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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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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align][align=left]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六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配备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lign][align=left]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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