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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财政普法读本---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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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1: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align][align=left][b]第四章[/b] 票据管理[/align][b]第二十一条[/b]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align=left]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align][b]第二十二条[/b]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align=left]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align][b]第二十三条[/b] 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入票据。
[align=left]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align][b]第二十四条[/b]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
[align=left]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align][align=left]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align][align=left]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align][align=left]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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