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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2023年读本---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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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7 23: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他山之石

深圳: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法治先行的标杆

自1992 年被授予特区立法权至2017 年的25 年间,深圳市累计制定了220 项法规,是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在深圳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先行先试类105 项、创新变通类57 项,两类占比达73.63%。而105 项先行先试类法规中,有41 项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64 项是国家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填补了立法空白。

深圳立法实践最大的特色在于: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贯穿改革始终。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立足深圳实际,科学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以新的思维、新的理念进行顶层设计,这些创新性法律制度就成为一种改革方案,实施这些制度就是进行改革。1994 年,深圳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物业管理概念并出台了国内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突破单位管理住宅小区的传统模式,以业主为主体、以产权为纽带,创设了体现业主自治的业主大会、业主管委会制度,由此奠定了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2007年,深圳制定《居住证试行办法》时,摒弃“暂住”“外来”概念,淡化户籍区别,强化居住意识,以此赋予非户籍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待遇和权利,这一改革增强了外来建设者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获得感,极大地激发了其参与深圳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在深圳制定的特区法规中,超过57.14% 的法规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先行先试制定的。例如,2013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就是深圳市在立法方面的又一次重大尝试。新规实施以后,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场所、经营范围等门槛均取消或降低,民间投资创业热情爆发,新注册的公司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这些立法不仅为特区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帮助特区实现了从单纯的经济试验功能向经济、法治双重试验功能的转化。

 

延伸阅读

赋予地方立法权的生动实践

早在1956 年,毛泽东主席结合我国国情,吸取了苏联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经验教训,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但是,直至改革开放前,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唯一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其他地方没有立法权。

1978 年,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些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选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认为全国一刀切,很难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由地方依据中央总的方针,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规定,可以更好地解决本地的问题。确实,我国历史悠久、疆域辽阔,各地呈现出较大的民族差异性和文化多样性,各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差距加大,加上各地在区位、气候、地形、水文等自然地理上也不同,国家立法层面往往只能做出“最大公约数”的规定,难以顾及到各地差异性的实际情况,不可能“一概而论、包打天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设区的市经济规模、人口数量不断扩大,与其相关的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等问题更是日益复杂,这些变化和发展的新情况,需要通过法治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

1979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授予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此进行了确认。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又赋予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 确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地位,但其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实施。2000 年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基本沿袭了这一制度。2015 年修改的《立法法》全面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立法权,该层级立法主体数量由原来的49 个扩充为28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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