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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七、常态化“打伞破网”的立法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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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19: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法律概览

2000年,意气风发的刑警安欣与备受欺负的鱼贩子高启强相识,而后随着高启强逐渐偏离正途,安欣意识到在京海市社会发展的背后,隐藏着以高家兄弟为首的黑恶势力所掀起的汹涌暗流,两人分道扬镳并展开了长达20年的正邪较量。2021年,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大背景下,中央督导组雷霆出击,安欣协同专案组彻查强盛集团犯罪团伙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最终京海市得以拨云见日、风清气正。这是电视剧《狂飙》的剧情。《狂飙》虽是虚构的故事,却也不是空穴来风,它是现实生活中有组织犯罪的真实写照。《狂飙》中饰演大嫂的演员凭借出色的演技获得金鹰奖最佳女配角,立体的角色塑造让具有现实教育意义的人物故事深入人心,其中究竟蕴含着怎样的法律道理呢?那就不得不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地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三年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中,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扫黑除恶法律政策文件。为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2020年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凝聚多方智慧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这有利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内容精要

1.“黑恶罪犯一个都别想逃”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对黑恶罪犯从严惩处。首先,从严适用羁押手段。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其次,从严强化执行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最后,从严适用减刑、假释。

2.深挖“保护伞”,确保“连根拔起”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和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保障“祖国的花朵”权益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严防死守,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包括: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6.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治故事

1993年以来,刘汉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刘汉等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刘汉等人掌控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多达70家,其中上市公司2家,境外公司4家。落网前,刘汉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坐拥资产近400亿元,购置车辆数百辆,其中不乏劳斯莱斯、宾利、法拉利等顶级豪车。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省公安机关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追缴军用手榴弹3枚、各类枪支20支、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刘汉被依法判处死刑。

 

条文链接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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