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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地方法规---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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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3 23: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b]主要内容解读[/b][/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b]1.有一种绿色宜居宜游叫张家界[/b][/align][align=left]党的十八大后,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指标。在新型城镇化中,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成为重要指南。森林特色是张家界景区的“卖点”,如今也是张家界城市品牌的核心组成部分。[/align][align=left]结合张家界市的特点,《绿化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制定《绿化条例》的目的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城镇绿化事业,建设绿色宜居宜游张家界。所以,按照“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的发展理念,建设绿色宜居宜游张家界是张家界市发展的方向。为此,全市应构建“一区二沿三带四片多点”森林网络空间格局,形成点、片、带、网结合的森林生态网络系统;同时,以农村山地绿化为依托,以城区绿化为中心,以村镇绿化为节点,以主要交通干线通道绿化、澧水及库塘沿岸绿化为框架,以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绿化为品牌,统筹推进山地绿化、城区绿化、道路绿化、水系绿化和村镇绿化等“五个绿化”,构建起城乡一体的绿化新格局,营造无山不绿、城在林中的城乡新景象,从而使一个和谐宜居、特色鲜明的山水型生态旅游城市日渐焕发光彩。[/align][align=left][b]2. 规划绿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b][/align][align=left]出门有蓝天、绿地、花园、河湖,可健身、休闲、游玩、亲近自然……如今,越来越多的张家界居民正享受着这样的生活。这得益于张家界市大力推进的街头绿地、游园景观建设。而出台的绿化专项规定,确保了张家界市森林建设的全视野、高起点和科学化水平。《绿化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编制绿化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编制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包含绿化规划内容,并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近年来,张家界市围绕“城区森林进城、近郊森林围城、农村兴林富民”整体布局,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及要求,以《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和修订了《张家界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张家界市城市绿线系统规划》《张家界市城市绿道建设规划》等30多个专项规划,要求各部门在规划中具体划定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等控制线范围,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align][align=left]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各类生产、生活用地挤占、侵占绿化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个问题,《绿化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镇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而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予以补足。这就意味着,绿地范围控制线一经确定,只有在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且要按照“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偿新的规划绿地。除此之外,所有占绿、损绿、毁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align][align=left]针对张家界市地处山地丘陵地带、建设用地紧张的特点,《绿化条例》也指出:鼓励、支持充分利用城镇自然山体、水体植被丰富的优势,通过科学规划、合理改造,多种形式建设城镇山体生态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绿地。这样就可以变劣势为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绿地的需求。[/align][align=left][b]3.认养树木、绿地可享有冠名权[/b][/align][align=left]说起绿化,很多人会想到植树造林,严厉禁止毁坏树木。《管子·八观》说道:“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秦汉政权不仅重视草木的保护,同时也加强了对破坏树木的惩罚,比如《秦律》规定:“或盗采桑叶,臧不盈一钱,可论? 赀徭三旬。”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森林破坏严重,但是一旦停战人们便会植树,尤其是种植经济林木。唐代反对毁坏树木,凡是毁坏树木的都要以盗窃罪论处。明清时期毁坏林木追究责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山场、园林、湖泊、果园等。[/align][align=left]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1979 年我国政府将每年3 月12 日设为植树节后,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蓬勃开展,对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加快绿化国土和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张家界市一直都是绿色保护的先行者和领跑者,自1991 年以来多次举办国际森林保护节,通过宣传“地球呼唤绿色,人类渴望森林”的永恒主题使得广大市民对生态文化有了很高的认知认同感。在此基础上,《绿化条例》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市民参与城镇绿化保护活动,开展城镇绿化服务工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截至目前,先后有210 个单位和印尼前总统梅加瓦蒂,世界体育冠军唐九红、乐茂盛等名人在内的196名个人捐资认养了张家界市的古树名木。目前,全民参与共建的义务植树基地有数百个,面积达上千公顷,全市有2233 万人次参加义务植树。[/align][align=left][b]4.绿化,不仅仅在地上[/b][/align][align=left]近年来,张家界市积极开展公园建设、城市道路绿化提质、机关庭院和小区绿化改造等工作,切实做到见缝插绿、拆围透绿、垂直挂绿。宝塔岗公园( 一期)、澧兰公园、樟树角公园和澧水河两岸景观带、樱花景观长廊建成开放……时下立体绿化已成为城市绿化的必然趋势。以空间换绿地,使绿化从平面走向立体,从而进一步拓展城市绿化的发展空间,是有效美化城市的新举措,是城市绿化的新方向。[/align][align=left]《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一款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阳台、窗台、庭院等空间开展立体绿化。这是因为现代人在室内环境生活和工作的时间已达到全天总时长的80% ~ 90%,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的健康保障、舒适感受和工作学习效率尤为重要。有研究显示,室内并不是安全的场所,室内空气的污染物浓度要高于室外2 ~ 5 倍。在经历了18 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煤烟型污染”和19 世纪石油和汽车工业带来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之后,现代人正经历以“室内环境污染”为标志的第三污染时期。科学家通过分析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质发现,其中300 多种都是挥发性有机物质,这些物质大部分有毒,有些可能致癌,有些还可能诱发基因变异。然而,只要摆放一定数量的室内植物,就能有效地去除这些室内污染物质。同时,室内植物还具有调节室内微尘、臭氧、二氧化碳含量以及减少有害电磁辐射的作用。所以,室内绿化已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新宠”。[/align][align=left]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屋顶绿化作为“占空不占地”的新趋势,不仅能给建筑物带来益处,还能给城市增添绿色,降低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把水泥森林重新装扮一番,让它充满“绿色”重归自然,回归生态。