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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读本•邵阳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导读---六、以法律硬制度促进文明习惯软着陆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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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立法概况[/b][/align][align=left]宝庆,历来是大爱之城、礼仪之城,魏源、蔡锷、贺绿汀等仁人志士一直把国家大爱、民族大义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树起了一座座文明丰碑。近年来,邵阳市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社会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乱扔垃圾、在禁烟场所吸烟等传统不文明行为尚未清除,噪音扰民、重小轻老等新型不文明行为不断出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法治助力。[/align][align=left]根据邵阳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度立法计划,邵阳市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 2020年 7月、9月、10月对《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组织人员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多次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开展了网络问卷调查,先后两次在主要媒体和网络刊登全文,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align][align=left]《条例》于 2020年 10月 29日经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 2020年 11月 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 2021年 4月 1日起施行。[/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主要内容导读[/b][/align][align=left]1.不文明行为是“病”,勿以“病”小而不治[/align][align=left]文明,是维护公众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关键,文明行为也早已成了社会共识。然而,就像这个世界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一样,国民个体素质的差异,更多地表现在文明素养与文化格调差异上,不文明行为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align][align=left]虽然不文明行为的负面影响不大,是日常的“小恶”。但是,如果这样的“小恶”不被及时制止,甚至被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模仿与复制,那么对“小恶”的忽略就很可能带来“大恶”。因而,对于类似“霸座”“晒脚”的小恶应充分遵循“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原则,不能因为是“小恶”就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不予处罚。每一个人都应 该 恪 守 文 明 的 底 线,让 文 明 成 为 一 种 习 惯、一种生活方式,像呼吸一样自然。《条例》对文明行为作出了规定: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align][align=left]2.公共场合,稍安勿“噪”[/align][align=left]公共场合并不是自己的家,它是公众共享的,绝对不能让不文明者以蛮横不讲理、自私、胡搅蛮缠的态度去损害他人的合法公共利益。2018年重庆市万州公交车坠江导致 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而其真相是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所以,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理应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不然付出的代价有可能就是生命!因此,《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以下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乘坐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时,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状态,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四)开展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五)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六)遵守医疗场所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七)遇有 [/align][align=left]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八)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户、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3.做文明出行参与者、践行者[/align][align=left]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属于行人与司机共有,在斑马线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而为,都必须遵守斑马线上的规则与秩序。对此,《条例》分对象设置规定:[/align][align=left]一是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不实施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随意占用应急车道、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援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上下客时不违规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不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伞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车辆有序停放,不非法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盲道等。不擅自在道路两旁、公共停车泊位等设置地锁、石墩、停车器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停车的装置。[/align][align=left]二是针对行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文明礼让,不躺卧公 共座椅或者霸座,配合安全检查,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食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强行拦车、停留,或者实施乞讨、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和使用滑板、旱冰鞋、平板车、独轮车、自行平衡车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通过这些规定,才能促进斑马线上的礼让文明行为的养成,最终既让城市安全更有保障,也让文明之风涵养人心。[/align][align=left]共享单车因符合绿色出行的文明理念,并巧妙化解了困扰城市居民已久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因而受到热捧。但是,公共文明理念的缺位也给共享单车的发展带来了种种难题,诸如私自占有、随骑随丢以及恶意毁坏现象经常发生。针对这种新情况、新问题,《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等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未划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align][align=left]4.爱护公共环境,人人有责[/align][align=left]人有三急,如果想方便却一时找不到厕所怎么办?有些人会找个无人的角落就地解决。烟瘾来了,怎么办?有些人会不管不顾,在公众场合吞云吐雾。对此,《条例》规定:(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不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四)遵守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合理避让他人,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六)在公共场所打喷嚏、咳嗽时遮掩口鼻,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合适距离,防止病毒或细菌传播;(七)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施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样、隔离治疗等措施;(八)拒绝伤害、捕捉、猎杀、买卖、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拒绝买卖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5.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家庭是个人教育的第一场所[/align][align=left]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有人说,如果每一个生命都是一粒种子,家庭就是我们今生的土地。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体现。”社会文明要想有“九层之台”的高度,必先夯实家庭文明这层“垒土”。《条例》把家庭作为个人教育的第一场所,强调公民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包括:(一)孝敬父母,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忽视、冷落、虐待、遗弃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时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分开居住时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拒绝家庭暴力;(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委托其他成年人照看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四)邻里团结互助,友好相处;(五)拒绝毒赌黄;(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身家上亿不如家风一句,家财万贯不如家训一卷。”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迁,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不论传承形式发生何等衍变,家风家训家书家规都以无形的或有形的方式传承着一个家庭的精神积淀。