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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真实年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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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3 23: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篇一:李天一案件

基本情况

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消息,有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此后有网友指出,“李天一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李天一在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李某,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据警方知情人透露称,此次案件中的受害人姓杨,并非网友所传的英语教师李某。此外,该警方知情人证实,这位名叫李冠丰的男子于2013年2月17日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用艾渄廸勊轮奸对方,经过侦查,北京警方于2013年2月21日零时在朝阳区某温泉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冠丰等四人抓获。

此事一出,网上立马掀起热议。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爆料,李天一早年就爱玩弄90后女性,还曾有过“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称号。不少网友挖出李天一两年前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往事,更有网友曝料称,“李天一轮奸案”的受害人是一名英语教师,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事件过程

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某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拐入南门时,遭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殴打,并大喊“谁敢打110”。警方称:“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李双江之子李冠丰”。李双江8日下午赴医院看望伤者并含泪道歉。伤者坚决拒绝私了。

2011年9月,他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打人,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获释,之后疑改名为李冠丰。

2013年2月21日晚,李冠丰又被指因涉及一宗恶劣轮奸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央视快讯”,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8日,从北京市检方获悉:“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批捕,李某确定为未成年人”。

2013年5月30日,薛振源与梦鸽正式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该案“案情错综复杂,律师感到很烫手。李天一等5人涉案太深,加上梦鸽要求为儿子辩护的难度比较高。所以,薛振源只好辞去辩护工作”。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满16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李双江的儿子今年17岁,对这种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传巍称,除此之外,李某还有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1年的“前科”,加上还需要考虑主犯从犯的问题,所以最后的量刑不好确定,“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刑期应该在十年以内。”

2013年6月28日,杨女士委托律师首次向京华时报记者透露,李天一伙同他人轮番施暴,给杨女士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理应依法受到严惩。截至目前,李天一的监护人未向受害人表示最起码的人道同情和歉意,冷漠态度令人难以接受。

违法批捕

截至2013年2月27日,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五人因涉嫌强奸罪,已被羁押7天。海淀区检察院表示,警方尚未向检方提请逮捕。同时,李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因案情复杂,已被延长拘留一个月。

因涉嫌轮奸,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五人被看守所羁押。通常情况下,警方对嫌疑人刑事拘留7天后应向检方提请逮捕,但案情复杂的话可以延长拘留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检方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警方可继续侦查,但须在两个月之内侦办完毕,再报检方提起公诉。如果又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警方还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之后报检方提起公诉。

所以,李某等人涉嫌轮奸案,如果确定涉罪,加上警方申请延长的时限,正式报检方审查起诉。

之后,检方应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法院受理后,根据《刑诉法》第202条规定,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013年3月7日,央视新闻发布快讯,称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2013年3月8日北京市检方通报,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人因涉嫌强奸已被批捕,李某确定为未成年人。

2013年3月8日,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所主任于晨,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有轮奸、奸淫幼女、在公众场所实施强奸等行为都属于应当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判处比普通强奸犯罪更长的刑期,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李天一17岁,对这种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其刑期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据悉,李天一在配合调查中,对于交代具体案情并不抗拒,警方问什么都能一一回答。李天一有没有可能被从轻处罚呢?于晨律师表示,因为李天一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即其获得十年以下的量刑;而如果李天一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法官也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于晨还介绍,我国法律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如果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会考虑其确有悔改表现而尽量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在量刑时可予以适当放宽,因此,理论上无法排除李天一最后可能获得的刑期为3-10年之间。

在李天一涉嫌轮奸案被曝光后,李天一父母李双江和梦鸽夫妇一直对外保持沉默,2013年3月8日对于儿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李梦夫妇”的态度是“等待法律处理”。

2013年03月27日前不久涉嫌轮奸的李某案已经被移送到海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这意味着,李某被认定是未成年被告人。按照2013年年初刚刚实施的刑诉法和相关解释对于未成年案件的新规定来看,李某案件不会公开审理。

