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浩资源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66|回复: 0

人民防空行业选修读本1---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复制链接]

0

主题

10

帖子

120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20
发表于 2022-7-24 02: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align][align=left]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和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align][align=left]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者预留连通口。[/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包括重要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align][align=left]新建重点防护目标工程项目,应当贯彻人民防空防护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受理备案重点防护目标工程项目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align][align=left]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align][align=left](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align][align=left](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align][align=left](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align][align=left](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align][align=left](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align][align=left]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align][align=left]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就近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不得挪作他用。[/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align][align=left]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批准决定无效,由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align][align=left]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alig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代学代考网络课程远程培训

QQ|手机版|文浩资源 ( 湘ICP备17017632号 )文浩资源

GMT+8, 2025-4-16 02:31 , Processed in 1.38700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