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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八五普法导读》---七、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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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3: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治事件
2021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既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律师,也适用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法律顾问。
《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 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意见》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法治背景
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群体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参与者、建设者,也是法律的守护者。在法律工作中,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律师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或公益诉讼,而法官则是在律师和检察官的辩护和控诉中寻找判决的依据、决定判决的结果。就此而言,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具有天然的亲和性和交融性。正是因为这种工作的交融和互动,使得三者之间的交往比较密切。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情形,而且他们之间的手段比较隐蔽,这种利益输送行为腐蚀了政法队伍,破坏了公平和正义。严重损害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形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涉嫌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牵出 18名行贿律师。在律师的行贿下,张家慧向相关办案法官打招呼,先后过问 30多起案件,最终行贿律师一方代理的案件得到关照。一时间,律师行贿问题引起关注。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受到严峻考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公正,这对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划定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底线和红线。这个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没有彻底根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不正当交往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制度的规定不够细致,对司法人员的界定范围过窄,留下了一些制度漏洞。
对于司法不公,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我国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相信能“讨一个说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 “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2021年,党中央决定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作为政法系统“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开展重点整治。为健全完善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织密织牢制度笼子,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不正当接触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法治意义
第一,《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立法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意见》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和“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思想。对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
第二,《意见》的出台也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必然要求。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客观要求,就要有一支忠于使命的“政法铁军”。检察官和法官是政法队伍中的重要力量,工作的性质决定其必然和律师产生紧密的关系。法官和检察官如何才能肩扛正义,不为金钱所动?制度保障是第一位的,《意见》倒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敢、不能、不愿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为打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提供常态化的制度保障,让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亲”上加“清”。
第三,《意见》对构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共同追寻公平正义的法律共同体。理想状态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三者关系是“亲”而不浊、“亲”上加“清”。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条文选读
《意见》第三条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三)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五)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六)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七)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前款所列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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