警方回应

北京警方负责人1日晚间针对网上关于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的各种传言作出回应。据警方称,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传言不实,案件共涉及4名未成年嫌疑人。

2013年7月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对此作出回应。警方表示,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不是事实。北京警方称,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警方也没有对此案作出过“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表述。

警方通报中称“5人中有4人为未成年人”,意味着另一人显然为成年人,而此人的信息同样也未予公布。记者为此联系北京警方,没有获得回应。

其他4人中有两个人魏姓,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表哥在北京某重点中学读高二,表

弟在长春某初中读书。表哥前几年在补习英语的时候与李天一同班而相识,成为朋友。今年寒假期间,表哥从北京回到长春过年,年后带表弟去北京玩,结果与李天一等人在一起玩出格,触犯了法律。表兄弟两家的父辈都是做生意的,家境殷实,从小娇生惯养,但并无其他的背景。

微博网友“财讯微快评”在微博上发表意见说:公开信息显示,李天一案中的同伙人有成年人,因此其信息应予以披露。然而,在长达4个月的羁押期限内,该案中的成年人信息未予以公布,反而仅拿一个李天一做噱头,不由得令人猜想难道李天一是另外4个人的保护伞?

社会影响

2013年2月25日报道,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事件持续发酵成为民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中国网友给予的强烈关注和愤怒也引起了外媒的注意,美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多国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李天一一跃成了“国际名人”。而国外媒体也表示,“星二代”的堕落也是美国存在的问题

1)李天一是张经理的客人。行规是李天一每次消费或订包房,酒吧都会给张经理计业绩。所以,张会经常给李天一打电话邀请来玩,或问寒问暖。这是酒吧经理对客户的一种常见公关行为。2)那天,李天一给张经理定了包房。张经理要不断确认客户来不来,因为这影响到包间是否一直保留着,如果不来,包间预定就取消了。所以,张经理的确给李天一打电话好几次。3)以前李天一去这个酒吧消费几次,张经理给介绍了几次陪酒女,让李天一玩得很爽了。当然李天一每次去都得花钱。各取所需,张经理要业绩,陪酒女要小费,李天一要快乐。不排除,过去张经理给李天一介绍过别的出台女。以李天一的性格,怎么会去没有陪酒女的清雅场所?那不是天方夜谭吗?我去过五道口很多次,那个酒吧的陪酒女不仅多,而且质量也比周围的仙水宫,御宫等KTV强很多,消费也高。李天一去那个酒吧就是冲着陪酒女去的,没有陪酒女去干嘛!4)在包间,杨小姐和徐小姐的小费是一人200.她们的确摸了李天一他们的下体,而且以大家都能想象的方式极力令客人们高兴,又是亲,又是抱的,在怀里撒娇,允许客人摸自己的上身和其他部位,这是酒吧和KTV陪酒的行规。至于喝那么多酒,那是小姐有提成,酒吧卖出酒越多,小姐得到的印象分或者业绩越高,这也是行规。5)出去吃夜宵,在行业中称之为出台前奏,那个杨小姐出去吃夜宵前早有心理准备,知道出去吃夜宵可能会发生什么事。张经理一起去吃饭。但我想那个时候没有说好出台的价格和服务明细。应该,喝完酒,大家;乐呵呵的隐晦的互相明白的那种状态下,一起出去的。杨女士和张经理肯定没有明确告诉李天一,出去吃夜宵后可以,但绝对不可能一起睡觉。这个话肯定没说,也不好意思说,或不想说。走一步看一步的态度一起去吃的夜宵。6)杨小姐在途中吐了,意味着酒也醒了,一般酒后吐的人都清醒。在夜宵时自己去了厕所,意味着她能自己控制自己的躯体。所以,我不认同,她喝得人事不省的说法。7)车库里,张经理先行走了,我认为这不是对李天一的放心。混在江湖的人怎么可能不明白李天一是什么人,而且杨小姐也不是什么高尚的淑女,我认为张经理要么和李天一谈好了杨小姐出台的价格,要么默认杨小姐和李天一的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情。我倾向于,李天一让张经理先走的,而且谈好了不差事的承诺,但没有说五个人一起上,张经理也以为可能李天一一个人要和杨女士发生关系。杨女士也应该以为是李天一一个人跟她发生关系后给2000.这是我的预测。所以她没

