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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海关2022年学法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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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7, null, left]《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领域的根本大法,是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指南,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订(部分条款),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p][p=37, null, left][b]一、立法背景及意义[/b][/p][p=37, null, left]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1996年,我国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初步形成了政府采购制度框架。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向国际化发展是必然趋势,我国面临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新形势,在发展和开放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经济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颁布,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p][p=37, null, left]《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治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央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这么多年以来,对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加强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宏观经济政策功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经营发展、保护国内企业和适应世界经济发展形势要求做出了重要贡献。[/p][p=37, null, left][b]二、重点内容解读[/b][/p][p=37, null, left][b](一)[/b][b]政府采购的法律界定[/b][/p][p=37, null, left]该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b]财政性资金[/b]采购依法治定的[b]集中采购目录以内[/b]的或者采购[b]限额标准以上[/b]的[b]货物[/b]、[b]工程[/b]和[b]服务[/b]的行为。[/p][p=37, null, left]由此可见,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政府采购范围的三个重要因素:[/p][p=37, null, left]1.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p][p=37, null, left]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url=#_ftn1][1][/url]的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无预算,不采购”;[/p][p=37, null, left]3.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海关作为中央预算单位,目前适用的是国务院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及海关总署财务司印发的《海关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2020年版)》,“应采尽采”。[/p][p=37, null, left]简单理解: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b]以内[/b]或者采购限额标准[b]以上[/b]的采购项目,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且都要使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p][p=37, null, left][b](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b][/p][p=37, null, left]从上述政府采购法律界定来看,海关系统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p][p=37, null, left][b]1.[/b][b]集中采购机构采购[/b]:指[b]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b]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常见的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车辆等;[/p][p=37, null, left][b]2.[/b][b]部门集中采购[/b]:指海关[b]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或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b]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一般由直属海关预算归口管理部门[b]申报采购需求[/b],海关总署预算归口管理部门[b]汇总采购需求[/b]并向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或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b]下达任务单[/b]。该类采购主要涉及:出入境通关查验设备、缉私装备(200万以上)、实验室仪器设备、通讯设备(100万以上)、信息技术设备(200万以上)、CT行李物品检查设备维保服务、集装箱检查设备维保服务等。[/p][p=37, null, left][b]3.[/b][b]分散采购[/b]:指对集中采购目录[b]以外[/b]、限额标准[b]以上[/b]的项目的自行采购,具体包括: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b]100[/b][b]万元[/b]以上的[b]货物和服务[/b]项目、[b]120[/b][b]万[/b]以上的[b]工程[/b]项目的采购。[/p][p=37, null, left][b](三)[/b][b]政府采购政策导向[/b][/p][p=37, null, left]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适度保护民族产业的必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在总则中提纲挈领,明确了各项政策导向,该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p][p=37, null, left]目前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成效主要体现在:探索实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绿色采购政策,建立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有限采购环保产品的基本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全面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p][p=37, null, left]上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简单列举如下几项保障措施:[/p][p=37, null, left][b]1.[/b][b]预留采购份额。[/b]以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为例,2021年实施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b]应当专门面向[/b]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b]30%[/b][b]以上[/b]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b]小微企业[/b]的比例[b]不低于[/b][b]60%[/b]”。[/p][p=37, null, left][b]2.[/b][b]价格评审优惠。[/b]以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为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即:在政府采购评审时对“价格”打分环节,小微企业以扣除后的报价为评分报价,享受价格评审优惠。[/p][p=37, null, left][b]3.[/b][b]优先采购。[/b]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p][p=37, null, left][b](四)政府采购方式[/b][/p][p=37, null, left]政府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内容,而公开招标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体现了透明的要求。