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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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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4 00: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lign=left]第三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align][align=left](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align][align=left](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align][align=left]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align][align=left]第三百四十条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lign][align=left](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align][align=left](二)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align][align=left](三)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align][align=left](四)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align][align=left](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align][align=left]第三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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