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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协系统行业读本2022---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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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四章  保障措施[/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align][align=left]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align][align=left]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align][align=left]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align][align=left]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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