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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八五普法读本》---六、从“难认定”到“有据可依”的“九龙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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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8 19: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九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大事纪要

2024年12月6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充分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等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的亮点包括:明确了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标准问题;明确了告诫制度与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衔接问题;细化了预防家庭暴力多部门协作衔接的操作。

1.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认定家庭暴力的基本证据条件分两种情况: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否认家庭暴力情形下,可以作为辅证的证据包括:(1)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2)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3)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4)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伤情鉴定意见;(6)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7)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8)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可以当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需要继续查证的,应当在受理报案后72小时内作出决定。

2.明确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曾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在公共场所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求出具的;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规定使得告诫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3.明确了不能以告诫书替代处罚的情形:(1)经民警现场制止,拒不停止施暴的;(2)调解过程中又实施家庭暴力的;(3)经公安机关告诫或者处罚后,拒不悔改、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4)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5)其他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规定完善了告诫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机制之间的衔接。

4.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反家庭暴力法》对多部门的衔接做了原则性规定,《意见》则细化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查访制度、提供庇护制度等具体操作,落实了法律规定的衔接机制。

 

背景介绍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所谓的“家务事”,它是一个受人关注的社会问题,犹如一颗毒瘤,侵蚀着家庭的幸福与安宁。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约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在一生中遭受过身体或性暴力,而在我国,妇联每年接到的家暴投诉案件数以万计。美妆博主某芽曾在微博上哭诉自己半年来被家暴的遭遇,电梯监控里她被施暴者强行拖出电梯的画面令人毛骨悚然。2011年8月底,某英语学习机构创始人李某妻子阿晶在微博上公开曝光李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并公布了数张照片为证,引发热议。2013年2月3日,历时一年多的“李某家暴门”离婚案有了结果。法院认定李某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准予李某和妻子阿晶离婚,李某向阿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告诫制度: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虽发挥了“警示器”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反家庭暴力法》中告诫制度的条款较为原则化,缺乏实施细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操作性强的证据认定标准,不同地区执法尺度差异较大。家庭暴力不仅是肢体暴力,还包括经济控制、言语羞辱、冷暴力等形式,但因为多发生于私密空间,受害者常常缺乏证据,难以有效维权,“举证难”“认定难”成为反家暴工作的核心痛点。二是传统社会观念认为“家暴是家务事”,执法部门担心干预过度,对轻微家暴案件处理谨慎,导致告诫书使用率偏低且威慑力不足。三是家庭暴力涉及社会治理的多个领域,需公安、法院、教育、卫健、民政、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多部门合作。然而,此前对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衔接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指导,导致救助网络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例如,学校、医疗机构等未充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基层社区未能有效介入家暴预防。

《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证据标准、规范执法流程、强化多部门协作,破解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在实践中的难题,推动反家暴工作从“有法可依”向“有据可依”“有法必行”深化。其反映了国家从制度层面回应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期待。

 

关联延伸

1996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全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全国首份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该法的施行表明家庭暴力在我国不再被归为“家务事”,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宣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个人在家门内没有能力保护自己时,公权力将加以保护。

为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12月,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这些文件为防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可操作性指导。

 

内容选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三、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证据条件:

(一)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二)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四、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

(一)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二)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三)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四)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伤情鉴定意见;

(六)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七)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八)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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