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举止,培育良好家风、传承社会文明,努力让千万个“小家”汇聚成一个文明和谐的“大家”。[/align][align=left]6.文明上网,争做网络安全卫士[/align][align=left]随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从事研究、传递信息、交流情感,丰富多彩的互联网世界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现在的网络空间时不时有点阴霾,你是不是厌烦了被谣言霸屏 ? 是不是憎恶非法小广告满屏飞 ?是不是对负能量言论的传播感到愤怒 ?《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或者虚构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不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信息或者视听资料;(三)不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让鼠标化作利刃,让键盘成为盾牌,敢于对负面信息“亮剑”,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让我们一起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传播网络正能量而努力。[/align][align=left]7.文明养犬,您可千万别掉“链子”[/align][align=left]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看家护院、陪伴解闷,狗都很拿手。但随着这些“家庭编外成员”不断进入城市的公共空间,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市民的议论甚至反感。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一位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文明、规范养犬”成为热议的社会话题。社区路面上经常有遛狗时留下的狗狗粪便、楼道里偶遇大型犬只使人心惊胆战、夜深人静时犬吠声扰人清梦、孩童被没有拴链条的狗咬伤抓伤……养狗看起来是个人的私事,实则关乎公共利益、城市文明。文明规范养犬需要设计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不规范行为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条例》规定,犬只饲养者或者 [/align][align=left]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二)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套)牵引,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确保犬只不咬人、不伤人;(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四)不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五)不遗弃、虐待犬只;(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align][align=left]当然,文明养犬,制定法规、严格执法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养犬人提升素养,践行文明养犬新风尚,共同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家园。[/align][align=left]8.践行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疫情期间,“舌尖文明”“扭曲的美食观”等议题讨论广受关注,野生动物保护、传染病防治知识得到普及。疫情是一个规范文明行为、培育文明风尚的意外契机。我国打响的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不只是医疗卫生防疫防控阻击战,也是对时下一些公德缺失行为、文明不彰行为、陈习陋俗的全面整治。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倡导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一)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庆、治丧和祭祀事宜,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拒绝铺张浪费,践行“光盘行动”;(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五)社区和谐,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倡导建设无宠物社区、小区;(六)文明院落,遵守村规民约,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部干净整洁,有效管控生活污水,消除旱厕,使用卫生厕所;(七)健康生活,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倡导不在公共场所嚼槟榔;(八)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坚持忌奢崇俭,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公筷分餐、“一米线”距离、垃圾分类等良好行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应该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align][align=left]9.互助应成为文明实践的“发动机”[/align][align=left]一个正常的社会,不应该是人人独善其身的社会。当这个社会人人见义勇为,人人路见不平都能“吼一吼”的时候,我们就不必担心自家的长辈独自出门摔倒时没人管顾,我们也不怕面对歹徒时孤军奋战;当大家都来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时,这个社会将变得和谐温馨……为此,《条例》规定倡导社会互助文明:倡导公民互爱互敬、互帮互助,鼓励和支持公民自愿对困境人群以合法适当的方式提供帮助。倡导关爱空巢老人、困境儿童、失独家庭、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鼓励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align][align=left]10.弘扬见义勇为的“侠义精神”[/align][align=left]2017年 6月,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女子因过马路被撞无人施救,遭遇“二次碾压”死亡的事件,引发了一场关于“见义勇为”的大讨论。大多数人认为,中国自古奉行“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侠义精神,虽然现在社会发展到“陌生人社会”阶段,但人心自有一团火,见义勇为仍应是内心坚守的道德标准。“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时代、社会需要英雄,每个个体都有身居险境的可能。见义勇为必须成为公民个人的心灵认同和毫不犹豫的决然行动。只要大家都能挺身而出,哪怕是一句呼喊、一个求救电话,甚至是抛过去“一根稻草”,关键时刻都可能挽救一条生命。以国家的名义、以人民的名义,对见义勇为者予以关怀,对其精神予以弘扬,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时代共同的价值诉求。为此,《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与自身能力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关爱、褒扬见义勇为人员。由此可见,让见义勇为者真正“善有善报”,是宣传弘扬道德精神的重要一环。唯有以法制去守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尊严,以奖善制度去兜底,才会激发更多人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从而不断涵养培育社会正气。[/align][align=left]11.引导员和监督员是文明行为的引路人和监护人[/align][align=left]文明行为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良好的习惯往往靠自律是很难养成的,需要他人的引导与监督。故《条例》规定: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规范举止。公民应当尊重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不得打骂、报复。[/align][align=left]从 2019年 10月 18日至 12月 31日,邵阳市将每周星期五设为“文明劝导日”,邵阳市有关方面在市城区主要交通路口、商业大街、主次干道、社区、背街小巷、公交站台、车站、公园广场、景区和网吧等公共区域开展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活动,围绕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方面,对不文明行为和现象进行劝导,向广大市民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创文知识和文明出行要求,教育和引导市民摒弃不文明言行、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align][align=left]2019年 10月 18日,是邵阳市设立的首个“文明劝导日”,约 1000名来自全市各单位部门的志愿者来到街头路口、走进公园广场等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align][align=left]12.既要有药方,也要有罚单[/align][align=left]“晒脚”以及“霸座”等不文明行为时不时地出现,不文明行为人还振振有词,拒绝改正,甚至抗拒执法,这是文明的沦陷。不得不承认,一段时期以来,相关部门对于这种失德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导致失德者气焰嚣张,守规者被迫退让。如今社交媒体发达,这样的行为有了更多的曝光机会,也引发众多网友的感同身受和愤怒声讨。这显示出人们对于道德的关注、对于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惩治无德者的强烈期待。规范和约束这种貌似小恶的失德行为,不仅关系到公共秩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只有让守规矩、讲文明的人得利,让失公德、不文明者受限,才是对社会正义、公序良俗的最好维护。当同一类型不文明行为集中发生时,明确处罚标准,严格处罚手段,就成为重中之重。很多时候,法律的惩戒有着立竿见影的效果,既能第一时间制约公民的不良行为,又能最大幅度地提升公德约束力,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文明氛围。《条例》除了设置援引条款,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还就两项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作出了自主处罚规定,即行人不按规范过马路或处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措施保证了《条例》的顺利实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聚焦立法热点[/b][/align][align=center]不文明行为:引导还是罚款?[/align][align=left]【立法背景】对于行人而言,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红灯停,绿灯行”是大家都熟知的交通常识;二手烟造成诸多健康危害众所周知,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吸烟也已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但就是有人要闯红灯、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对于这些常见的不文明行为是否应该处罚?