有跟张经理走,而是跟着李天一等五人一起去开了房。8)到了房间后,杨女士和李天一发生完关系,其他四个人也要求发生关系,这个时候,杨女士应该提出了加钱的要求,否则不做。李天一打了她。并且没有答应增加嫖资。所以其他四个人就违背了杨小姐的意愿,轮奸了。而李天一,则犯了协助其他四个人轮奸的错误。事后,杨小姐应该提出增加嫖资,可李天一他们只给了2000元后把杨小姐赶出了酒店房间。杨小姐又被打,又吃了亏没有要到公平的嫖资,肯定会很不平衡。9)于是,杨小姐和张经理还有酒店丁总就替自己的陪酒女出头,讨公道。黑道人对这种事有一套处理的规矩。按理说,李天一等五人应该给杨小姐加2000或3000的嫖资,那么这个事情就结束了。可偏偏李天一他们是小孩子,不懂规矩,惹了黑道的生意规矩。酒店不可能就这么过去的,必然要一个说法。10)于是开始张经理出面了。这个张经理给李天一打电话开始的时候,没有提过分的要求,应该是5万以内的解决方案。可是李天一这种人是不掉棺材不掉泪,而且是扣逼搜搜的主。怎么可能答应?估计回答是毛都不给。于是,丁总出面了。丁总出面的话不会提5万了,就是50万的开口价了。这回也不找李天一了,直接找李双江了。可李双江根本也是糊涂的主,一点都不明白规矩,以为是垃圾人,理都没理。丁总和张经理杨小姐经过这番羞辱,终于也知道了,李天一和李双江属于不给点教训就不知道疼的主,无奈的怀着愤懑和屈辱拨通了110。。。于是本年度最精彩的八卦新闻诞生了。。。[:)][:D

新华视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一审宣判】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篇二:李天一案例分析

赵云 统计与数学学院 信科1002班 100901023518771014105

李天一案例分析

一.摘要:

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是一名确确实实的富二代,因其身份和家庭背景经常致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道德伦理不顾,以自我的意识为转移,进行一些违法乱纪扰乱社会风纪的事情。本文便是前些日子李天一涉嫌轮奸一名女子的案例分析。

二.关键词:

轮奸富二代 公安机关 李双江

三.案情回顾:

2013年2月22日,据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 ”爆料称:“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冠丰”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王丰-SCMP”在博文最后,附上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网页链接,暗指涉事男子就是李天一。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原名李天一)已被刑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李天一行为被认定为轮奸的话,他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年2月23日,根据媒体报道,涉嫌此次案件的受害人身份被曝光,受害女性十七八岁,非北京户籍。

3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称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中新网3月25日电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认证微博“央视新闻”消息,央视记者最新获悉,目前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在经过检察机关批捕程序后,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尚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四.法律分析

此案关系到现在社会上很热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这些人的共同特征就是因为其父辈的努力使得他们能够一出生就有很好的经济或者权利环境,而现在的中国又是较为缺乏法制的国家,因此他们能够在这个社会中为所欲为而不会像大多数没有背景的人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就更加助长了他们的气焰,同时更加置道德法律于不顾。于是这场悲剧便上演了,更加可笑的是,有些名人还为此而辩驳,我理解曾被李天一占有的英语老师站出来为他说话,因为她没有办法,但是,这些名人恰恰是站在了他们这个阶层为其标榜,却口口生生的名声,恶心。下面再具体说说本案案情。

