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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22年普法读本---民法典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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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5 11: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什么时候起施行?[/align][align=left]答:2021年1月1日。[/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或者终止妊娠后,男方能立即提出离婚吗?[/align][p=37, null, left]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的。法条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指的是特殊情况,也就是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如果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男方有起诉离婚的权利。[/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3、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能否继承?[/p][p=37, null, left]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是“所有权”,所以届满或死亡的,居住权消灭。[/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4、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p][p=37, null, left]答: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5、小明今年7岁,他在学校小卖部买了一个95元的玩具,小明的爸爸知道后很生气,他想带着小明去小卖部把玩具退回并要求退钱吗?[/p][p=37, null, left]答: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6、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多久提出?[/p][p=37, null, left]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自胁迫行为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受到胁迫没有人身自由,怎么向法院提出请求呢?如果是受到胁迫一两年,那就错过请求期了,所以必须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7、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p][p=37, null, left]答: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书面形式作出。[/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8、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吗。[/p][p=37, null, left]答:胎儿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比如,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9、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吗?[/p][p=37, null, left]答: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环境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第三人的过错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left]10、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什么赔偿。[/p][p=37, null, left]答:惩罚性。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至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相对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实际损害后果,其目的也在于评价主观恶性程度。题目里说了是“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p][p=37,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p][p=41, null, left]答: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 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按担任监护人的顺序? [/p][p=41, null, left]答:(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3、监护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p][p=41, null, left]答:(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4、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p][p=41, null, left]答:(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p][p=41, null, left][b] [/b][/p][p=41, null, left]15、自然人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p][p=41, null, left]答:(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6、有下列哪些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 法人终止? [/p][p=41, null, left]答:(1)法人解散;(2)法人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7、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p][p=41, null, left]答:(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8、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哪些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p][p=41, null, left]答:(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19、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p][p=41, null, left]答:(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0、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p][p=41, null, left]答:(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1、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p][p=41, null, left]答:(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 定。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p][p=41, null, left]答:(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哪些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p][p=41, null, left]答:(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4、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p][p=41, null, left]答:(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5、下列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p][p=41, null, left]答:(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6、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哪些? [/p][p=41, null, left]答:(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7、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p][p=41, null, left]答:(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  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  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  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 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8、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p][p=41, null, left]答:(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29、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p][p=41, null, left]答:(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p][p=41, null, left] [/p][p=41, null, left]30、哪些财产不得抵押?[/p][p=41, null, left]答:(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p][p=37, null, left] [/p][p=37, null, right]以上学习内容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司法局、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提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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