应该如何处罚?[/align][align=left]邵阳市交通秩序总体良好,但是不文明的出行方式并未根本杜绝,“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在城市的不同街区出现过,这些闯红灯、随意穿行马路的行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对这些行为是引导还是罚款?一些烟民无视禁烟告示,在公共场所吞云吐雾,致使烟雾缭绕,对这些行为是引导还是罚款?[/align][align=left]【群众观点】一部分民众主张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引导,反对罚款,他们认为:不就是闯个红灯、抽支烟吗?又没出事,怎么还要罚款呢?教育劝导一下就可以了。罚款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手段之一,不一定是有效手段,而且罚款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引起民众对处罚机关和处罚人员的反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align][align=left]一部分民众主张对不文明行为予以罚款,他们认为:《条例》里既然写了禁止行人闯红灯、禁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那么有人违反了就应该被处罚。没有处罚就没有威慑力,不少市民就没有过马路时走斑马线、不闯红灯,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意识。在法治框架内,只有提高行为规范底线,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教育引导不遵守法律规范的市民。罚款不是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化公众对法律的尊重。[/align][align=left]【邵阳方案】《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曾用多次民调和多轮立法论证围 绕“何种不文明行为应接受处罚”“不文明行为应如何处罚”“城市文明应如何维护和提升”3个主题向公众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开门立法”征求群众意见以实现社会意识“最大公约数”。[/align][align=left]文明行为促进法应体现“以诫为主”的精神,《条例》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这两种不文明行为做了自主处罚设计:行人不按规范过马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建立了“以役代罚”制度,规定:“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法治名言[/b][/align][align=left]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align][align=right]——《荀子·礼论》[/align][align=left]礼治与法治都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手段。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礼法结合体现了法律与道德之交融,德之所系,亦是法之所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align][align=left]邵阳市各级各类学校抓住重要节日,深挖节日内涵,同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十四字”有机结合,围绕节日习俗、节日特色对学生进行教育。从每年 3月的学雷锋系列活动,到 4月的“清明祭英烈”活动,再到 5月的“劳动美”社会实践主题教育活动、6月的童谣征集传唱活动、9月的尊师教育活动、10月的爱国主题教育活动……涵盖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奋斗精神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等方面内容的全市性德育活动每年都会如期开展,“时时皆教育”成为常态。[/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以案释法[/b][/align][align=left]2021年 9月 23日,彭某在邵阳市宝庆东路与建设路的交叉路口行走时,不按规定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1年9月 24日,唐某行至邵阳市双坡北路的东大路路口至塔北路路口时,不按照规定的交通标线通行,乱穿马路,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align][align=left]彭某和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违反了《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通行,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随意横穿马路,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第八十九条对彭某和唐某分别处以二十元罚款。[/align][align=left]该案中,彭某和唐某的行为既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又触犯了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公安交警部门也可以直接以《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执法依据,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予以惩处。[/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立法博览[/b][/align][align=center]厦门:用规则“浇灌”社会文明之花[/align][align=left]“勿以恶小而为之。”自全国首部系统性社会文明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2017年 10月 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类似行人闯红灯、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厦门不仅予以道德谴责,而且依法严治严罚,用规则“浇灌”社会文明之花。[/align][align=left]《规定》正式实施后,行人违规横穿马路等交通陋习都被列入重点治理清单。2017年 10月 12日,思明区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民警开出了文明入法、新规施行以后行人被罚的首例罚单。同时,为倡导社会文明,治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align][align=left]《规定》第四十九条又发布了《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明确提出若违法行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 30分钟,免予罚款。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主动作为、认真负责的,经执勤交通警察同意,可以提前结束“处罚”,但总体“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15分钟。[/align][align=left]陋习有很多种,但不是都能通过立法来调整的。早在制定《规定》之前,厦门就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携带犬只户外活动违规等 9类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规定》对 9类不文明行为的行为模式和对应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精准设计,比如,将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形就细化成 6种情况,根据不同路口的通行规则,设置了不同底线,行人会被依法处以 50元至 100元的罚款。[/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center][b]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b][/align][align=left](2020年 10月 29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 11月 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align][align=left]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align][align=left]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align][align=left]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align][align=left]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align][align=left]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align][align=left]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align][align=left]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align][align=left]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align][align=left]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align][align=left]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align][align=left]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第七条 公民应当恪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乘坐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时,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四)开展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五)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六)遵守医疗场所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七)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八)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户、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align][align=left](一)驾驶车辆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不实施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随意占用应急车道、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align][align=left](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援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撒物品;[/align][align=left](三)驾驶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上下客时不违规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align][align=left](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不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伞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align][align=left](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文明礼让,不躺卧公共座椅或者霸座,配合安全检查,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食品;[/align][align=left](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马路,不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align][align=left](七)车辆有序停放,不非法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盲道等。