李天一此次犯案,多人参与轮奸,媒体却只集中于李天一,而很少旁顾他人,就在于其他人没被发现有著名的父亲,自己也不著名。平时高调铺名誉之路,犯事就要承担名誉之累,一报还一报,福祸互倚,没什么不妥的。俗话说,出来混,迟早是要还得,只是时间长短而已,正是因为李天一的光环外边才导致他做这件事的胆量。万事万物皆有因缘,莫不如此。

李天一与李双江,是儿坑爹还是爹坑儿,引起热议。今日儿子犯案,老子声名受累,此为“儿坑爹”;过去老子对儿骄纵,忙于助其成名,乐于助其遂愿,此为“爹坑儿”。本来,好爹难保一定养出好儿,好儿未必一定有个好爹,但多数而言,人们还是将家庭作为极重要的环境,未成年人阶段尤其会从家庭看孩子,将孩子的行为归因于家庭。先因后果,爹先坑儿;因果互见,到头来儿子坑爹,双双收获教训,为家庭教训失败增添了例证。

这里的坑爹坑儿,不止于家庭,还包括这一个家庭或这一类家庭的社会特性。如果坑儿式教育只能作用于家庭环境,还可能因社会无效而约束。人人家中有一个“小皇帝”,但未必到了社会上还吃得开。李双江家的“小皇帝”,却可能处处都能享受“小皇帝”待遇,从而张狂起来。这是社会重要人物的特权。

媒体对“李双江之子案件”的报道热情高昂,有追踪真相、满足知情的宗旨,也有发行份数、点击率、收视率的竞争,两者难以决然分离。中间夹杂一些消费名人或意指“红歌”符号的态度,没有什么奇怪的。媒体对李天一案件的报道,并未价值脱轨,总体上并非展现媒体暴力、语言暴力。

为什么不能纯粹一点呢,只求真相、规模适宜、不要消费名人、不要意在言外等等。有这种想法,也没有什么奇怪的,能理解。我也觉得因为李天一而大曝李双江的全部情史有些过分呢,但终究也只能说因果皆有自,名人须谨慎而已。社会有传言,媒体有回应,包括正视传言和推求实况,无违于新闻本职。有传言、无回应,大家都不理会,似乎也可以“其怪自败”,但这是不是对公众负责的做法?是否适合网络时代的传播需要?传言炽盛,而各方“不为所动”,酿成重大事件,例子很多。据说教训之一,是要第一时间正其视听。李天一案传言多多,无不指向特权销案,试问有哪个机构迅速以正视听了?

说完社会问题,下面再浅浅谈谈法律层面。中国的法律号称是世界最全的,却是漏洞最多的。而这些漏洞却不是为普通老百姓而设置的,这些只适用于权贵阶级,所谓三六九等,所谓差别对待,不正是如此么,从年龄上来看,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时完全不能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8个罪时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其他罪名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已成年的人唆使不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唆使者应当直接地和单独地负所唆使的刑事责任。这条法律的真正耐人寻味就再这个年龄上面,14周岁,而这个14周岁的界定就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所定,而问题就出在这个当地机关上,这个阶级的人就有办法让这个年龄不在其内,而李天一在之前的犯案中就是一直这个年龄一下无论时间的流转,岁月的更迭,这就是法律,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中国离这个目标还是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篇三:李天一案件

李天一案件

成员:王子辰

王帅兵

王华庆

王聪

王克

汤思佳

李天一案件

2013年2月22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被拘留的李天一是李双江之子。被害女子非京籍,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行政秘书,22岁(2013年),是河北人。与酒吧没有雇佣关系,只是做兼职的驻场,她们赚客人给的小费。

李某某强奸案一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平台发表了对于本案的观点,网友们在微博、论坛等各种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在这些观点中占据压倒性的是:李某某必须重判,若不重判,那就是亵渎国法、正义的失败等。

