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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读本---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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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38, null, left][b]    [/b][/p][p=38, null, left][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p][p=38, null, left][b]  第七十六条 [/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38, null, left]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p][p=38, null, left]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p][p=38, null, left]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p][p=38, null, left]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p][p=38, null, left]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p][p=38, null, left]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p][p=38, null, left][b]  第七十七条 [/b]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38, null, left][b]  第七十八条 [/b]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38, null, left][b]  第七十九条 [/b]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8, null, left]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p][p=38, null, left][b]  第八十条 [/b]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38, null, left][b]  第八十一条 [/b]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8, null, left][b]  第八十二条 [/b]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8, null, left][b]  第八十三条 [/b]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38, null, lef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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