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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十、“洋垃圾”的本质是“生态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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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2: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贸易有限公司诉B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何为“洋垃圾”?它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口的限制进口固体废物。洋垃圾中的许多物质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重金属、有毒物质等。如果洋垃圾被再利用或加工,将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因此,2018年,国家通过《关于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行动方案》,明令禁止相关固体废物入境。同时,国家在固体废物入境方面的监管政策正在不断收紧。

 

基本案情

B贸易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设立在湖南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专营进出口贸易。2018年11月22日和2019年3月8日,该公司与A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从意大利供应商处为A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碎皮料,并约定因海关检查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此后,涉案货物经某市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被认定为“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边角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0年3月4日,该市海关对该贸易咨询公司作出10万元罚款的处罚,并扣押相关货物。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合同约定的碎皮料规格、B贸易咨询有限公司申报货物状态不实、A贸易有限公司曾因进口碎牛皮而受到行政处罚等事实,依法认定合同标的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涉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无效。考虑到双方对于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B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返还A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余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专家说法

白明(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如何根治“洋垃圾”这一顽疾?一是第一道防线——海关和质检大门要把严;二是对国内一些不规范的企业要严查,确保所有环节都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地方政府要把好关、有作为;四是配套的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对“洋垃圾”走私、收购、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整治都有法可依、依法而治。

 

法律分析

1.涉案合同无效

202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称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再划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三类固体废物,国家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标的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

2.洋垃圾进入中国涉嫌违反国际公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洋垃圾进入中国涉嫌违反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正式名称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旨在遏制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我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公约上签字。

在国内法上,针对危害巨大的洋垃圾,我国一直采取严密的防控措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是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进口和销售洋垃圾,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进口、购买、销售或者运输洋垃圾,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仅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违法行为还会被列入信用记录,导致信誉受损、发展受限。

3.司法赋能,擦亮法治化营商环境“金招牌”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自2013年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上海设立以来,全国已设立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统筹沿海、内陆、沿边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从“一枝独秀”到“雁阵齐飞”,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坚持差异化、特色化探索,因地制宜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有效发挥了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的作用。

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实施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积极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重鼓励法律框架下的创新实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健康高效运行,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

本案例是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常见纠纷,争议解决规则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实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作用。

 

典型意义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制度创新的高地,而不是优惠政策的洼地。要紧紧依靠制度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绝不能走牺牲环境换取发展的老路。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0个典型案例”,是中部地区唯一入选的案例。该案明确了进口固体废物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依法阻断了洋垃圾跨境转移的渠道,规范和引导了中外投资者诚信、合法经营,对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索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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