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浩资源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1|回复: 0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章 邮政资费

[复制链接]

0

主题

10

帖子

120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20
发表于 2022-7-24 02: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 [b]第三十九条[/b]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align][align=left]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align][align=left]  [b]第四十条[/b]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align][align=left]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align][align=left]  [b]第四十一条[/b]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align][align=left]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align][align=left]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align][align=left]  [b]第四十二条[/b]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align][align=left]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align][align=left]  [b]第四十三条[/b]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align][align=left]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align][align=left]  [b]第四十四条[/b]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align][align=left]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align][align=left]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align][align=left]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align][align=left]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alig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代学代考网络课程远程培训

QQ|手机版|文浩资源 ( 湘ICP备17017632号 )文浩资源

GMT+8, 2025-4-16 07:20 , Processed in 1.42231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