但是,目前张家界市屋顶绿化主要以政府机关、学校、商业地产、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建筑为主,仍有很多屋顶“素面朝天”,屋顶绿化率极低,墙面绿化的比例就更少,可以说是城市绿化的“沙漠”。当然,这也说明了张家界市发展城市立体绿化存在着巨大空间。因此,《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构)筑物,因地制宜,有效结合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条件,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align][align=left][b]5. 永久保护绿地,划定比基本生态控制线更严格的生态红线[/b][/align][align=left]在2019 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在繁华的城市里,倘若能轻轻松松地触摸青山绿水、呼吸新鲜空气、看到蓝天白云,与绿地形影不离、亲密接触、和谐共处,对于都市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近年来,张家界市一个个公园与滨河绿地的建成,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园和绿地既充分满足了市民的生活需求,又具有游览观赏的功能,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然而,城镇绿地虽然深受市民钟爱,却也最容易在城镇建设中受到伤害,尤其是处于闹市繁华地带的绿地更是众多地产商们觊觎的对象。[/align][align=left]将重要的绿化地带设定为永久性保护绿地,采取有力的手段加以严格保护,是为城市绿地撑起制度“保护伞”的一个重要举措。《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区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镇绿地,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拟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永久保护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变更其主要树种,改变主要绿化景观。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擅自占用永久保护绿地或者毁坏永久保护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用、毁损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可见,《绿化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确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能够更好地保证绿地保护与管理的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绿地调整不随性,处罚足够刚性,不让“城镇绿肺”再失守。[/align][align=left][b]6.建筑配建绿地明确最低标准,开发商不能见缝插针[/b][/align][align=left]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早在1979 年,当时的中国城市建设总局曾经提出城市绿化覆盖率在1985 年应达到30%,2000 年应提高到50%。可是,当前我国城市绿地率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普遍没有达到原先的设想。作为此次立法的亮点之一,《绿化条例》对不同类型区域都设定了具体绿地率指标——高层居住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低、多层居住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高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单、多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商业服务业建筑类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旧城改造区建设的绿地率达不到前款三项规定标准的,可以比照降低百分之五。[/align][align=left]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的开发方案设计中绿地率不达标,规划部门将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如果规划验收时,发现不达标的,也不予通过验收。这样就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保证了张家界市民在居住区、城市水泥森林里畅享绿色的权益,开发商见缝插针种树栽草来满足绿地率的补救做法再也行不通了。[/align][align=left][b]7.明确城镇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绿地养护不准踢皮球[/b][/align][align=left]城镇绿地或者绿化设施损坏了,由谁来负责修理和养护,经常是多个部门踢皮球、互相推诿的问题。比如,居民小区与绕城高速之间有块空地,小区物业公司与高速公路都认为它不属于它们的责任范围,不进行修剪,以至于这些地方的绿色植物都变成了“原始森林”,既影响了城镇绿化的美观,也造成了老百姓出行的障碍。[/align][align=left]随着《绿化条例》的出台,今后城镇绿化养护管理职责将被明确划分。根据规定,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住宅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性绿地,由其经营者负责。此外,《绿化条例》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即除以上规定的绿地外的其他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以此来确定城镇里的每一块绿地都能找到养护管理责任人。[/align][align=left][b]8.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须审批[/b][/align][align=left]在实践中,因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绿化条例》规定: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但未及时退还、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城镇绿化树木郁郁葱葱,让人们共享绿意的同时,也有让人烦恼的时刻,比如绿树过于茂盛,遮住了住户的入室阳光照射;再如,道路扩建时面临树木挡在了路中央的情形……对此,《绿化条例》规定:确需砍伐、移植城镇绿化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毁损城镇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b]9.绿化惨遭“黑手”,法律要求“手下留情”[/b][/align][align=left]近年来,张家界市为了丰富城市植物物种多样性,进一步推动城镇绿化建设提质升级,在永定大道、西溪坪片、南庄坪、滨河路等路段两旁均种植了紫叶李树,在澧兰西路、南庄坪片、紫舞公园一带种植了杨梅树,在子午路、澧兰公园种植了青梅和碧桃树等。每年五六月份这些景观果树便会陆续结出果实,五颜六色,非常好看。然而,这些果实遭到一些市民击打、摇晃和“野蛮”采摘,原本漂亮的紫叶李树、杨梅树变成了残枝败叶,看起来令人很是心疼。此外,在每年重要的节假日来临时,不少商家在门前的绿化树上缠绕起彩灯,有些甚至私自把广告牌钉在绿化树上,使其“伤痕累累”。[/align][align=left]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如防护、照明、指示标志、游览休息活动、装饰设施等,是城镇园林绿地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完好状况直接影响到城镇园林绿地的质量。但是,部分街头绿地、广场周边摆摊设点现象严重。一些次干道和小街巷经常摆设早晚市摊点,摆摊时商贩常践踏绿地和绿化设施,收市后将垃圾倾倒在绿地上。[/align][align=left]为了有效保护城镇绿地,防止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对常见的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不文明行为,比如在城镇绿地上擅自设置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城镇绿地上擅自挖坑、采石、取土、焚烧;在城镇绿地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污物;在城镇绿地上设置摊点、放养禽畜、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借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作为支撑物悬挂物体或者固定物体;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篱和草坪以及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align=left][b]10.坚决对破坏绿化者说“不”[/b][/align][align=left]钢筋水泥的城市里,绿植花卉装扮着城市面貌。然而,大树被拦腰截断、公共绿地被肆意开“路”、部分市民为一己私利盗窃美化城市的花卉……城市中一树一花一草的生长情况,折射的是城市的文明程度与市民的文明素养。破坏城市绿化的人,缺失了文明素质,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对于“毁绿”行为,城镇绿化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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