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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二、对怙恶少年“宽容而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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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2: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白皮书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其犯罪类型集中在盗窃、聚众斗殴、强奸、抢劫和寻衅滋事等方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极端案件虽然在数量上总体较少,但极个别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如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该案表明,如何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的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处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搭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搭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丢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家说法

朱律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在特定后果和特定程序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顺应了目前社会发展和犯罪的情况。如果在犯罪统计数据上,没有显示出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大量、普遍性的犯罪且必须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则再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在目前是不必要的。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与整个社会的动态犯罪数据相适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教育和惩治缺一不可。

 

法律分析

1.低龄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条新增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十四周岁,个别地、有条件地下调到十二周岁,提供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

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情节恶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本案中,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有着成年人的老练,他们精心策划、事前准备、事后伪装,尤其是3人合伙杀人,能够达成合意,步调一致,没有敬畏与恐惧。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2.未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死刑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按照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初步认定有预谋。不少网友质疑,有主观恶意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的法律规定与朴素的正义观相悖,其实不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既要保护未成年人,也要保护社会,称之为“双向保护”。本案中出现了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社会上有希望判处犯罪者死刑的情绪可以理解,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有复杂的原因,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判处死刑并不现实。况且,“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不仅是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准则。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对他们量刑的话,最高的刑罚也只能是无期徒刑。

3.本案中不同被告人的量刑为何不同?

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的准则。本案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念。本案中不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体情节不同,应当承担的罪责也就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将被害人杀害,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法院对其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严惩的导向。本案另一被告人马某某,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未参与分赃,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实情,认罪悔罪,综合考虑主客观情节,依法对其不予刑事处罚。不予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法院建议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通过专门矫治教育,改变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

4.避免校园欺凌要有具体措施

从此次案件来看,校园霸凌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有法学专家分析,正是长期的校园欺凌没有被制止,才让欺凌一步步演变成了杀人犯罪。

自《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来,上到教育部,下到基层各地,都出台了防范中小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但校园欺凌的行为依然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在于没有配套具体的措施。要避免校园欺凌,就要多方发力,拿出具体有用的措施。比如成立防欺凌部门,可在教育系统或公安系统成立专门的防欺凌部门,设置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以便及时收集线索进行处理,将欺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再如建立起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财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学生的权益保护、志愿帮扶、教育关怀等工作,形成合力。

5.未成年人犯罪关键在于预防

本案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关注。有许多网友疑惑,万一出现了不满12岁的严重犯罪,那该怎么办?对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如何从法律上预防和规制?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一般情况下,专门矫治教育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教育、保护和监管处于先导地位,而矫正和惩治是事后不得已的手段。继续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不大,12岁已经是一个很低的年龄了。并且,单纯依靠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来治理低龄未成年人残忍的恶性犯罪并不是一个治本的办法,预防未成年人严重恶性违法犯罪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对刑罚的过度期待是不可取的。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准追诉是我国于2021年3月1日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之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次最高检决定对三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向全社会传达出这样一种信号:低龄绝不是恶性刑事犯罪的“免罪金牌”。这不仅彰显了司法公正,让正义以公众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也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真正的震慑警示作用。

由个案观类案,该案对如何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怎样的意义?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治,建设专门学校,完善监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联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此次案件中,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留守儿童。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涉案3名初中生作案心思之缜密、犯罪手段之残忍、实施犯罪后反侦查意识之强,与他们的年龄形成了极大反差,这与他们留守儿童的身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部分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的陪伴和引导,缺失情感陪伴和教育,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因此,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是我们这一代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联索引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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