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事件 一场轰轰烈烈的全国性“打拐”专项行动在公安部的周密部署下正式展开,这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必将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获得解救。公安部决定自 2022年 3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并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要第一时间采集 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早在 2021年,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国务院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法治背景 拐卖人口是社会的丑恶现象,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法不容赦,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的现象,经过不懈的努力,解救了大批妇女和儿童,拐卖人口的现象曾一度处于绝迹的边缘。但是在 20世纪 70年代末又死灰复燃,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彻底根除这一“顽疾”。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男女比列失调致使偏远山区的男性找不到配偶,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畸形交易存在现实和历史的动因。目前,我国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 2013年 1至 12月,全国公安机关打掉拐卖犯罪团伙超过 5000个。 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妇女案件 320起。2021年 1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团圆行动”,在“团圆行动”的助力下,一大批被拐儿童被找回。经过铁拳治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已经呈直线下降的趋势。 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 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 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 20起。
法治意义 第一,这是一次专项治理拐卖妇女儿童的霹雳行动,也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紧迫行动。打击拐卖人口,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点工作,也是司法部门的常态化工作。在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益方面,我们的工作成效是非常明显的。这次专项行动是在常态化行动的基础上升级迭代,做到无死角全覆盖,广泛发动,深入基层。这种保护力度必将大大地加大妇女儿童的安全系数。 第二,这次行动是一项系统化的行动,旨在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预防就是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打击就是对拐卖双方予以迎头痛击,救助就是让身陷囹圄的妇女儿童脱离犯罪者的魔爪,而安置就是妥善处理好被解救的妇女儿童,让其生活有着落,心灵有安防。这就是民心工程,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铮铮誓言。 第三,这是给全国人民递交的历史答卷。天下无拐,是人民的期待。今年发酵的几起典型拐卖妇女事件展现了人们对拐卖犯罪的痛恨、对受害人的同情以及对司法部门重拳出击的期盼。公安机关顺势而为,开展为期近一年的专项行动。这是顺民利民、司法为民的“伟大斗争”,必将载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历史史册。
条文选读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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