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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读本•邵阳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导读---五、保卫“邵阳蓝” ——《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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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立法概况[/b][/align][align=left]近年来,邵阳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积极推进中央、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蓝天保卫战”等专项行动,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是,随着邵阳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实施并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大气颗粒物污染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制度供应力有不逮,制定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法规,形成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组合拳”已迫在眉睫。[/align][align=left]在《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和修改过程中,邵阳市人大环资委、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长沙市、张家界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和座谈会 50余次,先后两次在主要媒体和网络刊登全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邀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环保学院的专家学者在长沙市召开了论证会,赴宝庆煤电、云峰水泥等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条例》制定过程中,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高度关心和大力支持,多次深入实地调研、组织研讨、现场指导,特别是对个别探索性条款给予精心指导,并征求湖南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所有这些为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align][align=left]《条例》经 2020年 7月 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 9月 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主要内容导读[/b][/align][align=left]1.扬尘 VS大气颗粒物[/align][align=left]在 2013年全国多地陷入了“十面霾伏”后,普通公众开始认识到“雾霾”这个新事物。雾霾是对大气中各种悬浮颗粒物含量超标的笼统表述,尤其是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 2.5微米的颗粒物)被认为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元凶”。2018年,全国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 217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 64.2 %。其中颗粒物浓度未达标的城市最多,PM2.5和PM10浓度未达标城市比例分别为 64.2 %和 53.0 %。空气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它可以穿透人体呼吸道的防御毛发状结构进入人体内部,引发包括肺癌在内的呼吸系统疾病和机体的一系列急性应激反应,并改变循环系统功能,从而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发生,如急性中毒和死亡、慢性中毒等。此外,还有导致畸变的可能。[/align][align=left]本条例原定名称为《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经过多次调研和讨论论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决定更名为《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更名的主要理由是:扬尘是地面的尘土在风力带动、人为带动及其他因素带动下飞扬而进入大气的颗粒物,科学分析表明,绝大多数扬尘大于 PM2.5。从 2020年 1月大气质量情况来看,国家纳入监测与考核的大气质量指标共六项,邵阳市唯一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指标是 PM2.5,全市4个大气质量监测站测得的数据均值为 48微克 /立方米,国家标准为 35微克 /立方米,超标 13微克 /立方米。从酸雨监测情况来看,邵阳市 1月份取降水样本 10次,每次降水都是酸雨,PH均值为5.03,硫酸根离子浓度 5.08毫克 /升。自然界中的土壤大多呈中性或弱碱性,土壤中也很少含有硫酸根离子,降下酸雨的原因主要是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酸性气体过多,它们在空气中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生成酸性的盐,随雨降下成为酸雨。另外,我们在秋冬季节,感觉天空灰蒙蒙的,能见度很低,是因为大气中飘浮着的大量积炭具有消光作用,是由燃料的不完全燃烧产生的。[/align][align=left]结合酸雨和阴霾天气的出现,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是 PM2.5超标的重要原因,推进空气质量改善必须扩大污染防治管理的范围,由单纯的控制扬尘改为控制大气颗粒物,由单纯的管理建筑工地扩大为管理工厂、车辆、餐馆、秸秆燃烧等一切产生颗粒物的污染源。因此,将《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更名为《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更加具有针对性。[/align][align=left]2.对大气颗粒物污染,应实现全域全程的管控[/align][align=left]大气颗粒物污染具有源强不确定、排放随机和排放位置、类型多样等 特点。加强大气颗粒物的全域全流程管控,是控制大气颗粒物污染的有效措施。《条例》基于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现实需要,立足于对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进行全域全程控制,即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能够产生大气颗粒物污染[/align][align=left]的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从“产生—运输—堆卸”等环节进行全域全流程管控。[/align][align=left]3.明确职能部门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责任[/align][align=left]2018年 1月 17日,邵阳市召开全市“蓝天保卫战”动员大会,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决战决胜的勇气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 342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 93.4 %。PM2.5等污染空气浓度指数同比下降 10%以上,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十三五”以来最好水平。[/align][align=left]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 93.4 %的背后,是一场没有硝烟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而这一场“攻坚战”的坚强后盾则是负责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各级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结合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一是强化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职责,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统筹协调处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开展本辖区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制定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二是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可见,《条例》既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也明确了生态环 境、 住 房 和 城 乡 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国土资 源、 交 通 运 输、 水利、人民防空、交警等部门的执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根据《条例》授予的职责,依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悉心守护“邵阳蓝”。  [/align][align=left]4.“同呼吸,共奋斗”,打赢“蓝天保卫战”[/align][align=left]“邵阳蓝”养成不易!打赢“蓝天保卫战”已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超过八成的社会公众认为生态环境的红线不可再被突破,并认同环境治理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期工作。