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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七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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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  第五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委托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案件,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查处。[/align][align=left]有管辖权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或者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align][align=left]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职权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align][align=left]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align][align=left]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城市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执法联动协作和司法衔接等机制。[/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align][align=left]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城市管理部门常驻工作机构,巩固公安城管联勤执法管理模式,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将公安与城管两部门之间的执法保障、信息互通、快速处警、案件查处等制度化。[/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有接受调查、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信息的义务。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设在城市管理部门的常驻工作机构协助。[/align][align=left]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通知书后30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align][align=left]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进行举报、投诉。[/align][align=left]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相关部门处理。[/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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