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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税务普法读本---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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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2: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一)对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b]

1.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6)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3.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3)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
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5)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4.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
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5.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6.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
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7.免抵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注意事项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3)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8.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21号)

9.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b](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享受条件
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4.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参见本书(P11)“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方法。

5.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6.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参见本书(P13)“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中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b](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100%,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3)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符合缓缴条件的税费,如在2022年1月1日后,政策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2)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3)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其中:
①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③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4)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②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对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系统自动延长缴款期限6个月;
2.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后,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提示。如纳税人确认缓缴,系统自动延长缴款期限6个月;
3.对符合条件的延缓缴纳的已入库税费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申请退税,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b](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b]

1.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b](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b]

1.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3.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b](六)延续实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优惠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加计抵减额计算方法
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例(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加计抵减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享受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适用政策,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6.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7.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加计抵减声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
(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b](七)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费率[/b]

1.享受主体
所有用人单位。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免申请即享受。


[b](八)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b]

1.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优惠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交。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申请退回4月费款。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费款的企业,可申请退回5月费款。上述企业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尚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下同),经申请同意缓缴后,企业在缓缴申请通过后一个月内补缴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3.享受条件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原则上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由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判断所属行业,同时企业应就所属行业类型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在缓缴期内,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履行申请手续。


[b](九)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b]

1.享受主体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b](十)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b]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6.政策问答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6)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b](十一)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b]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微企业指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申报表填列
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勾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填写申报表相关数据后,系统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并自动计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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