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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六、以“人防+技防+物防”防住“第一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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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2: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法律概览

2024年6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毛田镇某水库发生一起悲剧,一对亲兄弟在该水库游泳时溺亡,哥哥10岁,弟弟6岁。2024年6月16日,湖南省隆回县某电站下游一处水坑发生一起意外落水事件,造成2人死亡。经核实,死者为当地两名9岁的孩童。类似的事故时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中小学生溺水死亡率居高不下,已成为我国1—14岁儿童意外伤害致死的首要原因。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9万人死于溺水,其中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人数占溺水总死亡人数的95%以上,其中暑期(6—8月)为高发期,河道、池塘等野外水域事故率超90%。依法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溺水是威胁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学生安全关乎千万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这既是民生底线,更是政治责任。2024年7月1日,《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虽然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事关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多方主体,但是现实中存在家庭与学校的责任边界不清晰,过度增加学校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责任的情况,还有将民事侵权责任和有关部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工作责任混同的不合理现象。因此,科学界定各方责任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也是确保《若干规定》管用的关键。《若干规定》正文内容共十一条,明确了我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遵循多方参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家校联动、社会参与、部门协作的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当前,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随着气温迅速回升,群众参与亲水活动的频次显著增加;雨季的到来使得水域岸坡变得湿滑,加大了安全隐患;学生在脱离学校监管后,家庭看护力量不足、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可能越发突出。有“三湘四水”之称的湖南,水域资源丰富,中小学生涉水概率极高。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以法治力量守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2024年5月30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明确了学校、监护人等在预防学生溺水中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各级主体要全力以赴做好防溺水各项工作。《若干规定》出台,意在关爱呵护中小学生,全面织密防溺水“安全网”。

 

内容精要

1.家庭要承担防溺水的主体责任

学生家庭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是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对孩子的主体监护责任。《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家庭义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不前往任何危险的水域进行游泳、戏水等危险活动;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自救能力。尤其是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2.中小学校在防溺水中要有“为”有“位”

《若干规定》明确了学校职责,要求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防溺水工作预案。为做好防溺水工作的家校联动,还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事实上,不少中小学在这方面进行了成功的尝试。踏入耒阳市某中学,一块巨大的电子屏幕正在滚动播放湖南省中小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片,校园里随处可见以“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为主题的宣传栏,教学楼走廊中摆放着学校预防溺水工作考核公布展示板。像该中学一样精心营造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环境成为湖南中小学校的共识,其根本目的是提升教师、学生、家长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为学生生命安全率先筑牢一道思想防线。

在湖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督促下,各中小学积极落实预防溺水“十个一”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例如,在生物课上,教师通过动图展示,让学生了解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的器官在溺水时的形变,帮助学生认识到溺水的严重性;而在物理课上,教师通过讲解“真实水深大于目测深度”的原理,既传授了“光的折射”知识点,又增强了学生对水域危险的准确判断能力……不仅如此,某市还为每名中小学生发放了“防溺水‘七不’”手环,通过醒目的颜色和简洁的警示语,提醒中小学生时刻注意自身安全,远离溺水危险。

3.压实危险水域防溺水主体责任

过去,谈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大家潜意识里认定的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责任。然而,细想便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从来不可能只依靠一方力量。要想织好这张牢固的生命安全防护网,政府、学校、家庭、社会乃至学生个体都必须担起相应的责任。其中,压实危险水域的防溺水主体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因此,《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落实防溺水主体责任,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防溺水工作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同时,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原因形成的坑池、水洼,建设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政府职能及部门在防溺水中应担当什么“角色”

《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预防溺水管理体系,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教育、民政等部门在防溺水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当前的防溺水工作着重强调学生不得私自下水游泳,但也不能忽视广大学生在炎热暑期的强烈游泳需求。地方政府要积极为中小学生游泳、戏水创造条件。《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取相对较好水质、水流平缓、水深适宜、水底平坦的自然水域建设安全游泳场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暑假期间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学生进入游泳场所学习游泳。

据了解,从2022年起,我省某县全面实施“一乡镇一游泳池”工程,全县11个乡镇(街道)建成16个游泳池并投入使用,每个游泳池均有专人负责,为推进游泳教学创造条件。有了泳池,教练呢?近两年来,由该市教育局牵头,部门、乡镇、学校、游泳场馆“四方联动”,共培训专业游泳教练、救生员450名,为学生生命安全护航。

 

法治故事

14岁的小明骑摩托车搭载13岁的小浩前往水库游泳,小明事先知道小浩不会游泳,交代小浩就在浅水区玩,不要去深处,但两人下水后,小明自行向深水区游去,等他游回岸边时发现小浩的衣物均在,人却不见了,遂打电话给朋友报警。第二天,小浩的尸体被发现。小浩的父母认为小浩的死亡与小明及其父母、镇政府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水库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没有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也就没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水库与江河湖海存在危险性是同一道理,无法也没有必要设置隔离围墙。在管理期间,镇政府已通过设置安全告示牌、定期巡查等措施向不特定人群告知禁止下库游泳等影响安全的行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受害人的溺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小浩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明有一定的过错,小明及其父母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方10933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条文链接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被监护人溺水义务:

(一)开展经常性预防溺水等生命安全教育,增强被监护人预防溺水意识;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被监护人自救能力。

(二)被监护人游泳、戏水的,应当陪护;存在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义务。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溺水工作;

(三)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第四条 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二)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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