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等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未划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align][align=left](八)不在车行道内强行拦车、停留,或者实施乞讨、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和使用滑板、旱冰鞋、平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align][align=left](九)不擅自在道路两旁、公共停车泊位等设置地锁、石墩、停车器等影响交通安全和停车的装置;[/align][align=left](十)交通运输营运单位和个人不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出站口非法揽客;[/align][align=left](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align][align=left](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align][align=left](二)不在建(构)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align][align=left](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align][align=left](四)遵守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分类投放垃圾;[/align][align=left](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合理避让他人,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align][align=left](六)在公共场所打喷嚏、咳嗽时遮掩口鼻,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合适距离,防止病毒或细菌传播;[/align][align=left](七)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施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样、隔离治疗等措施;[/align][align=left](八)拒绝伤害、捕捉、猎杀、买卖、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拒绝买卖和使用野生动物制品;(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师重教,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教育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影响和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二)不对学生实施欺凌行为;(三)教育和引导学生不在教学区域和教学时间使用非教学用途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四)不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带入校园;(五)不在学校门口非法摆设流动摊点;(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校园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恪守家庭美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align][align=left](一)孝敬父母,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忽视、冷落、虐待、遗弃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时应当尊重老年人意愿,分开居住时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align][align=left](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拒绝家庭暴力;[/align][align=left](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委托其他成年人照看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align][align=left](四)邻里团结互助,友好相处;[/align][align=left](五)拒绝毒赌黄;[/align][align=left](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或者虚构事实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不在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信息或者视听资料;(三)不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犬只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align][align=left](二)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套)牵引,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确保犬只不咬人、不伤人;(三)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四)不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五)不遗弃、虐待犬只;(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不粗暴执法。[/align][align=left]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align][align=left]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align][align=left]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银行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实行挂牌上岗、文明服务。[/align][align=left]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 倡导下列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一)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庆、治丧和祭祀事宜,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三)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拒绝铺张浪费,践行“光盘行动”;(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五)社区和谐,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倡导建设无宠物社区、小区;(六)文明院落,遵守村规民约,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部干净整洁,有效管控生活污水,消除旱厕,使用卫生厕所;(七)健康生活,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倡导不在公共场所嚼槟榔;(八)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倡导公民互爱互敬、互帮互助,鼓励和支持公民自愿对困境人群以合法适当的方式提供帮助。[/align][align=left]倡导关爱空巢老人、困境儿童、失独家庭、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鼓励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公益活动。[/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实施与自身能力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关爱、褒扬见义勇为人员。[/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和器官等行为。[/align][align=left]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align][align=left]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管理制度。[/align][align=left]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实践组织体系,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通过市民学校、道德讲堂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align][align=left]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规范举止。公民应当尊重文明行为引导员、监督员,不得打骂、报复。[/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邵阳好人、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礼遇、帮扶等机制。[/align][align=left]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成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保障:(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消防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标志;(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公共设施。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通行,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随意横穿马路,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烟吸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1年 4月 1日起施行。[/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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