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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普法读本---第二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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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        第十条  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分级储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地方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align=left]        地方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align][align=left]        地方储备粮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玉米、杂粮和食用植物油。稻谷、小麦等口粮(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align][align=left]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长沙市主城区及市场易波动地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align][align=left]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由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align][align=left]       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align][align=left]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级库存地方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本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align][align=left]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对本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align][align=left]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align][align=center]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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