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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一、以铁腕治“拐”实现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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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22: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余某英拐卖儿童案

 

2025年2月28日,人贩子余某英被执行死刑。不得不说,这是法律对人性底线的坚决捍卫。余某英自1993年起伙同他人拐卖17名儿童,导致12个家庭骨肉分离,部分父母因寻子无果而含恨离世。其罪行包括贩卖亲生儿子、利用女儿协助犯罪,且毫无悔意,情节极其恶劣。可以肯定,余某英伏法并非终点,而是全社会织密儿童保护网、迈向“天下无拐”的新起点。

 

基本案情

自1993年起,余某英及其同伙拐卖多名儿童。2022年7月,余某英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余某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余某英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28日,余某英拐卖儿童案二审开庭。二审庭审后,检察机关发现余某英有漏罪未处理,建议发回重审。2024年1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余某英拐卖儿童案发回重审。

2024年10月11日,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余某英被控拐卖儿童人数从11人增至17人。

2024年10月2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认定余某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英当庭表示上诉。

2024年12月19日,余某英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开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余某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余某英不能再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5年2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余某英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专家说法

李律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前后两次判决都是死刑,表面看似乎没有变化,但重审的“正义含量”并不一样:第一次死刑,实现了11名被拐儿童的正义;而重审判决,则实现了17名被拐儿童的正义,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正义,确保了每一起罪恶都不被放过。除了死刑,还需注意的一点是重审判决对余某英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英疯狂拐卖儿童,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剥夺她的全部财产,是伸张司法正义的一部分。拐卖儿童必须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重审判决也向社会作出这样的昭示。

 

法律分析

1.余某英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早就写入了刑法,也直接写入过政府工作报告。对罪大恶极者,理应予以严惩。

余某英为获取非法利益,于1993年至2003年间,分别伙同龚某、王某,在贵州、重庆、云南多地流窜作案,拐卖17名儿童,并将16名儿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王某、杨某等人介绍卖到河北省邯郸市。余某英把儿童当作商品任意买卖,严重侵犯了被拐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也给被拐儿童的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余某英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在余某英案中,死刑的判决显得尤为必要和正当

今天的司法体系,已不再采用严刑峻法,取而代之的是宽严相济。对宽严相济的全面理解,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确保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遇上余某英案时,从严、从重成了多数人的共识。余某英十年间拐卖儿童17名,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为了找回孩子,有的父母辞去工作、变卖家产,踏上漫漫寻亲路;有的父母因失子之痛过早离开了人世,而那些被拐卖的孩子,被强行与家人分离,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失去了自由,也失去了快乐成长的权利。

正因如此,“人贩子”的恶行罄竹难书,人神共愤。以余某英拐卖儿童数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社会危害性之大,以及拒不悔改的态度,被判死刑是一种正义的实现和精神上的慰藉。这个死刑判决不仅代表个案的终结,更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对十恶不赦的罪犯,理当施以最重的刑罚。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是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对抗野蛮犯罪的最强“底牌”,也是坚守正义的最后“防线”。

3.余某英有坦白情节,不必从轻处罚

余某英曾提出,“自己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相关细节,2009年服刑完毕后,已经痛改前非、悔过自新,再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其辩护人亦提出,“余某英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2009年服刑完毕后已改过自新,不再犯罪”。

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提讯被告人笔录及对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DNA(脱氧核糖核酸)鉴定等相关证据证明,余某英所作供述均是在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大量侦查确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时才供述的犯罪事实。虽可认定为坦白,但结合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4.余某英拐卖儿童案重审的必要性

作为一起全国瞩目的重大案件,余某英拐卖儿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等多个环节,审判过程颇为波折,相关法律程序也引发了讨论。余某英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这一裁定曾引发争议,有网民认为这让余某英“得了便宜,继续苟活”。

尽管已经被判死刑,但重审仍有重大意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审此案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就在于三个字:“不漏罪”。既然又发现余某英有其他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就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去正视与面对,不放过每一条线索,核实好每一条证据,破解疑点,拉直问号,使所有真相大白于天下,将每一个犯罪事实都暴露在阳光之下,以经得起推敲检验的程序正义去实现实体正义。

5.为何余某英能继续提出上诉?

2024年10月25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被告人余某英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英当庭表示上诉。

为何余某英能继续提出上诉?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仍然属于一审判决,并不因重审而变成终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典型意义

余某英拐卖儿童案极具典型意义和现实价值,社会影响极大。

余某英案的判决结果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拐卖儿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律对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持零容忍态度。此案对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有助于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众更加关注拐卖儿童犯罪问题,推动全社会共同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

余某英案的重审对于中国的司法制度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检验。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系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余某英案的重审,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威严,也是司法公正和法律进步的体现。这一案件的处理,是对整个司法系统能力和公信力的一次展示。

余某英案表明,打拐不只是公安部门的事,还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我国自2008年起连续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互相呼应,不断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的综合治理体系。除此之外,从民间志愿者寻子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到大型公益寻人节目《等着我》,再到影视作品《失孤》《找到你》,社会各界也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壮大打拐力量。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的发展,DNA比对技术、数据库建设、跨年龄段人脸识别技术、虹膜技术等的运用,为寻找比对被拐卖人口、寻求案件突破点提供了“得力助手”。可以说,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越来越少,治理效能越来越好,儿童的安全感越来越强。

最后,我们也应该关注被拐儿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和心理疏导工作。这些孩子因为被拐而失去了原本的家庭和生活轨迹,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以走出阴影、重建信心。同时,家长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培养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关联索引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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