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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22年普法读本---工会法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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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 [/b][/align][align=left]1、什么是工会法?[/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工会与政府、工会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会员和职工,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工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涉及工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在我国境内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对参加工会职工的条件是开放的。概括地说,参加工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align][align=left]第一,以工资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指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收入,如有些保险机构的佣金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工会会员必须是劳动者。[/align][align=left]第二,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在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align][align=left]第三,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对工人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3、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4、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是什么?[/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主要手段。[/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5、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拔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当怎样处理?[/align][align=left]答: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6、我国工会能够发挥哪些作用?[/align][align=left]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我国工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align][align=left]①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align][align=left]②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align][align=left]③工会是教育和提高职工素质的“大学校”;[/align][align=left]④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7、《工会法》对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有什么规定?[/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它规定了女工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隶属关系。[/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8、工会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什么?[/align][align=left]答: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劳动的、经济的方面,还应该扩展和涉及到社会和政治的权益方面,这主要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参与权利、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9、工会法中对于工会组织的撤销合并是如何规定的?[/align][align=left]答: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align][align=left]②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align][align=left]③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0、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align][align=left]答:①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align][align=left]②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align][align=left]③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1、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align][align=left]答:①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align][align=left]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align][align=left]③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align][align=left]④人民政府的补助;[/align][align=left]⑤其他收入。[/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2、可以加入工会的人员范围有哪些?[/align][align=left]答: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3、企业哪些违犯《工会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align][align=left]答:①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align][align=left]②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align][align=left]③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align][align=left]④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4、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align][align=left]答: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align][align=left]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工会的组织原则。[/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5、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align][align=left]答:《中国工会章程》总则规定,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6、《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规定了工会哪五项组织制度?[/align][align=left]答: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align][align=left]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align][align=left]③民主选举制度;[/align][align=left]④联合制、代表制;[/align][align=left]⑤委员替补制、增补制。[/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7、对工会会员的教育主要包括哪些方面?[/align][align=left]答:①工会意识教育;[/align][align=left]②会员意识教育;[/align][align=left]③参与意识教育;[/align][align=left]④责任意识教育。[/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8、工会的性质是什么?[/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就是对工会性质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的阶级性。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二是工会的群众性,这是工会一个基本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三是工会结社的自愿性。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体现在职工参与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9、《工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是什么?[/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此次工会法修改的突出特点是回应和适应了新时代对工会的新要求,是一次立足新时代的修法。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align][align=left]第一,有利于工会组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具体地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职工群众中去。[/align][align=left]第二,有利于工会立足新发展阶段,把握新使命、新目标、新要求,担负起推动职工权益实现和全面发展的责任,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创造新业绩。[/align][align=left]第三,有利于促进工会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支持、参与、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促进法治的完善和落实,维护好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align][align=left]第四,有利于促进我国工会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为工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工会有效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提供法治源头上的坚实支撑。[/align][align=left]总之,此次工会法修改是一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修法,将极大地促进新时代工会各项工作。[/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0、如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align][align=left]答:《工会法》第三条新增:“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align][align=left]首先,可以预见伴随着大量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那么依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代表广大新业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就可能随之来,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其次,根据本次《工会法》第39条(原38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用人单位尤其是平台公司即便在对非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人员进行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时,也必须要有工会代表的参加。否则可能出现程序违法,影响决议的法律效力;最后,根据《工会法》第25、26条的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针对当前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例如外卖小哥工伤事故频发的现象,工会将有权对企业进行调查以及参与工伤处理,企业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合规工作。[/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right]以上学习内容由长沙市总工会提供。[/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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