暴力抗法问题应运而生,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管执法观念比较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该处境下,为力行城市执法,执法方式有时不由地变得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社会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便会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2.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会更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理念不明确、执法不公等,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提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教育。

3.城管执法程序不到位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是个人行为,是代表政府的行为,所以一定要严格按照法

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当今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执法不公,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据我查询,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随机化,增大了城管执法问题发生的几率。

那么,面对当今城管执法如此现状,该如何改善呢?如何化解城管与执法相对人的矛盾呢?如何提升城管的执法形象呢?带着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相关对策。

1.建立人性化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培养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应该先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确立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3.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篇二:论文-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大学毕业论文

题 目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目 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历史????????????????????????1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2

三、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3

四、城市管理执法的对策建议????????????????????????7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摘要:城市是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家园,是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中心,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载体,城市管理是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城市环境维护者和监督者的城市管理执法直面复杂的社会矛盾,由于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对象的普遍性等问题导致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矛盾和困难较为突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何通过依法履行城管执法职责,解决矛盾冲突,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执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分析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要适应时代要求,使城管执法工作的依法性、规范性、文明性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地得到广大市民群众的认可,只有不断解放思想,跳出旧的思维模式,以构建和谐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转变工作思路,走亲民,爱民,容服务与管理的新路子,才能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发展历史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

自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①,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① 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法》。

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综合执法概述

综合执法①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法活动。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涵盖了除政府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综合执法的表现方式也是多元的,“从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上来讲,可以是委托式②(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委托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相对集中式③(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以是机构改革式(通过划转或机构调整,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和授权式④(多项法律、法规授权同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从综合的权限上来讲,可以是处罚权及相关的检查权、强制权的综合,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力的综合。综合执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方面:综合执法使行政权力在横向上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相应职能的调整及机构、人员的精简、归并、因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二是行为法方面:综合执法意味着一个行政机关开始取代多个行政机关,在多项行政执着法领域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实现一元化,从而对执法成本和执法效能产生影响。

(二)城市管理监察执法依据

《城建监察规定》于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⑤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①

② 综合执法:《行政法学》。 委托式:《行政处罚法》。

③ 相对集中式:《行政处罚法》。

④ 授权式:《行政处罚法》。

⑤ 城建监察:《行政法学》。

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加盟确矫娴奈シā⑽フ滦形屑嗖欤�

4、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6、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管理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①进行授权,由于规章效力较低而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其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认识不一、运行程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其二,对于某些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规章的形式对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进行变更,违背了权力法定的原则,且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权力行使的越位;其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以规章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减少了处罚的种类,限制了执法手段,降低了执法效率;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评判标准,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或凭借自由裁量权。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预见,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二)行政协调不顺畅

将原由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博弈、 人员安置分流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理,而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和有的抱着不放,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归并的界限不清,在执法① 政府规章:《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篇三:电大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浅淡当前城管执法现状及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浅淡当前城管执法现状及对策

定稿日期: 2014年2月

内容提要

自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推行以来,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在我国各大城市中缓解了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但执法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因城市的不断发展及城管本身体制的缺陷,导致了“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现象,使城管执法与被执法对象的矛盾日益升级,而我们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通过介绍城管执法的概况,分析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对如何完善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出一些建议,从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能“真正地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关键词:城管执法 暴力执法 人性化执法

目录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3

(一)城管执法的概念 …………………………………………………3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 …………………………………………………3

(三)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3

二、城管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4

(二)少数市民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4

(三)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不够强 ………………………4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5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尊法守法观念…………………………………5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5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5

(四)改善执法队伍素质以及提高提法技巧………………………………6 参考文献……………………………………………………………7

浅淡当前城管执法现状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生产力的有效载体,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我国一些城市进入了“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怪圈,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网上搜索一下“城管打人”或者“暴力执法”等关键词,就能找到成千上万条有关这方面的报道。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无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过伤亡。为什么悲剧在重复地上演,相关报道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各大媒体呢?就此我简要介绍了关于城管的概况,包括概念,职责,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

(一)城管执法的概念

所谓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学术界对其概念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原行政处罚权”。其核心就是将行政处罚权从原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权力中剥离出来,由特定机关统一行使,以求在行政内部形成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与制衡,促进行政效率与公平。简言之,“就是在不修改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调整有关单行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城管执法的作用

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使颇具讽刺意义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克服了机构臃肿,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归纳如下:“1.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的积极探索,能够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经验3.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能够为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探索

新路子。”在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各地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认为“已经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新时期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及实际操作问题。

(三)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二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三是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是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是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制度,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

二、城管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各级领导对城市市容环境有很高期望值,对城市形象、城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管执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执法者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执法者不仅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丰富的社会经验及系统的知识结构,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但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少数市民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在不断拉大,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了城市,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务工人员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于是便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就是小商贩,他们经营的项目主要是生活必需品,这不仅极大方便了城市人民的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但问题是这又涉及到无照商贩,很多市民一方面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和处罚,甚至认为现有的处罚力度不够,应该严管重罚;另一方面,不少市民又对无照无证摊贩极为同情,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围观、围堵、阻挠执法队员。这些现象从表面上看,是群众不理解、不支持,其实质是深层次的。就从某一个体的人来说,对某一事物的看法本来也有双重性,比如马路菜场问题,方便买菜就支持,造成交通拥堵就有意见;比如行车,一方面自己随意停放,仅为少走几步路;另一方面又对乱停车妨碍交通通行时会大声疾呼。另外在管理执法时,群众往往看到是管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宣传、劝阻的一面,实际上一而再、再而三的多次宣传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带有一定的力度。一些人素质较低,城市意识、环境意识、法制意识淡薄,认为摆摆小摊、


《城管执法现状思考论文》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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