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1|回复: 0

2022年湖南省交通运输普法读本---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回帖

30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0
发表于 2022-7-24 00: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b]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b][align=left]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align][align=left]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align][align=left]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align][align=left]
[/align]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Discuz! X

GMT+8, 2025-9-6 12:52 , Processed in 1.60272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