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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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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周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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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舒民一初字第01007号

原告:周某,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汪仪慧

审 判 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 琦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37356.shtml

篇二:朱某某与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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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695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梅名亮,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朱某某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现朱某某要求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徐德月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守东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405.shtml

篇三:梁某与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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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0号

原告梁某。 被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曾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温文渊

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

人民陪审员 彭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哲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647.shtml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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