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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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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案例二

?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

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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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

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

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 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一

某大型商业建筑工程项目,主体建筑物10层。在主体工程进行到第二层时,该层的100根钢筋混凝土柱已浇注完成并拆模后,监理人员发现混凝土外观质量不良,表面疏松,怀疑其混凝土强度不够,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18的等级,于是要求承包商出示有关混凝土质量的检验与试验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承包商向监理单位出示其对9根柱施工时混凝土抽样检验和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28天强度)全部达到或超过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大值达到了C30即30 MPa。

? [问题]

? 1.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判断承包商这批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 2.如果监理方组织复核性检验结果证明该批混凝土全部未达到C18的设计要求,其中最小值仅有8 MPa

即仅达到C8,应采取什么处理决定?

? 3.如果承包商承认他所提交的混凝土检验和试验结果不是按照混凝土检验和试验规程及规定在现场

抽取试样进行试验的,而是在试验室内,按照设计提出的最优配合比进行配制和制取试件后进行试验的结果。对于这起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承包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 4.如果查明发生的混凝土质量事故主要是由于业主提供的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而且

在业主采购及向承包商提供这批水泥时,均未向监理方咨询和提供有关信息,协助监理方掌握材料质量和信息。虽然监理方与承包商都按规定对业主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进货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确

认其合格而接受。试问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及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知识要点]

? 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事故处理、见证取样。

? [解题思路].

? 以上各问题涉及多方面,可按问题内容及以下的思路逐个求解。首先搞清质量合格与否;其次是找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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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分清责任;第三是根据原因及事故性质确定如何处理。 对于问题l,属于对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有争议,要解决此问题须再行检验,可参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教材(以下简称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2,属于质量事故处理决策,可参考质量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有关内容。 对于问题3、4,属于质量责任的判定,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三、四章内容并参考质量教材第一章第二节“质量责任”和第三章第三节中的“见证取样”部分来确定。 [参考答案] 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

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二

? 【背景材料】

? 某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了某钢筋混凝土结构商住楼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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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巡视检查、旁站实施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一些问题。 1.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由于绑扎钢筋困难,无法施工,施工单位未通报监理工程师就把墙体钢筋门洞移动了位置。 2.某层一钢筋混凝土柱,钢筋绑扎已检查、签证,模板经过预检验收,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及时发现模板涨模。 3.某层钢筋混凝土墙体,钢筋绑扎后未经检查验收,即擅自合模封闭,正准备浇筑混凝土。 4.某段供气地下管道工程,管道铺设完毕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但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监

理工程师未能到现场检查,又未通知施工单位延期检查。施工单位即行将管沟回填覆盖了将近一半。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认为该隐蔽工程未经检查认可即行覆盖,质量无保证。

5.施工单位把地下室内防水工程分包给一专业防水施工单位施工,该分包单位未经资质验证认可.即进场施工,并已进行了200 m2的防水工程。

6.某层钢筋骨架正在进行焊接中,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有2人未经技术资质审查认可。

7.某楼层一户住房房间钢门框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日后检查发现门销已经焊接,门窗已经安装,门扇反向,经检查施工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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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各项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分别处理? [知识要点] 施工质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处理。可参考质量教材第三章有关部分的内容。[解题思路] 作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与质量有关的问题时,一般的处理程序通常是:①在情况需要时

指令暂时停工;◎确定质量问题的性质及原因;③确定如何处理及指令处理;④处理后检查;⑤明确责任承担的归属。.另外,在明确质量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确定如何处理时,应当将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注意答案

的严谨性。例如回答第一个问题时,需要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涉及设计单位时应先通过业主。 ? [参考答案]

? 1.指令停工,报告业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确属设计问题,需变更设计,请设计单

位变更设计并获认可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图施工。延误的损失由业主方承担,擅自变更部分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如属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当,指令施工单位重新拟定方案,新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原图施工。已施工完的不合格部分按原图纸返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指令停工,检查涨模原因,指示施工单位加固处理,经检查认可,通知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闭模板,使满足检查要求,经检查认可,通知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指令停工,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对已经覆盖的管道要求剥露,重新检验。若隐检合格;签证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若隐检不合格,下令返工,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责任。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完的200 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承包商承担整改责任。 6.通知承包方该电焊工立即停止操作,并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如不合格,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7.报告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后的图纸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施工单位单位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三

? 【背景材料】

? 某27层大型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将其实施阶段的工程监理任务委托给B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并

通过招标决定将施工承包合同授予施工单位C。在施工准备阶段,由于资金紧缺,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方案、降低设计标准,以便降低工程造价和投资的要求。设计单位为此将基础工程及装饰工程设计标准降低,减少了原设计方案的基础厚度。

?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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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常对于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注意些什么问题? 2.针对上述设计变更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控制? [参考答案] 1.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论谁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2)涉

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3)注意随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通知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避免产生潜在的设计变更及因素;(4)加强对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5)对设计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及对工期j费用等的影响;(6)严格控制对设计变更的签批手续,明确责任,减少索赔。

? 2.对上述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严格控制:①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

