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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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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三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强林荫道路、林荫广场、绿荫停车场的建设。鼓励城市综合管理区内发展屋顶绿化、墙体绿化、桥体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align][align=left]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绿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绿化设施资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align][align=left](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城市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align][align=left](二)单位自建或者管理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及绿化设施,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为管理责任人;[/align][align=left](三)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共有绿地、绿化设施,其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 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align][align=left](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其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到期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align][align=left]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修剪城市树木花草,不得损害绿化设施。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砍伐或者修剪城市树木花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align][align=left]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存在影响交通信号灯、指示牌使用、侵入道路交通安全净空等妨碍交通安全或者影响管线安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改造。[/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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