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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省交通运输普法读本---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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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b][align=left]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align][align=left]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align][align=left]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align][align=left](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align][align=left](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align][align=left](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align][align=left](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align][align=left]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align][align=left]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align][align=left]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lign][align=left]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align][align=left]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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