在这场特殊的战役里,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参与者。但现实情况是,公众虽然对大气污染治理表达出强烈的参与意愿,但参与治污的实际行动还相对不足。例如,在社会监督层面上,只有 26.9 %的民众有过举报或投诉企业排污、工地扬尘等大气污染现象的行为。当前,邵阳市生态环境治理已经进入“啃硬骨头”的阶段,提高民众实际参与水平,对进一步推进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推动全社会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align][align=left]5.“打蛇打七寸”,工程施工扬尘治理“6个 100%”[/align][align=left]基于物联网的工程机械大数据显示,2020年春节期间工程机械开工率平均值约为 5 %,2019年同期约为 23 %,工程机械开工率同比下降 77 %。2020年春节之后受疫情影响(正月初七至二十三日)工程机械开工率并未像往年逐渐恢复到节前开工水平,开工率保持在 7 %左右。施工工程开工少了,施工扬尘的“直接来源”少了,城市大气颗粒物污染程度也缓解不少。由此可见,建筑工地扬尘是城区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中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是老百姓反映空气污染的重要问题之一。[/align][align=left]邵阳市正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时期,新城建设和市政工程都在加快推进,特别是房地产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工地数量与建筑面积总量不断上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扬尘和道路扬尘是目前邵阳市主要的扬尘源,导致空气质量较差。“挖树要刨根,打蛇打七寸”。为了督促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围挡、覆盖、硬化、洒水、冲洗、绿化”“6个 100 %”工作要求,《条例》对工程施工提出了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围墙,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三)对施工工地生产区、生活区内道路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四)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五)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布)遮盖;(六)在施工工地使用散装物料的,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并使用专业车辆运输;(七)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防尘网(布),拆除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align][align=left]6.推进渣土消纳场建设[/align][align=left]随着邵阳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和新建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城区改造和新楼盘建设项目中,市区的建筑垃圾数量不断增加。但市区渣土消纳场建设严重滞后,2018年前仅有双清区百合路一处渣土消纳场且离市区较远,而且一期消纳基本满负荷。对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的防治工作,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推动综合利用。2021年 1月,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提到 2021年的规划之一就是推进渣土消纳场建设。[/align][align=left]7.车过不起尘,严防“一路风尘”[/align][align=left]当前,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路网四通八达,造成的道路扬尘污染自然也就量大面广。在城市道路保洁方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align][align=left](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实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其他道路应当逐步推广;(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三)在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align][align=left]8.绿色矿山全覆盖,督促扬尘“零排放”[/align][align=left]露天采矿,尤其是“散乱污”石料加工小作坊,如不加强扬尘管控,极易产生严重污染。《条例》按照“全域全过程管理”原则规定:首先,划定“禁采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产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大气颗粒物污染活动的区域。其次,开采过程中进行扬尘治理。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这些措施可确保在开采过程中避免扬尘漫天飞的现象出现。最后,采矿后采取治理措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制定生态治理方案,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大气颗粒物污染。[/align][align=left]9.清洁燃料、清洁生产工艺防治企业大气颗粒物污染[/align][align=left]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大气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产业项目集中在工业园区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锅炉、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火力发电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快清洁烟气排放改造,减少大气颗粒物污染排放量。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水泥、造纸、焦化、火力发电等重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烧制建筑用砖(瓦)厂,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其他项目应当逐步退出。[/align][align=left]10.解决餐饮油烟污染,减少城市“烟熏味”[/align][align=left]近年来,邵阳市第三产业尤其是餐饮业的蓬勃发展,在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带来的餐饮油烟污染已成居民投诉的高频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危害公众健康,基层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时也面临诸多困扰,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禁止使用煤炭能源。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套建设专用烟道。[/align][align=left]11.焚烧秸秆危害大,污染环境又违法![/align][align=left]每当收获农作物时,很多农民都非常发愁,大量农作物残余,不知道如何处理。所谓农作物残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秸秆,比如说玉米秆、小麦秆或者是水稻秆,都是农村秸秆。当然除了这些之外,其他的一些农作物收获后剩下来的废弃物,也可以称之为秸秆。农村秸秆主要是以焚烧为主,但是,每当农民开始焚烧秸秆时,农村周边的空气质量就会迅[/align][align=left]速下降,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明显增多,大气污染严重。因此,《条例》规定,禁止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align][align=left]此外,对于其他可能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条例》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align][align=left]12.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人人有责![/align][align=left]在现代文明中,汽车已经成为人类不可缺少的交通运输工具。但是,在汽车产业高速发展、汽车产量和保有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汽车也带来了大气污染,即汽车尾气污染。根据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源解析的结果来看,广州、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首要污染源的“席位”已经被机动车尾气抢占。一组调查数据显示,约 15 %的在用汽车超标排放,排放量占据汽车排放总量的 70 %。[/align][align=left]随着邵阳市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使用量也随之大幅度增长。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为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及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公共交通,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城镇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应当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推广应用共享汽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聚焦立法热点[/b][/align][align=center]露天烧烤:禁还是不禁?[/align][align=left]【立法背景】吃货世界有句名言:“对于吃货来说,没有什么问题是一顿烧烤解决不了的。