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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2022年学法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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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7, null, left]《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保密法》自2010年10月起实施。[/p][p=37, null, left][b]一、修法背景[/b][/p][p=37, null, left](一)《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和调整。这次修订,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着力科学界定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p][p=37, null, left](二)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这次修订,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提炼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积累的大量成果经验,将那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措施、制度和方法及时总结提升为国家法律,有利于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升依法管理国家秘密的能力和水平。[/p][p=37, null, left](三)我国保密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由《保密法》、保密行政法规、保密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保密管理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这次修订,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着眼于提高保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和保密法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充分考虑了与现行刑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相互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p][p=37, null, left][b]二、重点内容解读[/b][/p][p=37, null, left][b](一)明确[/b][b]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b][/p][p=37, null, left]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这次修订《保密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p][p=37, null, left][b](二)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b][/p][p=37, null, left]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原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p][p=37, null, left][b](三)规定了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b][/p][p=37, null, left]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这次修订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在保密工作责任制中,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尤为重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担负起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管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疏于保密管理或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p][p=37, null, left][b](四)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b][/p][p=37, null, left]为解决当前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定密责任主体和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p][p=37, null, left][b](五)上收定密权限[/b][/p][p=37, null, left]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作了限定,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或者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p][p=37, null, left][b](六)明确保密期限[/b][/p][p=37, null, left]为突出重点,保住核心,同时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这次修订在吸收保密法实施办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内容基础上,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p][p=37, null, left][b](七)完善解密制度[/b][/p][p=37, null, left]主要规定了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动解密,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二是审查解密,即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p][p=37, null, left][b](八)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b][/p][p=37, null, left]针对当前计算机网络窃密泄密事件频发的严峻形势,这次修订在吸收现有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系列保密措施:一是实行分级保护。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采取不同强度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技术防护。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三是针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保密问题,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禁止性规定。四是强化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责任。    [/p][p=37, null, left][b](九)[/b][b]涉外保密审批管理制度[/b][/p][p=37, null, left]这次修订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p][p=37, null, left][b](十)[/b][b]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b][/p][p=37, null, left]这次修订按照责任与权益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分类管理制度。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上岗审查培训制度。三是出境管理制度。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四是脱密期管理制度。五是明确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p][p=37, null, left][b](十一)[/b][b]保密检查[/b][/p][p=37, null, left]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p][p=37, null, left][b](十二)明确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b][/p][p=37, null, left]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难以判定是否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大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这次修订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p][p=37, null, left][b]三、条文链接  [/b] [/p][p=37, null, left][b]《[/b][b]保密法[/b][b]》第[/b][b]四[/b][b]十[/b][b]八[/b][b]条[/b]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7, null, left]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p][p=37, null, left]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p][p=37, null, left]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p][p=37, null, left]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p][p=37, null, left]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p][p=37, null, left]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p][p=37, null, left]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p][p=37, null, left]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p][p=37, null, left]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p][p=37, null, left]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p][p=37, null, left]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p][p=37, null, left]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p][p=37, null, left]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p][p=37, null, left][b]四、以案释法[/b][/p][p=37, null, left]案例来源:《保密观》微信公众号[/p][p=37, null, left][b]案例[/b]:2021年4月,某县信访局综合科干部滕某为迎接上级检查,向各科室收集相关工作信息以准备迎检材料。某科科长王某将个人移动硬盘给滕某,让其自行从中寻找文件。滕某未与王某核实硬盘中文件存储情况,便将其连接到互联网计算机上,在拷贝有关文件夹过程中,将3份“秘密”级工作简报一并拷入计算机内,滕某在操作过程中,被有关部门发现。[/p][p=37, null, left][b]法条链接:[/b][/p][p=37, null, left]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p][p=37, null, left][b]案例解析:[/b][/p][p=37, null, left]本案中腾某缺乏保密意识,麻痹大意,在拷贝资料前,并未向移动硬盘所有者王某核实其中是否存有涉密文件,也未仔细查看硬盘中文件情况。所幸发现及时,没有造成失泄密的严重后果。案例中不仅滕某违规,王某使用个人的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国家秘密也违反了保密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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