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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2022年普法读本---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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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二章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align][align=left]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修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维护公序良俗。[/align][align=left]第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在公共场所衣着[/align][align=left]得体、不喧哗;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align][align=left]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五)节地生态安葬;
(六)合理消费,节约资源,使用节水、节能和可循环[/align][align=left]利用的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自觉遵守塑料制品的使用规定;
  (七) 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八)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九)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
  (十)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十一)自觉参与垃圾减量,将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十二)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十三)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力所能及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参加文明劝导、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align][align=left]第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二)乱吐口香糖、槟榔渣、甘蔗渣等食物残渣;
(三)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盒(袋)[/align][align=left]等废弃物;
(四)破坏、损毁、占用城市花草树木、公共设施;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或者张挂、[/align][align=left]张贴小广告;
(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align][align=left]或者其他设施;
(七) 在室外或者公共设施上悬挂、摆放有碍市容的[/align][align=left]物品;
(八) 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align][align=left]游设施;
(九)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align][align=left]所吸烟;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align][align=left]的物质,或者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焚烧祭祀用品;
(十二)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二)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和不[/align][align=left]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在共用楼道等共用区域堆放杂物,或者在共用楼[/align][align=left]道内为电动车充电;
(五)在禁止区域搭设灵棚,进行丧事活动;
(六)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在车站、码头及其周围区域强行揽客住宿、乘车;
(八)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信息。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align][align=left]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align][align=left]车道行驶,或者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或者横穿[/align][align=left]马路时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通行;
(四)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小卡片、小广告;
(五)从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编造、发布、[/align][align=left]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不泄露他人信[/align][align=left]息和隐私,不以发帖、跟帖等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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