如果有,那就两顿!”烧烤在城市居民中的受欢迎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但是,露天烧烤存在着污染空气的问题。2013年初,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草案 )》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份我国首次开出的防治 PM2.5的“药方”中,明确提出“严格控制城市露天烧烤,在人口稠密的大型城市,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难道一个小小的烧烤摊,其排放的油烟真能对一个城市的 PM2.5 值产生直接的影响?[/align][align=left]【群众观点】一部分人主张禁止露天烧烤,他们认为:露天烧烤确实是一个很典型的 PM2.5污染源,每当烧烤摊的油烟飘起,家家户户临街一侧的窗户就只能全部关闭。这样的情形,在市内各个小区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从业者应改为室内配备油烟处理器经营。[/align][align=left]一部分人反对禁止,他们认为:烧烤摊应该规范化管理,但不能一刀切,全面禁止。相较于露天烧烤、焚香、烧纸这些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污水排放、海岸线开发、工业污染、汽车尾气排放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更大,应该大力整治这些行为。有的人认为:与其控制露天烧烤,还不如提高成品油质量。更有的人认为:烧烤摊更多的是底层民众赖以生存的营生,全面禁止将会影响社会稳定。[/align][align=left]【邵阳方案】露天烧烤是城市空气污染源头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得在当地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结合邵阳市的实际,《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区域和时段的烧烤则不在禁止之列。[/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法治名言[/b][/align][align=left]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align][align=right]——《荀子·君道篇第十二》[/align][align=left]《荀子·君道篇第十二》中载:“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俱,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这句法治名言的意思是说,治理国家,法治建设是前提、是开端;君子是法治的本原。[/align][align=left]“治理邵阳,法治先行。”加大立法的力度,出台《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以案释法[/b][/align][align=left]经执法部门检查发现,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芳草新村二期”施工现场存在下列现象: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场地堆满了石子、河沙、水泥之类的建筑材料,未完全采取苫布覆盖等防尘措施;进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材料加工区及堆放场未做硬化处理,车辆过去,扬尘滚滚。以上违法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align][align=left]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是城市大气颗粒物产生的主要污染源,是城市大气颗粒物管控的重点。根据《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完全采取苫布覆盖等防尘措施;进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二万元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立法博览[/b][/align][align=center]新加坡:环境控制官(ECO)计划[/align][align=left]20世纪 70年代,新加坡也曾面临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从 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条例和标准,以控制大气污染。如从 1980年起,发电厂、炼油厂等主要空气污染源只准使用硫磺含量不超过 2 %的液态油发电。对于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要求其必须安装特别设备以确保排放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align][align=left]新加坡在 1978年的《环境公共健康法》中将扬尘作为一种“公害”进行管制,对于违反环保部门发出公害更正命令的单位予以处罚,第一次最高处罚 1万新元,第二次及以后最高罚款 2万新元。对施工扬尘重点是推行注 册“环境控制官”(ECO)计划,要求项目投资额 5000万新元以上的必须雇用全职 ECO(每周工作 40小时以上),项目投资额在 1000万至 5000万新元之间的可以雇用兼职 ECO(每周工作 15小时以上)。ECO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注册,每次注册有效期仅为 2年,到时需要延续。ECO的主要职责是向施工单位提出场地有关环境公共健康措施方面的建议,包括负责在开工前为施工单位制订场地环境管理计划,检查场地提出建议,每两周向施工单位报告,组织工人培训等。ECO所提出的建议或计划有很高的权威性,施工单位须遵从 ECO的建议,为 ECO的工作提供便利。施工单位应当将雇用及变更 ECO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否则将会受罚。ECO虽然受聘于施工单位,但经政府部门考试认定,专业性强,且有法规保障,权威性高,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单位采纳其建议。[/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center][b]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b][/align][align=left](2020年 7月 31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 9月 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一章 总 则[/align][align=left]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颗粒物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align][align=left]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align][align=left]本条例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align][align=left]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统筹协调处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align][align=left]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开展本辖区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align][align=left]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制定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align][align=left]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align][align=left]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align][align=left]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align][align=left]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align][align=left]鼓励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align][align=left]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二章 防治措施[/align][align=left]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做到专款专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三)对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监督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二)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围墙,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三)对施工工地生产区、生活区内道路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四)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五)施工工地内的建筑土石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布)遮盖;(六)在施工工地使用散装物料的,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并使用专业车辆运输;(七)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防尘网(布),拆除时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降尘措施。