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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2022年普法读本---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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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二百一十三条[/b]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b]第二百一十四条[/b] 有关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有关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b]第二百一十五条[/b] 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可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b]第二百一十六条[/b]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二百一十七条[/b]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干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利的行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不能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b]第二百一十八条[/b]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看守所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对象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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