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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22年普法读本---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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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7, null, center][/p]
[p=37, null, left]1、《信访工作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p][p=37, null, 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2、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什么?[/p][align=left]答: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align][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3、《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哪些机关和单位开展信访工作?[/p][p=37, null, 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4、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p][p=37, null, 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p][p=37, null, left](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p][p=37, null, left](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p][p=37, null, left](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p][p=37, null, left](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p][p=37, null, left](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5、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哪些职责?[/p][p=37, null, left]答: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履行下列职责:[/p][p=37, null, left](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p][p=37, null, left](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p][p=37, null, left](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p][p=37, null, left](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p][p=37, null, left](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p][p=37, null, left](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p][p=37, null, left](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6、如何加强党中央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p][align=left]答: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align][align=left](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align][align=left](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align][align=left](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align][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7、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p][align=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align][align=left](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align][align=left](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align][align=left](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align][align=left](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align][align=left](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align][align=left](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align][align=left](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align][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8、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牢记的六大事项指的是什么?[/p][p=37, null, 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p][p=37, null, left](一)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p][p=37, null, left](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p][p=37, null, left](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p][p=37, null, left](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p][p=37, null, left](五)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p][p=37, null, left](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p][align=left] [/align][align=left]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哪些渠道形式信访?[/align][align=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align][p=37, null, left] [/p][align=left]10、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多少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align][align=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align][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11、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如何处理?[/p][align=left]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align][align=left](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align][align=left](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align][align=left](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align][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12、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如何受理?[/p][align=left]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align][align=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align][align=left](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align][align=left](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align][align=left](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align][align=left](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align][align=left](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align][align=left](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4、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如何处理?[/align][p=37, null, left]答: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p][p=37, null, left] [/p][align=left]15、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如何处理?[/align][align=left]答: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align][align=left](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align][align=left](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align][align=left](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align][align=left](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align][align=left](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align][align=left](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6、信访处理意见书应符合的要求是什么?[/align][align=left]答: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align][align=left](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align][align=left](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align][align=left](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align][p=37, null, left] [/p][align=left]17、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如何进行调解、和解?[/align][align=left]答: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8、信访人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处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复核意见?[/align][align=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align][align=left][b]第三十五条[/b]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align][align=left][b]第三十六条 [/b]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19、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可以不再受理吗?[/align][align=left]答:可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0、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是否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答:可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1、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答:(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align][align=left](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align][align=left](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align][align=left](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align][align=left](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align][align=left](六)打击报复信访人;[/align][align=left](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2、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lign][align=left]答:(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align][align=left](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align][align=left](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align][align=left](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3、对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何处理?[/align][align=left]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align][p=37, null, left] [/p][align=left]24、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如何处理?[/align][align=left]答: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5、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程序违规的如何处理?[/align][align=left]答: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align][align=left](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align][align=left](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align][align=left](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align][p=37, null, left] [/p][align=left]26、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如何处理?[/align][align=left]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align][align=left](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align][align=left](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align][align=left](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align][align=left](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align][p=37, null, left] [/p][align=left]27、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几人?[/align][p=37, null, left]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p][p=37, null, left]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三)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p][p=37, null, left] [/p][align=left]28、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是否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align][align=left]答:可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吗?[/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9.问《信访工作条例》由谁负责解释?[/align][align=left]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30、各级机关、单位必须要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吗?[/align][align=left]答:是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
[p=37, null, right]以上学习内容由长沙市信访局、长沙市公安局提供。[/p][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 [/p][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 [/p][align=left] [/align][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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