李天一案件不仅引发了网友的大讨论,媒体也以极多的版面(或者时段)深度报道,不仅挖掘还原了事件的前前后后,还捎带把李天一的成长经历翻了个底朝天,而这,明显是不合适的。首先,李天一是未成年人。资料显示,李天一生于1996年,今年17岁。尽管对于这一点,包括很多网友在内,多有质疑,认为李家可能试图篡改年龄以减轻罪责。还有网友翻出了李双江夫妇上《鲁豫有约》的相关视频,

并根据视频内容指2006年时李天一已经14岁,如今过了7年,早已成年。但后来证实,这期节目的实际播出时间为2011年。这样的话就对榫了。还有人列举了其他疑点,但都未能获得权威证实。除非有过硬证据能改写李天一的年龄,在此之前,他只能是未成年人。既然如此,我们来翻看一下,法律条文对于未成年犯罪的一些相关保护措施。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参照这条法律,看看媒体是怎么做的:“未满17岁的少年,照片、名字被不加处理地发布,成长经历、家庭成员被连根扒出”,《人民日报》的这条官方微博还据此质疑,“这样的‘社会处罚’是否失于公平、有违法规?”

是否公平暂且不说,有没有违反法规已经不言自明了。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全国绝大多数媒体这次集体“失守”。

没错,李双江是名人,基本可以纳入公众人物的范畴,对于他的隐私权,媒体可以适当放宽尺度,但他的儿子不是。他犯了罪自有法律惩处,但他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任何人都不能忽视和剥夺。

这次的事件之所以惹来物议汹汹,除了案情恶劣,李天一作为星二代一犯再犯的事件本身之外,还因为李双江的特殊身份,为某种情

绪提供了靶子和宣泄口。迎合这种情绪,就会得到赞扬与支持,反之,违逆这种情绪,就会被口水淹没。在另一起热点事件、药家鑫案中的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就是个例子。

这种情绪很复杂,其背后的成因更复杂,不能以好坏善恶来简单的评判。但是,有一点很清楚,作为媒体,决不能被这种情绪左右。媒体要做的,是客观报道案情,合理质疑案件的疑点与程序不公,监督案件的审理审判(还要盯紧李家人,防止其买通受害者翻供),剩下的,就交给法律来处理。

媒体的社会功能中,除了传递信息、表达观点、贬恶扬善、舆论监督之外,应该还包含一项:引导社会守法。要别人守法,首先自己要守法。媒体就应当是守法的楷模。

至于公众担心此案若不是成为焦点,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社会舆论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

我们的社会到底是追求司法的胜利还是舆论或者民意的胜利,我们如何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认为我们社会应该是司法胜利的社会,但同时应该也是舆论监督而不是舆论审判的社会。适度且正当的社会舆论能够对司法审判起到监督的作用,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的作用。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尤其“舆论审判”对于司法审判则会起到干预的作用,对司法公正甚至法治都有阻碍的作用。

媒体的报道进而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在审理过程充分做到公开、透明。而公开、透明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因为社会舆论的关注会使法官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而且,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谨慎、缜密。此外,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企图干涉或者干涉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如果一经媒体曝光,社会舆论会立刻给干涉者施加巨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再干涉案件的审理。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的判断或者说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是建立在公正客观的案件事实基础上所作出,而且社会公众的情绪激动甚至有时会失去理智,独立思考能力有所欠缺,容易随波逐流。因为公正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无论社会公众还是专家、学者都会依据通过媒体的新闻报道而获知的案件事实和通过翻阅相关法条而了解的法律规定作出所谓的“审判”。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并不能真正代表案件的事实,因为新闻报道的案件事实不是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等庭审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此外,案件的审理绝非简单地通过翻阅相关法条就能完成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而且是法律纠纷的解决,司法尤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都是复杂、慎重的过程,必须得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的精英来担当。

不当且过度的社会舆论会对案件的主审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压力,


《李天一真实年龄是多少?》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02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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