[/align][align=left]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align][align=left]第十条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时,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全程采取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洒水等措施,达到施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二)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三)拆除工程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道路、管线铺设等市政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align][align=left](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使用鼓风式除尘器除尘,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者吹吸一体式除尘器;[/align][align=left](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的沟槽,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align][align=left](三)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貌;[/align][align=left](四)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道路采取硬化、洒水和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align][align=left](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align][align=left](二)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align][align=left](三)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和出入口通道整洁;[/align][align=left](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废水利用池,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整洁干净。[/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局和管理,根据需求合理确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分布、规模和数量。[/align][align=left]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一)建立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二)粉料仓上料口应当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三)设置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对撒漏的固体物料进行资源化利用;(四)罐车筒体外观、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结块和积垢,并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的防治工作,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推动综合利用。[/align][align=left]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 ,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align][align=left]填埋场、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和冲洗离场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实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其他道路应当逐步推广;(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三)在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align][align=left]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产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大气颗粒物污染活动的区域。[/align][align=left]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align][align=left]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制定生态治理方案,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大气颗粒物污染。[/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大气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产业项目集中在工业园区内。[/align][align=left]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锅炉、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align][align=left]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火力发电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快清洁烟气排放改造,减少大气颗粒物污染排放量。[/align][align=left]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水泥、造纸、焦化、火力发电等重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烧制建筑用砖(瓦)厂,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其他项目应当逐步退出。[/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从事石材、瓷砖等建材销售、加工的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设置密封车间,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进行切割、打磨等作业。[/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align][align=left]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禁止使用煤炭能源。[/align][align=left]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align][align=left]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套建设专用烟道。[/align][align=left]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禁止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align][align=left]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及时段,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公共交通,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城镇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align][align=left]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应当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align][align=left]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推广应用共享汽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等。[/align][align=left]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三章 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污染环境监测网和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分析、网格化管理等手段,加强大气颗粒物污染源监测,定期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align][align=left]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信息通报给各相关职能部门。[/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就辖区内可能产生大气颗粒物污染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管。[/align][align=left]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的大气颗粒物污染违法行为。[/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align][align=left]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四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落实矿山开采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align][align=left]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石材、瓷砖等建材加工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第五章 附则[/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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