[/p][p=37, null, left]首先,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及适用情形,包括:[b]公开招标[/b]、[b]邀请招标[/b]、[b]竞争性谈判[/b]、[b]单一来源采购[/b]、[b]询价[/b]、[b]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b],并明确“[b]公开招标[/b]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在海关政府采购实践中体现,主要是指财政部为实现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等开辟的“绿色通道”。[/p][p=37, null, left]其次,该法第二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结合现行标准[url=#_ftn2][2][/url],海关政府采购过程中以下情形[b]必须采用公开招标[/b]方式:[/p][p=37, null, left]1.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p][p=37, null, left]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p][p=37, null, left]3.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p][p=37, null, left][b](五)[/b][b]政府采购程序[/b][/p][p=37, null, left]《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这些原则的关键就是政府采购程序,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p][p=37, null, left]该法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应当遵循的程序。[/p][p=37, null, left]第四十一条明确“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b]验收[/b]”“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p=37, null, left]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b]保存十五年[/b]”“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报告、[b]合同文本[/b]、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p][p=37, null, left][b](六)政府采购合同[/b][/p][p=37, null, left]《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即现行的民法典),应采用[b]书面形式[/b]订立,而且有如下严格限制:[/p][p=37, null, left]首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有[b]时效要求[/b]。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b]三十日[/b][b]内[/b],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p][p=37, null, left]其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允许签订[b]补充合同[/b]进行追加,但[b]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b][b]10%[/b]。[/p][p=37, null, left]最后,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b]2[/b][b]个工作日内[/b]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b]公告[/b]。[/p][p=37, null, left][b]三、条文链接[/b][/p][p=37, null, left][b]《政府[/b][b]采购法[/b][b]》第[/b][b]二[/b][b]条[/b]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治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p][p=37, null, left][b]《政府[/b][b]采购法[/b][b]》第[/b][b]九[/b][b]条[/b]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p][p=37, null, left][b]《政府[/b][b]采购法[/b][b]》第[/b][b]二十六[/b][b]条[/b]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p][p=37, null, left](一)公开招标;[/p][p=37, null, left](二)邀请招标;[/p][p=37, null, left](三)竞争性谈判;[/p][p=37, null, left](四)单一来源采购;[/p][p=37, null, left](五)询价;[/p][p=37, null, left](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p][p=37, null, left]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p][p=37, null, left][b]《政府[/b][b]采购法[/b][b]》第[/b][b]二十八[/b][b]条[/b]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p][p=37, null, left][b]《政府[/b][b]采购法[/b][b]》第[/b][b]四十二[/b][b]条[/b]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p][p=37, null, left][b]《政府[/b][b]采购法[/b][b]》第[/b][b]四十七[/b][b]条[/b]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p][p=37, null, left][b]《政府[/b][b]采购法[/b][b]》第[/b][b]四十九[/b][b]条[/b]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p][p=37, null, left][b]四、典型案例[/b][/p][p=37, null, left][b]基本案情[/b]:2016年8月5日,延明公司、同欣公司及登泰公司成为“淮阴某学院田径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三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投标样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投标样品进行检测。延明公司虽在评审结果中排序第一,但其投标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由排序第二的同欣公司中标。延明公司后向江苏省财政厅投诉,江苏省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撤销涉案项目的采购合同,责令淮阴某学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同欣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欣公司上诉称,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案的涉案招投标活动涉及到淮阴××××跑道的铲除,新跑道的设计、生产、重铺等工程施工,属于建筑工程的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p][p=37, null, left][b]案情分析[/b]: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基于社会常识,不同的产品种类各异,一些产品如设备等在购买后虽然需要适当的施工安装,但仍然不能改变其商品的属性。涉案项目为“淮阴某学院田径场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工程项目”,淮阴某学院购买的塑胶跑道是市场上正常流通的产品,应当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定义的货物范畴。其次,淮阴某学院作为江苏省省属高等院校,涉案采购项目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本次采购资金性质系财政性资金;涉案采购项目总金额为248万余元,达到《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5]35号)中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畴,故涉案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同欣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p]
[hr][p=37, null, left][1]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p][align=left] [/align][align=left][2]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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