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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八五普法导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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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3: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法背景
有组织犯罪犹如附着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随便列举几个创下“纪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可以使我们体会到什么叫毛骨悚然、不寒而栗:“玉山帮”,在贵州瓮安“ 6·28”群体性事件中,积极参与焚烧警车、殴打公安民警;“唐山老大”杨树宽,非法拥有各种枪支 38支、警用规格催泪弹 12枚、子弹 1万多发、军用车辆 4辆,其中包括“威风凛凛”的装甲车;“黑道霸主”刘涌犯罪团伙的“保护伞”,为他持续犯罪提供了庇护。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范围和程度远远大于一般犯罪,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和科学防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共打掉涉黑组织 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 1167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 23.7万人,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 89742件,促进了社会生态、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的改善,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形势愈加严峻、手段愈加隐蔽、危害愈加深远,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如何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系统、科学、有效的综合治理,成为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安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议题,也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重点攻克的难题。2020年 9月 2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召开,明确要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重点,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提供法治保障。 2021年 12月 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借鉴国际立法成果、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有效举措。

内容解读
1.给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定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无不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窝案频发圈子化”“一查一串,一端一窝”是我们通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识,但是长期以来,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一个精确的、统一的、得到普遍接受与公认的定义。《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可见,恶势力组织本身也是一种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组织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抢劫、聚众“打砸抢”等行为。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天然联系,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和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恶势力组织的蜕变和结果,二者是有组织犯罪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层次,由“恶”至“黑”,呈现出明显的渐进性。
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软暴力”名字虽“软”,但和暴力手段相比,除了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外,更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心理创伤。对于“软暴力”,我们将绝不姑息!
2.加强行业监管,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是关键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了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3.深挖“保护伞”,确保“连根拔起”
扫黑除恶要“撕开口子、揭开盖子、挖出根子”,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倒查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确保“打伞破网”取得实效,《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一是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是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三是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4.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暴力贿选,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和宗族恶势力成为基层的祸害。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5.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
众所周知,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尤其是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的经济利益会成为其做大做强的经济基础。因此,依法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通过“打财断血”的方式摧毁其经济基础是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防止其“生血再造”的重要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一般要求、财产调查协助、价值认定、财产保管、先行处理、财产移送与处理建议、财产法庭调查、财产处理及打击关联犯罪等内容。这些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机关认定和处置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依法、精准实现“打财断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6.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广州曾经的“黑龙会”,除“老大”冯志希出生于 1978年外,其他骨干成员都是“ 80后”青少年,还网罗了 60余名“ 90后”的中小学生作为“马仔”,案发时,他们均为未成年人。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如有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7.依法保障举报人等相关人员权益
发动和依靠群众,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等犯罪线索是重要手段。针对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等,群众均可就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举报。但是,由于幕后“保护伞”“黑后台”的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条文链接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九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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