要性,并将变更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及安全使用的影响通报建设单位,如必须变更,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工程的不利影响;②坚持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违背;③必须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实施变更。。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四

? 【背景材料】

? T省H市一幢商住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B和监理单位C分别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阶段

委托监理合同。该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式结构,设计要求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C20。在主体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时,钢筋混凝土柱浇筑完毕拆模后,监理工程师发现,第三层全部80根钢筋混凝土柱的外观质量很差,不仅蜂窝麻面严重,而且表面的混凝土质地酥松,用锤轻敲即有混凝土碎块脱落。经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从9根柱施工现场取样的混凝土强度试验结果表明,混凝土抗压强度值均达到或超过了设计要求值,其中最大值达到C30的水平,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结果十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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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在上述情况下,作为监理工程师,你认为应当按什么步骤处理?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几方面?。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哪些?质量事故处理应遵循什么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分为几类?如有一造

价8000万元的高层建筑,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装修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整体倾斜,无法控制,最后人工控制爆破炸毁。这一质量事故属于哪一类?

?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包括哪几方面?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有哪几类?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事故处理验收结论通常有哪几种?如果上述质量问题经检验证明抽验结果质量严重不合格(最高<C18,最低仅为C8),而且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结果不是根据施工现场取样,而是在试验室按设计配合比做出的试样试验结果,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 1.该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下述步骤处理:(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2)如

果自己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及设备,可通知施工单位,在其参加下:从已浇筑的柱体上钻孔取样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也可以请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试验;或要求施工单位在有监理方现场见证的情况下,重新见证取样和试验。(3)根据抽检结果判断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需通过建设单位请原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对该质量问题的分析判断;(4)根据判断的结果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处理方式或处理方案;(5)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监理方应跟踪监督;(6)处理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加以确认;(7)明确质量责任,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

?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可能的成因有:(1)违背建设程序;(2)违反法规行为;(3)地质勘查失真;(4)设计差

错;

? (5)施工管理不到位;(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和质量事故分类与判断如下。(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根据其性质及

严重程度不同可有以下处理方式:①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②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③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④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

施工。耍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 ②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

应回避;③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④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⑤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 (3)质量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类:①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 000元及其以上、不满5万元者,或者

是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者。②严重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其以上不满10万元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者;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者。③重大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工程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为二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④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4)本问题中所述情况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 4.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处理方案类型、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处理验收结论的问题答案如下。 ?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四个方面: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

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及监理合同、分包合同等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 (2)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①修补处理;②返工处理;③不做专门处理。不做专门处理的条件是:①不影

响结构安全和使用;②可以经过后续工序弥补;③经法定单位鉴定合格;④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3)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4)事故处理验收结论可以有:①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②隐患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③修补处理后能满足使用;④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有附加限制的使用条

件;⑤对耐久性的结论;⑥外观影响的结论;⑦短期内难作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5)根据本问题所述检验结果,应当全部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环节中失控,应对建设单位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案例五

? 【背景材料】

某输气管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事先同意,订购了一批钢管,钢管运抵施工现场后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检验,检验中监理人员发现钢管质量存在以下问题:

1.施工单位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资料。

2。实物外观粗糙,标识不清,且有锈斑。

[问题]

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参考答案] (10分)

1.由于该批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合格证等资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并抄送业主备案。(2分)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私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2分)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以上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监理人员鉴证的取样送检。如果经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或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管材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管材运出施工现场。(施工方与供货厂商之间的经济、法律问题,由他们双方协商解决)。(2分)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的典型特点:

一、围护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给后续工序带来隐患,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典型的基坑坍塌事故、透水事故等;

二、特种作业事故(尤其是起重吊装事故)多发;

三、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多发;

四、对地理条件掌握不够详细,认识不够准确引发事故多发;

五、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多方面人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可准确预测的事项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引发事故;

六、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给周边环境带来影响,造成次生危害事故多发。

七、节假日和每年下半年发生事故发生频率较平时和上半年高;

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快速上马,项目规划不够科学;可行性研究不够详细,给工程设计和施工带来了

很大的困难。 “三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的出现能够准确的反映这一特点;

二、不合理的招投标机制和低价中标引发的恶性竞争,使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第三方监测等参建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大力减低成本,有的单位甚至在打安全措施费的注意;

三、监管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够了解,对规范掌握不透彻,不能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四、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对地下情况掌握不够详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

五、大量的农民工进场参与建设,地铁建设是百年大计的工程,有一定的操作技术水平要求,农民工没有接受过

专业的培训和训练,致使施工质量有所下滑,此外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不够,也是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六、地铁建设周边环境复杂。地铁建设均处在大中城市中心繁华闹市区,周边建筑物繁多,结构复杂;施工场地

篇二: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一、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l: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答: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

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事件3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卫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3)

1)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

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三、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家);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1/2;

(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

(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

(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2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

请指出上述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1、第2条不公正。

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

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7条不应拒绝。

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四、在某建筑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合格,但建设单位以A单位是外地单位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单位报价且未能说明理由;D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方法为其自创,且未按原方案给出报价;H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单位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1、A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不妥?

3、BDFH四家单位的标书是否为有效标?

