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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三、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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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2: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珠海樊某秋驾车撞人案

 

202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一杀多人”,特别是报复社会的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施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珠海樊某秋驾车撞人案等重大恶性案件第一时间挂牌督办、派员指导,对该犯罪分子已依法执行死刑,这一举措及时有力震慑了犯罪,安定了人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某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满离婚财产分割结果,遂决意通过驾车冲撞人群的方式发泄私愤。2024年11月11日晚,樊某秋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故意驾车冲撞正在锻炼的人群,致35人死亡、43人受伤。

2024年12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樊某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樊某秋服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樊某秋死刑。2025年1月2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樊某秋执行死刑。珠海市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专家说法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被告人樊某秋为发泄私愤,无差别杀戮无辜群众,犯罪心理极其扭曲,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面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触发公众安全焦虑的极端个案,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重惩处,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稳定公众安全预期,实现了个案处理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政策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分析

1.樊某秋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以驾驶汽车的危险方法冲撞人群致人死伤的行为,应当综合全案情节,准确界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案发时段道路状况、人流量、车流量、撞击速度、撞击次数等情况,认为所涉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当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樊某秋驾车在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冲撞锻炼的市民,体育中心是公共场所,当时在那里锻炼的市民众多且具有不特定性。其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不仅对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还对整个公共场合的安全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其行为的危险性不仅是针对特定个体的生命安全,而且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2.对被告人樊某秋处以死刑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均已满足

对被告人樊某秋判处死刑达到了我国“死刑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明要求,既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也符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政策要求。

同时,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樊某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樊某秋进行了最后陈述。这也进一步表明,办理死刑案件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

3.对重大恶性犯罪应当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樊某秋案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对于此类重大恶性犯罪务必以严为本,坚决予以惩处。刑事司法应对重大恶性犯罪秉持刑事一体化的严惩立场,依法从严从快并举。其中依法是首要要求,从快是程序法角度的惩处效率要求,从重是实体法角度的处罚力度要求,并对各项裁量事项以严惩的标准加以把握。

4.关于体育馆及被告人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系开车闯闸强行进入体育中心的,并且是蓄意犯罪,体育中心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樊某秋的民事责任,樊某秋蓄意驾驶越野车强行闯过体育中心闸机,此行为致使体育中心的设施遭受损坏,对公共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其驾车肆意冲撞行人的行径,更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就民事赔偿责任而言,除了案发后必然产生的医疗急救费用外,樊某秋理应承担众多赔偿项目。对于受伤的被害人,需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被害人不幸死亡,还需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只是本案死亡人数35人,受伤人数43人,犯罪嫌疑人可能无力支付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或者获得的赔偿金额较小。

5.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此次事件,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理由如下:第一,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应对意外的交通事故,而非故意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第二,车辆保险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驾车冲撞人群,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第三,如果保险公司对这种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赔偿,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或变相支持类似的危险行为,这与保险的本质和社会公共利益相悖。

 

典型意义

47天被判死刑!本案可能会入选全国最快的死刑案件排行榜,从嫌疑人被逮捕到被判处死刑用时不到两个月。本案的审理速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重大恶性犯罪从严从快和对民意的及时回应,也彰显了国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心,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的刑事政策。

这起案件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暴露出当前公共安全防范体系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例如,增加安保力量,加强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和车辆的检查和管控,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要加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避险意识。

同时,这一案件也提醒我们,社会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温度——通过完善心理健康服务、加强社会矛盾调解等方式,减少极端行为的发生,守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关联索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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