1.A单位有资格参与投标。公开招标时不得以投标单位为外地企业为由拒绝,否则违反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2.招标办的主任不得参与到评标委员会中,且技术经济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只有3/5,<2/3的最低要求,不合法。

3.D、H单位为有效标。B单位涉嫌恶意竞标,而F单位没有对招标文件中的原方案进行报价,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应为废标。

五、某承包商编制投标文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至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投标截至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报送业主,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业主单位有关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在招标办的工作人员组织下召开,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到场。开标前,公证处人员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开标。

问题: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己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元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

篇三: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答: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二、某大型管沟土方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公开招标,香港一家建筑公司阿也参与了投标。 开标结果为:管沟土方的投标报价, 香港公司比内地公司低20%左右,后经专家质询,考证。 结果为:香港公司对管沟土方的开挖采用开槽机,不需要放坡,而内地公司采用挖掘机加人工开挖方法:沟槽需要放坡。这就加大了土方开挖的工程量。这是企业的施工方法和技术装备不同所产生的单价差异。

问:香港公司的报价有效吗?为什麽?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当然有效.就算是同样的量,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当然报价也会不同.比得就是施工技术和公司装备实力.只要施工组织和方法是合理的,就是有效的

案例三、原告;某大学及受害学生

被告:某建筑公司

案情:2000年4月 ,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工程的全部费用用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付款.交付只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公司一起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底层的内承重墙体列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该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拒绝修复.因学生多要入主,学校暂时接受了公寓安排学生入住.使用7月后公寓底层内承重墙倒塌,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一人残疾.受害者与该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该公司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学校和受害者起诉法院,请求主持公道

法院组织了专家坚定发现,一楼墙体没有设计基础梁,审查施工图时,审查机关曾提出参考建议,设计单位没采纳.回填土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学校在未采取防水措施时在大楼周围6米内种植草坪并漫灌式浇水

关于承重砖,减数公司称,供应单位是学校指定的,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请大家对上述案例分析,找出需要讨论的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见解,该如何判决次案

答: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约定,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由于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的工程款时,可以选择的合理做法有: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其余工程款。

3.下列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缝的修复和费用支出的说法:由大学另行委托其它建筑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大学从原建筑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4.关于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问题的处理: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关主管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还应。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四、某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时间

事件1:项目建立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敬爱能力工程师签认。

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事件3:专业建立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

问题1、指出时间一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发

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哪写内容3分别指出时间3中专业建立工程饣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问题一

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

问题二

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施工单位负责。

问题三

1、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偏少,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正确。

2、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时, 向乙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错误;真确做法是 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再向乙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如果此管线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案例五、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三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三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久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建珉、李继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

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建珉、李继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酌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和违约的责任认定欠妥,故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六、某城市建设项日,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并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甲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实施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桩基工程开始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为此,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暂停桩基施工。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后,甲施工单位将乙施工单位的相关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经审查乙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可进行桩基施工。

事件2:桩基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事故。经调查分析,此次断桩事故是因为乙施工单位抢进度,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引起。对此,原设计单位提供的事故处理方案为:断桩清除,原位重新施工。乙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实施。

事件3: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原监理实施细则中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实施。

事件4: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发文要求监理单位和甲施工单位各自邀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并直接办理档案移交事宜,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质量进行检查。甲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发文后将该文转发给乙施工单位。

事件5:项目监理机构在检查甲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时发现,缺少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甲施工单位的解释是:按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工程档案的验收及移交;在检查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时发现,缺少断桩处理的相关资料,乙施工单位的解释是:断桩清除后原位重新施工,不需列入这部分资料。

问题:

1. 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什么?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如何处理事件2中的断桩事故?

3.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 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5. 分别说明事件5中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的解释有何不妥?对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工程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如何处理?

答:1.(1)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对乙施工单位资格审核以下内容:

①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②公司业绩;

③乙施工单位承担的桩基工程范围;

④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1)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2)责令甲施工单位报送断桩事故调查报告;

(3)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断桩处理方案、措施;

(4)审查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5)对事故的处理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1)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实施细则做法正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这一职责。

(2)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要求监理单位和甲施工单位各自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移交的做法不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统一向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档案移交。

5.(1)甲施工单位应汇总乙施工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或:乙施工单位不能自行办理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乙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列入工程档案。

(2)与建设单位沟通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甲施工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尽快整改。

案例七、政府投资的某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该工程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工程实施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工程招标时,A、B、C、D、E、F、G共7家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签字(招标文件中对是否可由被授权人签字没有具体规定);B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分析其原因是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的;C投标单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380天作为投标工期,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如果中标,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签订;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汇总有误。

事件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G、F、E投标单位为前3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分别找G、F、E投标单位重新报价,以价格低者为中标单位,按原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再以新报价签订协议书作为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监理单位认为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妥,并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设单位最终接受了监理单位的意见,确定G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事件3: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要求G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确定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噪声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事件4:开工前,设计单位组织召开了设计交底会。会议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整理了一份《设计修改建议书》,提交给设计单位。

事件5:施工开始前,G单位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送了《施工测量成果报验表》,并附有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了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和保护措施后即予以签认。

问题: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7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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